民事執行監督申請書

才智咖 人氣:1.61W

不同的物件有不同的申請書,常見的有入團申請書,入黨申請書等。以下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民事執行監督申請書,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民事執行監督申請書

  民事執行監督申請書一

申請人:xxx,男,20XX年4月2日出生,漢族,現住xx市xx街道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35xxxx19610402021。

被申請人: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號。法定代表人林xx,負責人。

被申請人:xx市xx街道辦事處,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號,組織機構程式碼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劉xx,主任。

請求事項:

1、依法對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執行一案進行監督。

2、對於國家機關等特殊主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向被執行人xx市xx街道辦事處提出檢察建議,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自動履行(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已經xx市人民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併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主文確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對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以清算後的財產清償債務。清算後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承擔。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未在判決書確定的十五天期限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也未按該判決所確定的義務進行履行。

申請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由於被執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並通過各種手段干預執行,致使該案無法執行,擱置至今。

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作為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主管部門和開辦單位,尚欠申請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長達十七年之久,申請人多次追討無門,通過訴訟也未獲得解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完全有財力和能力解決拖欠申請人工程款,但終因其處強勢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請人要求:

一、督促被申請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對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以清算後的財產清償債務。清算後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承擔。向申請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違約金(自20XX年6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擾,依法採取查封財產、凍結帳戶、劃撥資金等強制措施,確保本案順利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20XX年3月10日高檢會[20XX]2號)第五條規定:“對於國家機關等特殊主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當干預難以執行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相關國家機關等提出檢察建議”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請求檢察機關對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執行一案進行監督,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此致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申請人代理人:

20XX年9月30日

  民事執行監督申請書二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李大勇:男,漢族,生於19xx年3月7日,四川省三臺縣建設鎮3村4社村民。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孟根乾,男,漢族,生於19xx年8月7 日,河南省臨穎縣臺陳鄉田莊村村民。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漢卿。男,漢族,生於19xx年9月15日,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六一路23號5排居民。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得甫,男,漢族,生於19xx年6月30日,河南省臨穎縣王崗鄉沙坑王村村民。

申請請求:

申請你院依法監督三臺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嚴格按照 “三臺縣人民法院(20XX)三臺民初字第1613號民事判決書”(一審)的判決事項和“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綿民終字第884號民事判決書”(二審)的認定、解釋事項,依法正確執行生效判決,以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穩定。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糾紛的基本情況:

本案原告孟根乾於20XX年租賃被告李大勇的土地和山坡在建設鎮涪建村開辦了“三臺縣涪建頁岩磚廠”。20XX年5月22日,該廠因負債過大,債務纏身。故孟根全組織張漢卿、王得甫(甲方)和廖明金、李大勇、林勇(乙方)雙方簽訂了“合夥經營機磚廠合同”。(20XX年6月1日,孟根乾和廖明金對該廠投入的財產進行了清點並製作了清單)。在合夥期間,因管理無序,該廠出現了經濟賬目混亂、工傷事故時有發生、合夥人收款不入賬、拖欠他人煤款多樁被訴訟、(最多一天遭遇8起訴訟)等非正常情況。當磚廠面臨上述窘境,孟根乾等五名合夥人於20XX年4月18日簽訂了“解除合夥意見書”,退出了合夥企業。為了不荒蕪自己的土地資源,被告李大勇個人通過貸款、找朋友借款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50萬元購買了機器裝置,在原址新建了一座磚廠(企業證照已經部分辦理、字號待定),並且為孟根乾償還了二十多萬借款。在李大勇經營磚廠的第一年,(即:20XX年度)該廠的經營狀況舉步維艱。時至20XX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導致了在災後重建中需要大量用磚,因此,磚價有所上漲。20XX年9月,孟根乾等三人突然以“解除合夥協議、清算合夥債權債務”糾紛為案由向三臺縣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孟根乾變更訴訟請求為“終止合夥協議、返還財產”糾紛。訴訟中,原告孟根乾以三臺法院沒有及時判決為由多次赴京上訪。20XX年9月26日,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要求李大勇按照20XX年6月1日合夥時的財產清單向孟根乾返還磚廠。20XX年10月10日 ,李大勇不服一審判決向綿陽中院提出上訴。20XX年12月17日,綿陽中院做出了二審判決,該院在維持原判的前提下認定:一審判決的“返還磚廠”指的是返還被告孟根乾原來投入的實物。對此判決,被告李大勇並沒有異議。目前,孟根乾已經對本案申請執行,在執行中,李大勇積極配合執行工作,並出具了書面的配合執行意見書。執行局已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多次協商。協商中,孟根乾違反判決本意,提出兩點要求:1、要求李大勇將該廠的全部資產整體(含李大勇個人資產)返還給他;2、要求李大勇給他現金130萬元。李大勇的意見是:一、嚴格按照生效判決配合執行,將孟根乾20XX年6月1日以“甲方”的名義投入磚廠的64項實物予以返還;二、附帶條件將“磚廠”整體轉讓給孟根乾;1、李大勇個人購買用於“磚廠”的資產可以折價70萬元賣給孟根乾;2、“磚廠”已經訂購的150萬匹磚孟根乾必須繼續供應;三、暫緩本案執行,先清算合夥期間債務。在協商中,雙方就“1、李大勇個人資產折價賣給孟根乾;2、繼續按訂購清單供磚”的意思表示已經達成共識,價格尚未商定。目前,雙方當事人尚未達成一致意見。20XX年3月12日,三臺縣法院向申請人發出了(20XX)三法執字第37號“敦促執行通知書”,該通知書以申請人“未按判決書履行義務”為由要求申請人“停產”、“停火”。

二、申請人對本案的幾點意見

(一)、 根據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系返還財產的給付之訴。一審判決要求我按照“20XX年6月1日的清單”向孟根乾等人返還磚廠;二審法院在判決中補充解釋並認定:原審法院判決的返還“磚廠”即為返還甲方孟根乾合夥時投入的實物。對此,我認為:除了該清單以外的其餘財產(三臺法院在執行中已登記)的所有權均屬我個人所有。因此,三臺法院在執行中要求我將“磚廠”整體返還給孟根乾的意思表示是對一二審判決原文理解上的重大失誤,如果整體執行“磚廠”即侵犯了我的財產所有權。

(二)、根據孟根乾(甲方)和我(乙方)等六人簽訂了“合夥經營機磚廠合同”約定,由甲方出實物(50%),乙方出流動資金(50%)。(註明:該合同沒有約定合同期滿“返還財產”的事項。)因此,上述財產按約定從20XX年6月1日起已經成為了全體合夥人的共有財產。甲方孟根乾等人“磚廠”只有50%的份額。我也同樣對上述實物擁有50%的份額。因此,在合夥人已經退夥但是尚未進行清算的情況下,我認為三臺法院暫時不宜執行全體合夥人的共有財產。

(三)、從20XX年 6月 1日開始至20XX年4月期間,磚廠的經營模式繫個人合夥性質。根據法律規定,合夥是合夥人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組織。因此,在未經清算的'前提下,磚廠的債務仍應全體合夥人共同承擔。孟根乾方只考慮自己的個人利益,要求返還投資的實物而拒不承擔合夥體債務的行為於法無據。二審判決認為: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合夥債權債務的清算應當另案處理。因此,我認為本案應當終止執行,先行清算。待清算訴訟終結後,兩案合併執行。以確保全體合夥人的合法權益。

(四)、我認為三臺縣法院(20XX)三法執字第37號“敦促執行通知書”中的通知事項不合法,超出了一二審的判決範圍。一是在本案的執行中,我多次口頭和書面向法院表態願意配合執行,沒有拒絕按照判決書履行義務。二是該通知書中的“停產”、“停火”兩項內容不是本案判決所確定的、我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綜上所述,我和孟根乾是個人合夥關係,在合夥企業沒有清算之前,三臺法院擬超越一二審判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範圍,將我個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故請求你院依法監督,切實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縣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20XX年 3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