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複議申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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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報告怎麼寫呢?這是初寫請示報告的親們最想知道的事。不會寫請示報告沒關係,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工傷認定複議申請報告,歡迎閱讀借鑑。

工傷認定複議申請報告

  工傷認定複議申請報告一

申請人:中國口口銀行口口市支行,地址:口口區口口街46號,負責人:口口,職務:行長。委託代理人:口口,中國口口銀行口口市支行組織人事部經理。委託代理人:口口,中國口口銀行口口市支行個人業務部副經理。被申請人:口口市口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址:口口區口口處江城大道236號,負責人:口口,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二00七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口口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向口口區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口口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於口口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並重新認定為工傷。事實及理由:申請人計劃財會部員工口口受申請人指派於年3月2日前往口口市參加口口農行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當日晚飯後8時許口口與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樓(口口行口口市分行幹部培訓中心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院診斷為右膝脛骨髁間後棘骨折。被申請人在口口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認為:口口是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其受傷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任何條款,故認定口口的受傷不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受傷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賠償的立法目的,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口口受申請人指派於年3月2日前往口口市參加口口行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按要求,為執行檢查任務做準備,包括口口在內的所有參加人員必須於3月2日集中在口口分行報到並接受統一培訓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當日晚飯後8時許口口與同事(檢查組成員)上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院診斷為右膝脛骨髁間後棘骨折。上述事實已經被申請人調查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無疑,在因工外出期間,只要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就應當認定為工傷。申請人認為,是否“工作原因”要結合因工外出期間的具體提請複議

  申請人

  日期

  工傷認定複議申請報告二

申請人:XXX,女,土家族,XX歲,身份證號:XXXXX。被申請人:XXX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XXXX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年負責人:XX,職務:XX

勞社月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號),向XX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為工傷。複議請求:

《工傷認定決定書》關於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並重新認定。

一、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

二、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作出田明會的受傷屬於工傷的認定決定。事實與理由:XXX是在上班途中受的傷。申請人在XXXX工作,因工作需要(XXX年X月X日有晚自習),須XX年X月XX日回XXX,乘車至XXXXX,在橫過公路的途中,被秦某駕駛的小型轎車撞倒,造成XXX受傷。XXX的受傷是在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XXXX的受傷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綜上所述,XXX的受傷符合認定為工的條件,,被申請人的決定

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撤銷,請求複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援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此致

X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XXXX

  二O**年月日

  工傷認定複議申請報告三

申請人:XXX性別:女年齡:歲單位:職業:住址:XXXXX市XXX區XXX小區120幢35號被申請人:XXX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址:XXXXX市XXX路X號法定代表人:XXX職務: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XXX年X月XX日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X勞工傷認326號)具體行政行為,向XXXXX市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要求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事實及理由:我丈夫王XX系XXXXX市XX公司職工,X年X月被借調至XXXXX市XXX區XXXX單位,從事xx崗位工作。年3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XXXX單位辦公室突發病,同事當即撥打120急求電話,XXXXX市人民醫院現場搶救,並以“呼吸心跳驟停”收住院,住院後診斷為:多發腦幹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腦死亡。在搶救治療過程中,XXXX單位、XX公司領導十分關心,聘請專家,醫院也是本著人道主義精神積極採取措施救,最終王XX於年3月19日呼吸心跳停止,3月28日醫院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死亡原因系:多發腦幹大量出血。XX公司於年3月30日向XXX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實,認為王XX在工作中突發疾病,經搶救155小時後死亡的情形,不屬於視同認定工傷範圍。我認為XXX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結論不正確。理由:一是王XX系在XXXX單位工作崗位發病,屬於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有4名同事證人證言為證;二、王XX突發疾病沒有當場死亡,但病情嚴重,呼吸心跳驟停,送往醫院後,經醫院評定,達深度昏迷7分,診斷為腦死亡。後經醫院的積極救治,延遲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時間,有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及搶救經過為證。因此我認為:王XX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應該認定因工死亡。王XX的死亡給家庭造成了極大的損失,使本來生活拮据的家更加貧困,70多歲的母親年邁體弱無收入;做為妻子的我無正式工作,收入極低,孩子年幼僅5歲。如果王XX在48小時內不經積極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們的待遇就可以得到補償。但是王XX沒有在48小時搶救之內死亡的原因是醫療機構的救死扶傷的積極救治、是家人不放棄不拋棄的努力、是單位領導的全力關心才延緩了生命、延遲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時間,勞動保障局認為的王XX發病155小時之後死亡,不屬於因為死亡的情形,我們就得不到應有的待遇,對此我們不能理解。勞動法律規範所體現的是傾斜立法、保護弱者的原則。提請複議。

  申請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