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廈門工傷保險新規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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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工傷保險新規7月起施行 將更好解決工傷爭議

2015廈門工傷保險新規解讀

從市人社局獲悉,《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廈府令第158號,以下簡稱《規定》)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並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規定將對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進行適當調整,標準更加靈活和細化,對於工傷發生頻率較低的企業,將進一步減輕負擔。

記者瞭解到,原《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廈府令第113號)是2004年市政府公佈的規章。2010年國務院對《工傷保險條例》(下稱《條例》)作了修改,省政府也對我省的工傷保險政策作了調整,《規定》的部分內容與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急需修改。同時,經過十年的實踐,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在《規定》中加以補充完善,因此,有必要對《規定》進行修訂。

【減輕企業負擔】

適當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

在寫字樓裡上班的文員和工地上的建築工人,他們發生工傷的概率是大不相同的。今後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員工繳交的工傷保險的費率也將拉開檔次,體現差別。

據瞭解,新《規定》將原《規定》中關於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的條款予以刪除,並授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聯合相關部門另行制定相關政策。主要是考慮到相關的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的確定需要適時進行調整,且不同類別行業內的各企業從事的經營活動本身遭受事故的風險程度也不一致,應在行業費率檔次標準上給予更具體的細化。

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不同行業、不同工種發生工傷的風險不同。新規定更加靈活,更加細化,

【繳費群體擴大】

中央、省屬駐廈單位可在廈參保

《規定》明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規定參加工傷保險,這一點與《條例》的規定保持一致。變化在於,對中央、省屬駐廈事業單位,首次規定可以有選擇地在我市參加工傷保險。

針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範圍問題,考慮到公務員工傷的認定和相關的爭議解決程式與現行工傷保險有關規定不盡一致,此次《規定》並未明確將此類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範圍。市人社局將聯合有關部門在近期另行制定政策。

【高危企業繳費】

施工企業按工程總造價比例繳費

建築、礦山及石材加工企業往往是工傷易發企業。針對這些企業的行業特點,2005年我市出臺了《關於建築、礦山及石材加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廈府(2005)356號),規定其以專案工程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明確了相應的繳費費率。此次,《規定》將其進一步法制化,並將範圍適當擴大,規定所有建築、交通等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在建工程建設專案為單位,按照專案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

具體表現在,除建築、交通施工企業外,還將裝修、裝飾、園林綠化等所有建設工程施工企業開工在建的工程專案一併納入。比如,修建一座大樓,施工結束再進行二次裝修,裝修工原本遊離於工傷保險之外,現在一旦他們發生工傷,也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工傷爭議找誰】

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治療工傷,究竟需要多久?當患者和用人單位有爭議時,將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予以確認。為化解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關於停工留薪期的爭議,《規定》明確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停工留薪期爭議進行確認,更好地保障工傷職工待遇。

此外,《規定》對一些事項進行了明確和細化。比如,針對因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工資額,導致工傷職工停工待遇降低的,明確由用人單位補足待遇。但工傷職工鑑定為一至四級的,經用人單位補繳後,工傷保險基金從補繳次月起,按照補繳後的標準核發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