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固定資產報廢申請報告(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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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總會有報廢風險,提交的固定資產報廢申請報告應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最新固定資產報廢申請報告,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最新固定資產報廢申請報告(通用7篇)

最新固定資產報廢申請報告 篇1

區財政局:

我局有一些破損故障辦公裝置,其中:傳真機1臺,電腦印表機1套,工資軟體1套,手提電腦1臺,資產原值合計36750元。現因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申請對以上資產按有關規定正常報廢。

  台州市xx區交通運輸局

  20xx年12月3日

最新固定資產報廢申請報告 篇2

縣國資辦:

近期我局對本單位固定資產進行了清查、核實,其中電腦2臺,印表機3臺,油印機1臺,為1998年和2001年購入使用,使用年限已達10年以上。我局經研究討論,決定將以上資產予以報廢。

以上請示,當否,請批覆。

  二Oxx年二月二十三日

最新固定資產報廢申請報告 篇3

20XX年學校啟用“江蘇省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系統”時,我單位有部分固定資產因達到報廢條件無法使用,未在國資管理系統登記。根據學校處置固定資產的統一部署,我單位對該部分固定資產進行了詳細核實。詳細核實情況說明如下:

(一)可提交實物的擬報廢固定資產40件,原值193013.1元。我單位可提交實物的`擬報廢固定資產中裝置類固定資產40件,原值193013.1元;傢俱類固定資產0件,原值0元。

(二)無法提交實物的擬報廢固定資產60件,原值281723.92元。

1、搬校區,裝置或傢俱丟失;

2、教師去世,裝置接收人沒有見到實物,無法查到實物;

3、空調等裝置還存留在原校區辦公地;

4,學生離校、教師調離學校,帶走部分科研裝置;

4,院系調整,人員變動,部分音樂類裝置無法查到實物。

等原因,我單位無法提交實物的擬報廢裝置類固定資產43件,原值230708.92元;傢俱類固定資產17件,原值51015元;

我單位黨政聯席會議[黨政聯席會議或部(處)務會議]討論了上述擬報廢固定資產核實情況,確認屬實,並在我單位進行了公示。

特此說明。

  藝術學院實驗中心

  20XX年5月11日

最新固定資產報廢申請報告 篇4

七星關區財政局國資股:

根據七星財國資[20XX]70號檔案精神,我校對本單位固定資產進行了清查、核實,其中臺式電腦

5臺,膝上型電腦2臺,一體機1臺,印表機3臺,彩色電視機機1臺,秀珍單聲道錄音機1臺,無線話筒1部,學生課桌100套,已經嚴重損壞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我校經行政辦公會議研究討論,決定將以上資產予以報廢(共計總價值99190.00元)。

以上請示,當否,請批覆。

附:七星關區申請報廢固定資產明細表

  七星關區撒拉溪二中

  20XX年6月17日

最新固定資產報廢申請報告 篇5

巴州工商局:

庫爾勒市工商局現有5輛汽車,處於無法使用狀態,若要維修,費用過高,每年還需要購買養路費(佔用經費、場地),又無處存放。其中有3輛汽車報廢年限已過,1輛金盃麵包(新M-19850)因維修費太高、安全係數太差。具體如下:

1.新M----04591南韓麵包(20XX年購置)

2.新M----10291五十鈴(20XX年購置)

3.新M----10293五十鈴(20XX年購置)

4.新M----14458普桑(20XX年購置)

5.新M----19850金盃麵包(20XX年購置)

因此建議將5輛汽車報廢或出讓。

妥否,請批示。

  聯絡人:孟慶武

 二OXX年十一月九日

最新固定資產報廢申請報告 篇6

廬江縣公務用車領導組:

我局交通執法車輛皖Q44008、Q44009長安麵包車於20XX年4月份購買登記,兩車至今行駛約40萬公里。目前兩車各零部件、電路老化,整車轎體腐蝕嚴重,已不能適應當前運政執法工作的需要,為確保公務用車安全,特申請報廢處理。

妥否,請批覆!

  二OXX年十一月九日

最新固定資產報廢申請報告 篇7

區政府:

20XX年8月18日我局就執法裝備有關問題向區政府專題報告,在8月21日的區長辦公會上原則通過(20XX第25號區長辦公會議紀要)並落實。現將有關報廢車輛處理情況彙報如下:

現有即將報廢的9部車輛是市執法局於20XX年2月配備給我局使用,自配備至今一直沒有繳納養路費。現按照區政府要求將該部分報廢車輛上交,市執法局提出要辦理過戶手續,因而要補交所欠養路費。其中大頭車7輛,每月的養路費是550元;麵包車1輛,每月的養路費是330元;吉普車1輛,每月的養路費是220元;截止到今年3月份一共需要補交97個月養路費,共計426800元。過戶費每輛車按700元計算,共計6300元,辦理完全部手續總計費用為433100元。

目前,9部車輛中仍有部分還在使用中,但車輛保險已經到期,如要繼續使用急須辦理保險手續。鑑於上述情況,建議將該部分車輛仍有區執法局管理使用。

當否,請批覆。

  二OXX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