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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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書怎麼寫?下文是申請書網整理的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書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幫助到你。

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書怎麼寫

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書(一)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已繳納車輛購置稅,如果符合規定可以退還車輛購置稅的,應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核實,辦理車輛購置稅退稅審批手續,將應退還的車輛購置稅退還納稅人。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

《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5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未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

2.已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的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登出車輛號牌證明

3.符合免稅條件但已徵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完稅證明正本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稽核、錄入資料

(1)通過系統調閱納稅人車輛購置稅申報資訊和稅款繳納情況;

(2)稽核《車輛購置稅退稅申報表》相關專案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調閱申請退稅車輛的電子檔案和實物檔案,與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核對,確定是否符合退稅規定;

(4)稽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影印件是否相符,影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5)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6)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系統中錄入《車輛購置稅退稅申報表》。

2.轉下一環節

稽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後,通過系統調閱以下內容,對其進行稽核:

1.申報徵收資訊

2.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資訊

根據稽核情況,確定是否同意退稅意見。不符合退稅條件的,將相關資料退還上一環節;符合退稅條件的,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收入退還書》,將相關資料歸檔。

此致

敬禮!

  申請人:本站

  20**年**月**日

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書(二)

一、業務描述

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一)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二)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徵稅的;

(三)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

二、納稅人填報的表單、份數

《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3份

三、報送資料

(一)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

未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機動車登出證明。

(二)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徵稅的:未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

(三)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未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機動車登出證明或者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三、業務流程

受理—審批—開具收入退還書

四、辦結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各項手續齊全、填寫內容準確、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辦結

五、友情提醒

對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稅的,一律先將欠稅和滯納金抵頂應退稅款和應退利息

此致

敬禮!

  申請人:本站

  20**年**月**日

拓展閱讀:《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填表說明

1.本表由車輛購置稅納稅人在申請退稅時填寫。此表也可由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系統列印,由納稅人簽章確認。

2.“納稅人名稱”欄,填寫納稅人名稱。

3.“證件名稱”欄,單位納稅人填寫《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或《稅務登記證》;個人納稅人填寫《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名稱。

4.“證件號碼”欄,填寫《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或《稅務登記證》、《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件的號碼。

5.“開戶銀行”、“賬號”欄,填寫納稅人用來接收國庫退稅稅款的開戶銀行及賬號。

6.“購置日期”欄,填寫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上註明的開票日期。

7.“廠牌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欄,分別填寫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中註明的車輛品牌和車輛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VIN,車架號碼)。

8.“完稅憑證號碼”欄,填寫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號碼。

9.“交回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號碼”欄,填寫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交回的完稅證明號碼。

10.“未交回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號碼”欄,填寫未交回完稅證明號碼。

11.“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稅款”欄,填寫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上註明的繳稅金額。

12.“申請退稅額”欄,填寫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的退稅金額。

13.“審批退稅額”欄,填寫經稅務機關審批的退稅金額。

14.“退稅原因”欄,按下列專案選擇字母填寫:

A、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B、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徵稅的;

C、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

C1:計稅價格錯誤;

C2:稅率選擇錯誤;

C3:車輛型號或配置選擇錯誤;

C4:異地重複繳稅退稅;

C5:誤收退稅。

15.本表(一車一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納稅人留存;一份由國庫留存;一份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