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協議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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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協議書範本1

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捐贈協議書範本

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鼓勵廣大學生刻苦學習成為優秀人才,經贈與人與受贈人友好協商,由贈與人在受贈人處設立________獎學金,雙方當事人為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捐贈目的

贈與人在受贈人處設立________獎學金,目的在於鼓勵學生全面發展,成為國家棟梁之材,造福於人民。

第二條 捐贈金額

贈與人設立_______獎學金的基金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第三條 捐贈金額的交付

贈與人於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通過銀行匯款至受贈人人民銀行賬戶。受贈人應當及時進行查驗。

第四條 獎學金管理與發放

(1)在_______獎學金設立的同時,由贈與人與受贈人共同組成_______獎學金管理委員會對該基金進行管理和發放。

(2) _______ 獎學金的基金由受贈人負責在_______銀行開設專門賬戶。每次定期儲蓄一年,利息用於發放獎學金。發放後剩餘的利息仍存人獎學金專門賬戶,基金總額達到設立時的200%,可以將發放獎學金數額提高一倍。發放後剩餘的利息亦再存入該獎學金專門賬戶,基金總額達到設立時的300%後,全部利息均用於發放獎學金,獎學金數額相應提高。

(3)_______獎學金每年發放一次,時間為每年九月份;每次獎勵_______名優秀學生,每人獎學金為_______元。

(4) _______獎學金髮放標準

凡獲得_______獎學金者必須符合下列標準:a_______大學在校的專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b學習成績優秀,其中專科生與本科生學習成績須列全院(系)前五名,研究生須有質量較高的論文發表;c品質良好,本學年內未受到任何校紀處分。

(5)_______獎學金評定辦法

凡符合第4款所列標準者即有獲獎資格。人圍後,由_______獎學金管理委員會根據人圍者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評議,然後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評選出獲獎者,當場揭曉,並張榜公佈。

第五條 _______獎學金存續時間

獎學金為永久性獎學金,受贈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六條 捐贈的撤銷

(1)受贈人在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使不應獲獎者獲獎,與______________設立目的不符的;

(2)受贈人擅自將_______獎學金挪作他用的。

第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一)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本合同在自受贈人表示接受本贈與時起成立並生效。

第九條 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簽訂之後須經公證簽訂之後,始得成立與生效。

(3)本合同正式文字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贈與人:(章)_____________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 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開戶賬戶: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賬戶: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戶: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 ________________

公證意見:_________________

公證機關(章) ____________

經辦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__年_

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

捐贈協議書範本2

甲方:

乙方:**教育基金會

為弘揚中華文化,促進華文教育事業發展,加強中外文化交流,甲方自願向乙方捐贈,經協商雙方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第一條甲方自願捐贈

現金:(人民幣/其它)(大寫)給乙方。

動產:(名稱、數量、質量、價值)

不動產:(該不動產所處的詳細位置、狀況及所有權證明)

第二條贈與財產用途(是/否具體指定):

第三條贈與財產的交付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交付時間:

二、交付地點:

三、交付方式:

1、甲方在約定期限內將贈與財產及其所有權憑證交付乙方,並配合乙方依法辦理相關法律手續。

2、乙方收到甲方贈與財產後,應出具合法、有效的財務接收憑證,並登記造冊,妥善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甲方有權向乙方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甲方的查詢,乙方應當如實答覆。

第五條乙方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贈財產,但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徵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條乙方根據國家和**教育基金會的有關規定給予甲方相應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章之日起生效,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簽名/蓋章): 乙方(蓋章):**教育基金會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電話:

簽訂時間:年月日

捐贈協議書範本3

贈與人:

受贈人:

為鼓勵廣大學生刻苦學習成為優秀人才,經贈與人與受贈人友好協商,由贈與人在受贈人處設立 獎學金,雙方當事人為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捐贈目的

贈與人在受贈人處設獎學金,目的在於鼓勵學生全面發展,成為國家棟梁之材,造福於人民。

第二條 捐贈金額

贈與人設立 獎學金的基金為人民幣十萬元。

第三條 捐贈金額的交付

贈與人於 年 月 日通過銀行匯款至受贈人人民銀行賬戶。受贈人應當及時進行查驗。

第四條 獎學金管理與發放

(一)在 獎學金設立的同時,由贈與人與受贈人共同組成 獎學金管理委員會對該基金進行管理和發放。

(二) 獎學金的基金由受贈人負責在 銀行開設專門賬戶。每次定期儲蓄一年,利息用於發放獎學金。發放後剩餘的利息仍存入獎學金專門賬戶,基金總額達到設立時的200%,可以將發放獎學金數額提高一倍。發放後剩餘的利息亦再存入該獎學金專門賬戶,基金總額達到設立時的300%後,全部利息均用於發放獎學金,獎學金數額相應提高。

(三) 獎學金每年發放一次,時間為每年九月份;每次獎勵 名優秀學生,每人獎學金為 元。

(四)獎學金髮放標準

凡獲得 獎學金者必須符合下列標準:① 大學在校的專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② 學習成績優秀,其中專科生與本科生學習成績須列全院(系)前五名,研究生須有質量較高的論文發表;③品質良好,本學年內未到任何校紀處分。

(五) 獎學金評定辦法

凡符合第四款所列標準者即有獲獎資格。入圍後,由 獎學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入圍者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評議,然後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評選出獲獎者,當場揭曉,並張榜公佈。

第五條 獎學金存續時間

獎學金為永久性獎學金,受贈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六條 捐贈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出現時,贈與人可以撤銷捐贈:

(1)受贈人在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使不應獲獎者獲獎,與 設立目的不符的;

(2)受贈人擅自將 獎學金挪作他用的。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八條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本合同自受贈人表示接受本贈與時起成立並生效。

第九條 其他

(一)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簽訂之後須經公證,始得成立與生效。

(三)本合同正式文字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贈與人(章): 受贈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電話:

電掛: 電掛:

傳真: 傳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戶: 賬戶: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公證意見:

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至

捐贈協議書範本4

甲方(捐贈方):

乙方(受贈方):

為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基金會管理條例》/《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甲方自願向乙方捐贈以下財產,用以支援乙方慈善事業的發展,並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捐贈內容

甲方自願向乙方捐贈第 項財產

1、現金: (大寫)(人民幣 )

2、動產:(名稱、數量、質量、價值)

3、不動產:(該不動產所處的詳細位置、狀況及所有權證明等)

4、智慧財產權:(種類,權利證號等)

第二條 捐贈財產用途(是/否具體指定):

第三條 捐贈財產的交付時間、地點及方式:

1、交付時間:

2、交付地點:

3、交付方式: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

1.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材料;

2.乙方違反協議約定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有權要求其改正;

3.要求乙方不得公佈甲方的身份資訊;

4.對捐贈建設的工程專案留名紀念,提出工程專案名稱;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

1.保證對上述財產具有無瑕疵的處分權;

2.捐贈的實物財產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

3.在約定期限內將捐贈財產及其所有權憑證交付乙方,並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4.不得指定其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

5.不得利用捐贈的方式要求乙方以任何方式宣傳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

1.要求甲方依照約定時間和方式交付捐贈財產;

2.甲方拒不交付捐贈財產的,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提起訴訟;

3.拒絕甲方要求的宣傳菸草製品、賭博、涉毒等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要求;

第七條 乙方的義務

1.收到甲方捐贈財產後,應當向甲方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的捐贈票據,捐贈人選擇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除外

2.乙方收到甲方捐贈財產後,應當對所接收的捐贈財產進行登記造冊,做好相關的記錄。

3.乙方和乙方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徵得甲方的同意,並簽訂有關變更使用協議。

4.乙方有義務妥善管理和使用捐贈財產,主動接受甲方監管,並定期向甲報告捐贈財產使用情況。

5.依法履行資訊公開義務

第八條 違約的處理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有權要求對方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的,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 甲方責任免除

甲方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捐贈財產用於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的,簽訂本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乙方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書面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後,可以不履行本協議義務。

第十條 協議的終止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2.雙方的義務均履行完畢的;

3.司法機關裁決終止的;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的,甲乙雙方應當積極溝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三條 效力條文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甲、乙雙方簽字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授權)代表人:

簽訂時間:

乙方(蓋章):

法定(授權)代表人:

簽訂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