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申請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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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申請書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寫作層面上,申請書下級向上級的行文方式。為了讓您不再為寫申請書頭疼,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司清算申請書,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公司清算申請書3篇

公司清算申請書1

申請人:xxx,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漢族,山西省運城市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股東,住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禹都東大街119號9號樓2單元4樓東,聯絡電話:13805781900。

委託代理人:朱志宜,浙江善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濱安路1180號。

法定代表人:範家秋,職務:董事長,電話:13857609001。

第三人: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股東,住所地:台州市黃巖區新前街道新嶼路68號。

法定代表人:範家秋,職務:總經理。

申請事項:對被申請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的財產進行強制清算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成立於20xx年11月12日,營業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註冊資本500萬元,實收資本500萬元,公司的股東為第三人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投資額40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80%)和申請人xxx(投資額10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20%)兩人,登記機關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區(濱江)分局。

20xx年6月18日,被申請人的大股東第三人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委託張智華與被申請人的另一小股東申請人xxx在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會議,股東雙方根據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規定,一致通過了解散公司的決議,併成立了由XXX、XXX、xxx組成的清算組,XXX為清算組組長。

公司解散後,清算組做了公司職工遣散、資產交接工作,但對公司財產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沒有進行,清算組既沒有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也沒有根據公司法第186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的規定通知債權人,清算組形同虛設。為此申請人委託律師於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請人及第三人發出律師函,告知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5條的相關職權,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6條、187條、189條、190條規定的相關職責,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師函後,要求申請人到浙江省台州市黃巖區進行清算,儘管申請人認為,公司清算地應該在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申請人還是根據要求去台州市黃巖區進行清算,但申請人去台州市黃巖區兩天,並一直要求清算組立即啟動清算程式,這不但沒有得到相應的迴應,而且被申請人和第三人還委託律師與申請人爭辯與清算無關的其它事項,為此,申請人不得不回杭州濱江區,並要求清算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也隨時可以到黃岩清算,對申請人的要求,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現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樓空,被申請人仍沒有依照《公司法》186條的規定通知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公告,公司的清算處於停滯狀態。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清算義務,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請人被動地苦苦等待,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根據《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第三款等規定,申請強制清算,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申請人:xxx

  年月日

公司清算申請書2

申請人:xx

被申請人:xx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公司股東:xx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公司股東:xx

申請事項: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強制對中農草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清算

事實和理由:—x學院請求解散被申請人xx有限責任公司一案業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8月18日 作出(20xx)一中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根據該終審判決,被申請人xx有限責任公司已於20xx年8月18解散。

由於被申請人公司章程規定所有事項均需要全體股東一致通過方為有效,而公司股東之間矛盾重重,故公司雖於20xx年9月4日舉行了股東會議,但無法就清算組的組成形成有效決議,因而無法在法定期間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xx學院不斷侵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長此下去,勢必嚴重損害股東的利益。為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7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被申請人xx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公司清算申請書3

申請人張某某,男,漢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8號樓606,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東。

申請事項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清算;分割剩餘資產,維護申請人之合法利益。

事實及理由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有張某某、李某及王某三位股東,公司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區某商務大廈C座11層,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該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而解散。該公司解散之後,本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吊銷營業執照)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但時至今日,已過去一年半多的時間,仍不能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為此,申請人身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特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清算。

  申請人:xx

  20xx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