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員工轉正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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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員工轉正申請書是怎樣的?下面小編就給大家提供勞務派遣員工轉正申請書範文,歡迎閱讀了解。

勞務派遣員工轉正申請書

【勞務派遣員工轉正申請書範文1】

尊敬的處領導:

我於2010年8月9日成為****工程公司的一名勞務派遣工人,到今年在建工處工作已滿3個年頭。根據建工處派遣工流轉相關檔案的條件要求,我具備流轉資格,現申請轉為建工處正式員工。作為一名勞務派遣工,初來建工處曾經很擔心,不知該怎麼與新的領導和同事共處,該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建工處寬鬆融洽的工作氛圍、團結向上的企業文化,讓我很快打消了心裡的不安與猶豫。在與處簽訂勞務派遣合同之初,我通過處相關部門及專案部的專業知識培訓和積極的自我施工實踐,實際施工技能有了進一步的鞏固和提高,很快適應了建工處施工管理的工作環境,掌握了瓦工作業的整個操作流程和基本質量要求。在這3年的工作中,我一直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及時做好班長佈置的每一項任務,同時主動為班組分憂;專業和非專業上不懂的問題虛心向同事學習請教,不斷提高充實自己。當然,工作中難免出現一些小差小錯需要領導指正;在此,我要特別感謝上級領導和同事對我的指引和幫助,感謝他們對我工作中出現的失誤的提醒和指正。

經過這3年,我已經能夠勝任目前我從事的工種,砌牆、抹灰、混凝土澆注中的振搗、壓光我都能幹得很好。當然我還有很多不足,經驗方面有待提高,團隊協作能力也需要進一步增強,需要不斷繼續學習以提高自己的施工操作能力。

此致

敬禮!

  申請人:本站

  20**年**月**日

【勞務派遣員工轉正申請書範文2】

尊敬的公司領導:

我於、年、月、日成為我公司的試用員工,到、月、日三個月試用期已滿,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現申請成為公司正式員工。

作為一個應屆畢業生,初來公司,曾經非常擔心自己不知該怎麼與他人溝通、共處,該如何做好自己的工作;但是在公司領導的關懷與教導下,在同事的積極幫助下,以及公司寬鬆的工作氛圍、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讓我很快融入了這個團體,完成了從學生到職員轉變的必經過程。

在公司車間實習期間,與車間同事們一起工作,感受到了他們樂觀的工作態度,看到了他們負責的工作精神。同時,得益於他們無私的幫助,讓我很快熟悉了加氣機的裝配流程,各個零部件的效能、產地以及對應的英文名稱。

工作中,我一直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及時做好領導佈置的每一項任務,注意對細節的處理,不斷完善自己;對於專業和非專業上(特別是第一次真正意義上的接觸機械,)不懂的問題虛心向同事學習請教,利用網路、書刊等途徑不懈求證,不斷提高充實自己,希望能儘早掌握天然氣裝置方面的專業知識,為公司的發展作出更多的貢獻。

在**公司學習期間,我基本瞭解了信用證的實際操作和基本單據的製作以及如何處理操作中出現的不可預見情況。

現在,公司的進出口部剛剛成立,我深知,需要我們用探索、創新的精神去解決很多未知的情況;用認真、嚴謹的工作態度去拓展新的業務,特別是對國外業務的開拓。

僅僅進來三個多月時間,我就目睹了公司日新月異的發展,我深深感到這是我不可多得的機遇,是我學以致用的大好機會。在以後的工作時日裡,我將會更加努力的工作,虛心向公司領導請教,多與同事溝通,協作。不斷成長,與大家一起共同創造公司美好的`未來!

此致

敬禮!

  申請人:本站

  20**年**月**日

 拓展閱讀

勞務派遣的原則

僱員租賃

勞務派遣的本質是僱員租賃,“派遣”一詞並不適用於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係和業務特徵。“租賃”一詞卻能概括勞務派遣所有業務特徵,併合理解讀勞務派遣複雜的三方法律關係。

租賃與僱傭一樣更適用於解釋勞動力與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

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徵的勞務外包合作,因為不存在租賃關係而並非勞務派遣,也不適宜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

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關司局負責人確表示,雖然勞務派遣職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會保險。

同工同酬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相同崗位、相同等級的員工,應該執行同等工資待遇標準。但這樣就容易被異化為,用工單位應對同工同酬的一種對策。

拒絕墊付

現行法律制度明確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係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這就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派遣公司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堅持原則,為用工單位墊付上述費用,也就意味著無形中極大地增加自身的經營風險。

受益歸責

《侵權責任法》規定:“派遣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誰用工,誰受益”是一種普通常識,“誰受益,誰擔責”則是利益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

派遣員工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不足部分則應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單位負責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