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查申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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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關於複查事件的報告,供大家參考。

複查申請報告

  查申請報告一:

申請人:xxx,男,31歲,住湖北省巴東縣金果坪鄉連,務農。聯絡電話:;身份證號碼。

申請事由:因不服金果坪鄉人民政府黨政綜合辦公室作出的《巴金函[20XX]18號關於劉昌悅信訪事項的答覆意見書》,特此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複查申請。

事實理由:一、該《答覆意見書》稱:“經調查,……譚鳳因擔心長期吃藥影響小孩發育及夫妻感情不和”等,這顯然是偏信一面之詞。一是夫妻感情不和事實上責任不在我(乃是不支援濫賭成性的惡習而發生的分歧);二是這樣的問題根本屬於家庭內部問題,不在本信訪件涉及的範疇之內,而我所追究的問題顯而易見的是金果坪鄉計生辦責任人陳金秀勾結社會黑惡流氓張孝紅弄虛作假、殘害生命的嚴重行政亂作為、收受三千元賄賂及侵害我的合法權益(姓名權、生育權)等一系列問題。並沒有請金果坪鄉人民政府來調解評判家庭內部矛盾是非!這個《答覆意見書》偏要無端扯上什麼家庭內部問題,顯然與信訪人提出的問題離題十萬八千里,屬於惡意地偷換概念、移花接木、李代桃僵、避重就輕,企圖轉移問題的實質中心,以達到庇護責任人計生辦陳金秀和社會流氓張孝紅的骯髒目的。

二、信訪材料中重點指出,金果坪鄉計生辦親自簽發的《一孩準生證》明明標註一孩為“順產”,而陳金秀在這個罪惡的《准予終止政策外妊娠通知書》上卻弄虛作假、惡意地捏造謊言,硬寫成什麼“因一孩為剖宮產,傷口發炎需治療,不利胎兒發育”的彌天大謊,只要是眼睛沒瞎,而且考慮問題不是用腳底皮而是稍稍用了一點腦子神經思維正常的人,任何人(只要是有正常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一眼看出來,陳金秀的做法,決不是什麼“把關不嚴”、“未仔細核對申請人的身份”的小小“錯誤”那麼簡單,而是有意識地、有預謀地惡意地編造假話!該《答覆意見書》竟然對此一情節隻字不提,僅僅以一個“把關不嚴”輕輕掩蓋過去了,這究竟是出於什麼險惡居心?!再者,同樣出自於金果坪鄉計生辦的《二孩準生證》明明標註二孩(打掉的這一胎)明明標註為“政策內”,陳金秀在這個該死要命的《通知書》上卻寫成了“政策外”!一紙通知書,兩個準生證,同樣出自金果坪鄉計生辦陳金秀之手,卻出現瞭如此截然不同、大相徑庭、天壤之別的矛盾和大錯,這豈是一句輕描淡寫的“把關不嚴”的“錯誤”所能掩蓋和解釋得過去的?!

三、該《答覆意見書》說:“譚鳳委託”“張孝紅以丈夫劉昌悅的名義到金果坪鄉計生辦開證明”,“在他的再三請求下”,而陳金秀同時又認為:“可以直接去處理”云云。既然“可以直接去處理”,那還有必要再開什麼“證明”或“通知”?!既然“可以直接去處理”,那為什麼還要弄虛作假、掩耳盜鈴地寫上什麼“政策外”、“因一孩為剖宮產傷口發炎需治療”呢?!既然“可以直接去處理”,為什麼還要在楊柳池衛生院簽上劉昌悅的名字呢?!又為什麼還要來上一個“張孝紅以丈夫劉昌悅的名義”去冒名頂替上演一出極不光彩的真假黑旋風狸貓換太子呢?!該《答覆意見書》又說:“譚鳳早孕自願終止妊娠,完全屬於本人自願,與鄉計生辦開具證明無直接因果關係”。這才是金果坪鄉行政官員官官相衛、狼狽為奸、上下其手串通一氣遮羞掩醜的真正嘴臉!這樣的無恥論斷,放眼當今天下,恐怕也只有金果坪鄉人民政府的一夥子大人先生們也有臉皮和狗膽說得出口來!!!而且,這樣的論斷,顯然屬於嚴重違背事實真相,偏袒責任人,根本不能自圓其說,更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陳金秀幹了多年計生工作,難道連最起碼的常識和必要的程式也不懂、連張孝紅是譚鳳的什麼人、劉昌悅是譚鳳的什麼人也不問一問,連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結婚證、戶口簿、生育證也不看看,就這麼冒然地開出一個人命關天的《通知書》?!!

四、有證據顯示,張孝紅在冒充劉昌悅,以“(譚鳳的)丈夫劉昌悅的名義”去“開具證明”時,確曾在譚鳳手中拿了三千元錢去活動辦理這件事。三千元錢,張孝紅得了多少?屬於什麼性質?向陳金秀行賄了多少?屬於什麼性質?陳金秀收受了多少?屬於什麼性質?陳金秀與張孝紅之間,究竟有多少見不得人的骯髒罪惡勾當?!金果坪鄉人民政府僅僅憑著陳金秀之流的一面之詞,並沒有在“調查”過程中找信訪人核對證據,就草率地斷言“張孝紅沒有行賄送禮”、“陳金秀沒有收禮受賄”,顯然實在不能令人信服!

五、該《答覆意見書》說:“經調查,譚鳳委託張孝紅到金果坪計生辦辦理相關手續。”好一個“委託”!好一個“辦理相關手續”!懷孕物件自己的丈夫明明天天在家,常和其妻子見面,卻“委託”他人冒充自己的丈夫去辦理流產手續,而且還是偷偷摸摸,這件事本身就透著那麼邪乎,陳金秀女士卻連想都沒有想過,就出具了這種要命的證明!!!該《答覆意見書》所依據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以此來衡量本案是非曲直,實質上是風馬牛不相及,完全屬於一派強詞奪理、強言狡辯、偏高主題、偷換概念的性質!因為,首先,在本案中,我們根本不是在討論劉昌悅之妻譚鳳有無生育權利與自由(事實上並沒有誰在強迫誰誰生與不生)的問題,而是一開始就在追究陳金秀與張孝紅的違法行為及侵權責任!該《答覆意見書》對信訪人的真正訴求棄置不顧,對信訪人的多次宣告如東風之吹馬耳,居然一次又一次地將陳金秀等的責任問題轉移偏離本案所應追究之實質核心,是無恥的李代桃僵、指鹿為馬、妄圖虛幌一槍以此來矇混過關,混淆視聽以達到庇護責任人的目的。且,《婦保法》五十一條用於本案,根本就是適用法律法規不當!而根據國家各級政府計生法律法規及政策檔案規定,以及《巴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巴東縣衛生局檔案》第四條“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而要求終止妊娠的,必須報請縣人口計生局審批”的規定,陳金秀也屬嚴重違規操作!該《答覆意見書》王顧左右而言他,其險惡卑劣用心,就是為了達到“界定”“譚鳳……完全屬於本人自願,與鄉計生辦開具證明無直接因果關係”,將金果坪鄉計生辦陳金秀及張孝紅一夥子人應承擔的罪責推得一乾二淨,充當貪官汙吏和黑惡流氓勢力保護傘的骯髒目的!

六、信訪件提出的“要求公安機關展開刑事偵察,揪出冒名頂替的幕後黑手”,難道是讓人民政府找出這個張孝紅之後,卻不追究任何責任,而是讓受傷害的信訪人將他恭恭敬敬地供在神壇上,每天頂禮焚香三跪九叩、甚至於為這個寶貝向政府申請嘉獎令嗎?!!或者是請人民政府幫著把這個寶貝東西找出來,讓受害的信訪人當面向他致謝:“多謝你老人家幫著打掉了孩子”嗎?!!為什麼至今一直未曾對張孝紅冒充他人丈夫謀財害命、詐騙錢財、賄賂國家公職人員、與有夫之婦非法同居、聚眾狂賭等惡行作出任何懲處?!另據,張孝紅此人一貫橫行不法,不僅在本案中扮演著一個極不光彩的可恥而邪惡角色,實質上,張孝紅根本上就是一個無惡不作的地方黑惡流氓勢力團伙成員!金果坪鄉人民政府對這種流毒無窮的社會渣滓禮敬有加不忍法辦,委曲求全,顯然在充當著保護傘的角色!同樣,對陳金秀的不痛不癢的`處理,也顯然有著不可告人目的。有金果坪鄉人民政府行政官員的行政不作為,才會有陳金秀的肆無忌憚的行政亂作為---正是因為行政官員的行政不作為,才助長了陳金秀之流的行政亂作為!!!

由此可見,草菅人命的陳金秀和張孝紅都是金果坪鄉人民政府行政官員大人先生們心目中的心肝寶貝!同樣,也由此可見,在這個“以人為本、珍愛生命”的“和諧社會”,一條活生生的人命在金果坪鄉人民政府行政官員們的心目中是何等地微不足道!!!

鑑於以上情況,特向巴東縣人民政府提出複查申請,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特向巴東縣人民政府提出書面請求如下: 一、依法徹查陳金秀在本案中行政亂作為、收受賄賂、弄虛作假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嚴重問題,並予以嚴查嚴辦;

二、依法嚴厲查處張孝紅在本案中詐騙錢財、冒充他人丈夫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勾結工作人員炮製假通知書,殘害無辜生命等罪行,以達到打黑除惡,維持社會安定團結,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之目的;

三、責令金果坪鄉計生辦賠償我相應的損失;

四、治庸問責,整頓吏治,嚴肅追究金果坪鄉人民政府負有責任的行政官員的嚴重行政不作為的責任。

此呈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

  20XX年12月27日

  查申請書報告二: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x,男,20XX年5月14日生,

住址:豐都縣十直鎮紅廟子村6組。電話:15520181359

第三人(利害關係人):四川國豪種業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四川綿陽市青義鎮。

第三人(利害關係人):四川華豐種業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四川成都市外東獅子山2號。

第三人(利害關係人):豐都縣植保站十直鎮第二服務部。

法定代表人江金明。住址:豐都縣農業局內。

第三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豐都縣農業委員會(原豐都縣農業局)。

被申請人:豐都縣人民法院。

請求事項: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豐都縣人民法院20XX年3月31日《豐都縣人民法院答覆孫開俊信訪意見書》,依據信訪條例的規定,申請複查,請求撤銷該答覆,立案再審。

事實和理由

(一)、被申請人原判決書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第三人四川國豪種業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四川華豐種業有限責任公司,分別是“金優725”和“岡優177”的品種所有權人,這兩家公司才有審定申請權或引種申請權和掌握“審定”、“引種”檔案,而且是這兩家公司從四川把種子送至重慶市各區縣分配到第三人豐都縣植保站十直鎮第二服務部書面委託代銷,要求以公司的名義銷售,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申請人夫妻倆代銷種子持的《營業執照》註冊登記名稱是第三人豐都縣植保站十直鎮第二服務部,以服務部的名義在經營,案卷第97頁第13、14行法定代表人江金明的筆錄證實十直鎮第二服務部是豐都縣植保站的分支機構,第98頁第1行證實申請人的妻子陳雲珍是服務部的負責人、申請人是從業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而且申請人《行政訴狀》中列了上述三個第三人為當事人,被申請人以傳票方式傳喚當事人在20XX年2月10日開庭(案卷104—109頁豐都縣法院傳票存根為證),有一個第三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有兩個第三人未到庭參加庭審。但被申請人《判決書》中,既未列到庭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四川國豪種業有限責任公司駐豐都負責人代吉榮,也沒有列未到庭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第三人四川華豐種業有限責任公司和第三人豐都縣植保站十直鎮第二服務部負責人江金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規定,應當立案再審。

(二)被申請人對本案關鍵性訴訟請求的問題審理遺漏,原判決和信訪答覆沒有記載,沒有查清楚的問題如下:

1、該種子的來源和進貨渠道是否正當正規?

2、兩個農作物新品種的品種所有權人是誰?應該由誰申請審定或申請引種?孫開俊有無權申請審定或申請引種?即使是通過審定了或同意引種了孫開俊有無權掌管該兩個品種的“審定”、“引種”檔案?

3、本案中原告孫開俊出示的《農作物種子代銷委託書》和《營業執照》經庭審質證,具有關聯性,原判決書中已予以確認,既然確認了,在本案中又起了什麼作用?

4、本案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反《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這些最基本的、而且是必須要查清楚的問題都沒有查清楚,就斷章取義違法認定申請人違法並擅自經營、銷售四川國豪種業有限公司的“金優725”和四川華豐種業有限公司的“岡優177”小袋包裝的雜交水稻種子未經重慶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引進的事實成立。事實上,依法律規定不應是申請人個人在經營種子,而是兩家委託單位和營業執照上核定的法定單位在經營種子,即三個第三人(企業)在經營種子,即使是違法行為也是三個第三人(企業)違法。

(三)、被申請人檔案案卷中第45、46頁《詢問筆錄》是假的,是複製的,第三人豐都縣農業局存檔案卷中也沒有申請人親筆簽字的原件。

(四)、申請人代銷的新品種是通過四川審定了的。第三人豐都縣農業局沒有提供“相鄰省市審定通過的農作物新品種未經銷售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通過或未經同意引種的,視為經營未經審定種子,參照《種子法》第六十四條按經營未經審定種子進行處罰”的法律依據或規範性檔案。被申請人豐都縣人民法院依據一審案卷中第95頁被告超期提供的《電話記錄》為法律依據,違返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之規定。

(五)、被申請人豐都縣人民法院20XX年3月9日(20XX)豐法司建字第1號司法建議書明確載明:豐都縣農業局作出的處理決定和逾期提交證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

(六)、被申請人《豐都縣人民法院關於孫開俊信訪案的複查情況報告》中明確的記載:“七、該案存在的問題經複查,該案存在以下問題:

1、豐都縣農業局辦案人員在20XX年11月21日檢查豐都縣十直鎮種子市場時,對孫開俊經營的“岡優177”33公斤,“金優725”31公斤雜交水稻種子,經電話請示豐都縣農業局局長劉武洪,同意對該批種子進行登記儲存。但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規定,而是在20XX年2月19日才作出處罰決定書送達給孫開俊。

2、該案我院於20XX年12月10日受理本案,同月12日向被告豐都縣農業局送達應訴通知書和舉證責任須知及在20XX年2月10日的開庭傳票,告知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定性檔案。但豐都縣農業局在沒有申請延期緩交證據和規定性檔案,系規定期限後才提供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據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那麼,豐都縣農業局逾期所交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規定性檔案能否作為本案的證據採用?

3、本院以傳票方式傳喚當事人在20XX年2月10日開庭,有一個第三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有兩個第三人未到庭參加庭審,但判決書中既未列到庭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四川國豪種業有限責任公司駐豐都負責人代吉榮,也沒有列未到庭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第三人四川華豐種業有限責任公司和第三人豐都縣植保站十直鎮第二服務部負責人江金明。判決書是否存在漏列當事人的嚴重暇疵?

4、我院在20XX年3月9日以(20XX)豐法司建字第1號司法建議書載明:豐都縣農業局作出處理決定和逾期提交證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會增加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難度,因而維持20XX年6月27日對孫開俊作出的豐農種(20XX)字第006號行政處罰決定和判決駁回孫開俊要求賠償其種子款1280元的訴訟請求。該建議書怎麼又被信訪人孫開俊影印。

以上4點,均違反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以及判決書中漏列當事人的規定,說明該案確實存在明顯的暇疵?但該案已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二審維持,且又經過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再審,對信訪人孫開俊申請再審予以駁回。

八、複查後的處理意見1、該案已經兩級法院判決和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複查,均認為原判是正確,且已發生法律效力,但案件確實存在明顯的暇疵,是否可告知信訪人申請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再審?“

(七)、申請人夫妻倆共同賣種子的行為是履行第三人豐都縣植保站十直鎮第二服務部目標責任書的相關義務,是在單位上班工作。充分證明申請人夫妻倆都不是經營主體,經營主體是第三人豐都縣植保植檢站法人單位。有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9月18日作出的(20XX)渝三中法民監字第57號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為證。

以上七點足夠認定原判決確有錯誤,應當立案再審糾正。但被申請人20XX年3月31日《豐都縣人民法院答覆孫開俊信訪意見書》卻說原判決正確,希申請人服判息訴。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豐都縣人民法院答覆孫開俊信訪意見書》與《豐都縣人民法院關於孫開俊信訪案的複查情況報告》中實際複查的結果不相符合,屬陰陽法律文書。申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之規定及信訪條例的規定,特申請信訪複查,糾正確實存在明顯的暇疵、嚴重錯誤的判決和錯誤的信訪答覆。

此致!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4月13日

附:1、《豐都縣人民法院答覆孫開俊信訪意見書》2、《豐都縣人民法院關於孫開俊信訪案的複查情況報告》3、豐都縣人民法院20XX年3月9日(20XX)豐法司建字第1號司法建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