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廈門補充工傷保險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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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從廈門市人民政府網站獲悉,《廈門市補充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將從7月1日正式施行,該辦法對我市廈門職工的補充工傷保險政策作出細化規範。

2016廈門補充工傷保險政策解讀

2014年7月1日,《廈門市補充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正式實施,對於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廈門職工,該政策讓他們更多了一層保障——一旦發生工傷,他們除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以外,符合條件的還可享受補充工傷保險待遇。補充工傷保險的保險費由工傷保險基金“買單”,個人和單位都不用為此多掏一分錢。

此次最新出臺的《廈門市補充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對各環節工作作了更詳細的規定。

【主要變化】

在《試行辦法》中,補充工傷保險投保人與保險人應當訂立合同,保險期一般不低於2年;在《實施辦法》中,保險期明確為5年。

在《試行辦法》中,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保險期內,經認定為因工死亡的,需支付工亡職工近親屬一定額度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在《實施辦法》中,明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額為20萬元。

在《試行辦法》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且經鑑定確需2人護理的,從鑑定結論作出之日次月起,按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增加支付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在《實施辦法》中,取消了經鑑定確需2人護理的條件,並將30%提高為50%。

【相關】

賠付標準

今後或調整

今後,補充工傷保險賠付待遇專案和標準或根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需要進行調整,具體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待遇專案和標準調整後,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投保保費作相應增減。

拓展閱讀

補充工傷保險標準

企業繳納補充工傷保險費的'標準

人數 費率

20人以下 不保

20-50人 30元/人且最低保費1000元

50-70人 26元

70人-200人 19元

200-500人 17元

500人以上 15元

被保險人享受補充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