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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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樣本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樣本

申請人:王x,男,44歲,漢族,職工

被申請人:濟寧分行,負責人,李xx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泗水縣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2009年10月10日,申請人收到貴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提出管轄異議如下。

一、申請人、王xx與被申請人間無管轄約定

依據民訴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本案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間無合同關係,更不存在管轄權的約定。泗水xx和被申請人一直未與本案的另一被告王xx見上面,才將後面提及的債權轉讓協議讓我簽字,該協議至今沒有王xx的簽字,被申請人當然也不會有與王xx間的約定管轄的相關證據,事實上,卷宗材料中也確實沒有相關證據。

二、本案依法應由泗水縣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民訴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在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本案中,申請人的住址是泗水縣金莊鎮尹城村,工作單位是泗水縣金莊鎮衛生院,另一被告王xx住址為泗水縣泗河街道辦事處聖源居小區。依據民訴法的規定,本案兩被告的住所地均為泗水縣,故本案當事人間在無約定管轄的情況下,應由泗水縣人民法院管轄。

三、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看,貴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1.被申請人不是《個人購房借款合同》的當事人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是借款人(本案另一被告王德英)與泗水xx間所簽訂的合同,借款人以其所購房屋辦理了抵押,申請人為該合同借款作了保證。該合同第四十二條約定:“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合同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選擇下列方式解決:(一)向貸款人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二)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該條款未產生法律效力,因為該合同當事人並未對兩個可選項進行選擇。退一步而言,即便是當初泗水xx與王x選擇了由貸款人所在地進行仲裁或訴訟之一的明確選項,該選擇(即約定管轄)也只能是在合同當事人即泗水xx和王xx間具有法律效力,該約定與被申請人無關。

2.被申請人與王xx、申請人無管轄約定

2008年10月10日,因泗水xx未找到王xx,故該協議書上至今未有王xx的簽字,申請人便在該債權轉讓協議預先加註了“擔保人:王x”。在被申請人向貴院提交的該份債權轉讓協議上雖有“中國xx銀行濟寧分行有權選擇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處理”字樣,但由於濟寧xx並不是該協議的當事人,即便是該債權轉讓協議有效,本協議當事人(泗水xx)為第三人(濟寧xx)約定管轄的行為也是無效的。因為在訴訟當事人之間無約定管轄的情況下,只能依據由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權問題。

綜上所述,申請人、王xx(本案另一被告)與被申請人間無任何關於管轄權的有效約定,泗水縣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泗水工行與申請人間的債權轉讓協議中為第三人(即本案中被申請人)約定的訴訟管轄無法律效力。貴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結合申請人向各級領導發出上訪材料來看,貴院原經辦該案的法官張xx確有違法操作立案之嫌,敬請貴院將該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泗水縣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濟寧市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