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協議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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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結算協議書

結算協議書範本

大方縣縣城城市道路工程

建設費用結算協議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工程建設專案管理及費用決算管理的規定,按照《大方縣縣城城市道路工程建設協議書》的約定,遵照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一、專案概況:

本次工程包含大方縣縣城內5條城市道路建設,分別為城區1、2、3、4、7號道路,暫定總合同價款約¥22000萬元(大寫:貳億貳仟萬元)人民幣,其中徵地拆遷費用約¥5000萬元(大寫:伍仟萬元)人民幣。道路全長約6500米,為城市Ⅱ級主幹道瀝青混凝土路面,道路寬度及施工要求以設計施工圖為準。

二、專案建設完成時間:

本工程專案於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2014年1月31日前竣工驗收。

三、工程價款決算原則:

本工程專案由大方縣縣城 出讓土地獲得者按照所得土地量,價格摺合80萬/畝進行投資建設,其工程價款依據按照《貴州省建築工程計價定額(2004版)》及現行貴州省有關調整檔案,由甲方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及工程預算報縣審計局評審後作為結算價格。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乙方在2個月內完善有關工程結算資料,在所建城市道路範圍內的所有發生的工程費用經審計部門審計後,按照審計報告確認數予以認可。

四、工程費用支付方式:

所建道路範圍內徵地拆遷費、設計費、監理費、專案管理費用由乙方先行支付給甲方,待工程完工後計入工程總造價。實際建設投資部分,甲方將根據審計結果送縣財政局予以支付。

五、其他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六、協議生效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協議訂立時間:2013年月日

協議訂立地點:貴州省畢節市大方縣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或委託代理人:

地址:地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一口價合同”的工程價款如何結算

一口價合同”的工程價款如何結算核心內容:“一口價合同”的工程價款如何結算?“一口價”合同的工程價款結算一般會涉及工程承包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工程的施工質量和進度管理等因素,它是造價諮詢工作中的難點,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解答“一口價合同”的工程價款如何結算。

“一口價”合同的工程價款結算時,承發包雙方往往會對合同或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條款存在很大分歧,往往以有利於自己一方的觀點來否認合同或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條款,使工程結算達不成一致。下面就從合同有效和無效兩方面分別討論“一口價”合同的工程價款結算。

1、工程承包合同有效,一方對價款結算方式提出異議

工程竣工後,承發包一方認為合同約定的價款結算方式不能反映工程實際造價,有違公平原則,尋求價款結算調解;或者雙方產生較大分歧後對簿公堂,人民法院認定合同或合同價款結算條款有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合同約定按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的,當事人一方要求進行造價鑑定的,不予支援,依據這一條款,應按合同約定價結算,即按合同約定的“一口價”進行結算。

但小編認為,這種“三邊”工程是違反我國基本建設程式的基本規則,合同以固定價款結算,又沒約定風險範圍和條件,由於種種原因,約定的價款結算方式不能反映工程實際情況和造價,這一條款違反合同法最基本的“公平”原則,顯失公平,因此認為該種工程價款結算不適用司法解釋第22條,應按司法解釋第16條的規定結算,只要竣工驗收合格的,則應按實結算的原則,即只要幹活了,就要計價。邊設計邊施工時的圖紙就是該工程的計價圖紙,並依照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佈的計價依據進行竣工結算。

2、工程承包合同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合同

工程竣工後,承發包雙方就結算協商不能一致,對簿公堂,由於一方的過錯,施工合同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合同,但不論是承包人的過錯還是發包人的過錯,小編認為,並依據司法解釋都應按實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或鑑定,即按施工圖紙,依照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佈的計價依據進行造價竣工結算或鑑定。但在結算或鑑定時,應區分哪一方過錯導致合同無效。

(1)承包方的過錯導致合同無效,如無資質、超越或借用資質承包,違法分包、轉包。承包人除承擔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外,結算或鑑定價款中只能包括直接費、間接費、稅金等部分,利潤作為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收繳,當承包人過錯導致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依據司法解釋,承包人應進行修復,經修復後驗收合格的,承包人還應承擔全部修復費用和相應的民事責任;

(2)發包人過錯導致合同無效,如未按有關招投標法律法規進行招標或者被認定中標無效,結算或鑑定價款中應包括直接費、間接費、稅金、利潤等全部工程價款。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專案,發包人未依法定程式進行招投標,並辦理相關手續的,承包人宜提醒發包人,以避免合同無效。如果人民法院收繳利潤,承包人可以將利潤作為損失,要求對造成合同無效有主要過錯方的發包人承擔。

篇三:清單規範解讀之合同價款支付

1. 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於簽約合同價(扣除暫列金額)的10%,不宜高於簽約合同價(扣除暫列金額)的30%。

2. 承包人應在簽訂合同或向發包人提供與預付款等額的.預付款保函後向發包人提交預付款支付申請。

3. 預付款應從每一個支付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進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額達到合同約定的預付款金額為止。

4. 發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後的28天內預付不低於當年施工進度計劃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60%其餘部分應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則進行分解,並應與進度款同期支付。

5. 進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中結算價款總額計,不低於60%,不高於90%。

6. 承包人應在每個計量週期到期後的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一式四份,詳細說明此週期認為有權得到的款額,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價款。

7. 工程完工後,發承包雙方必須在合同約定時間內辦理工程竣工結算。

8. 當發承包雙方或一方對工程造價諮詢人出具的竣工結算檔案有異議時,可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申請對其進行執業質量鑑定。

9. 合同工程竣工結算核對完成,發承包雙方簽字確認後,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與另一個或多個工程造價諮詢人重複核對竣工結算。

10. 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異議,拒絕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的,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人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應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行,竣工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雙方應就有爭議的部分委託有資質的檢測鑑定機構進行檢測,並應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後辦理竣工結算,無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

11. 承包人應根據辦理的竣工結算檔案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款支

付申請。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竣工結算合同價款總額;

2) 累計已實際支付的合同價款;

3) 應預留的質量保證金;

4) 實際應支付的竣工結算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