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聽證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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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依法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加強層級監督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平臺。近幾年來,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積極履行行政複議職責,全國平均每年通過行政複議這個制度平臺解決行政爭議8萬多起,糾正了一大批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努力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系統內部,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眾的關係,維護了政府的形象。在行政複議實踐中,各地積累了一些經驗,也發現了一些具體制度上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問題。為了在新形勢下進一步發揮行政複議制度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根據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的“完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制度”的要求,有必要總結行政複議實踐經驗,把行政複議法規定的各項制度具體化,進一步增強行政複議制度的可操作性。為此,國務院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行政複議聽證申請書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複議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

2011年10月19日,申請人知悉,被申請人於XX年9月29日作出了《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核准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因該建設專案用地範圍內包括申請人享有合法使用權的.廠房,故與申請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申請人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有關立項的法律法規。

1、未經用地預稽核準立項,程式嚴重違法。《國務院關於嚴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決定》第九條規定,“……發展改革等部門要通過適當方式告知專案單位開展前期工作,專案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後,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對建設專案用地進行審查。專案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准或審批建設專案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設專案。”

《廣東省企業投資核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專案申請單位向專案核准機關提交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附送以下檔案:(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專案用地預審意見;”

然而,被申請人作出粵發改《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並沒有出具建設專案用地預審意見,這嚴重違反上述法律法規規定。

2、欠缺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都市計畫意見等核准立項的法定要件。

《廣東省企業投資核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專案申請單位向專案核准機關提交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附送以下檔案:(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意見;(三)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都市計畫意見;(四)根據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被申請人作出《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前,並未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意見和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都市計畫意見,屬於程式嚴重違法。

二、未履行聽證也未告知利害關係人申請聽證,違反法定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但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粵發改【XX】788號《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的具體行政行為時並沒有告知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程式嚴重違法。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應予撤銷。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之規定,向貴處申請行政複議,望支援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申請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