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動物的人是不是心理變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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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喊著要守規則、要對生命負責的聲浪還沒平息,就有人在殘忍的虐待動物,對生命毫無敬畏之心。

虐待動物的人是不是心理變態?

不知道還有多少人記得2006年的虐貓事件,網上有段視訊熱傳,是一隻貓被一個穿著高跟鞋的女人踩死的過程。視訊裡,她臉上帶著笑,鞋跟踩向了它的眼睛。那隻貓的爪子微微舉起,無力地抓撓,直到被踩死。她踩的時候面對著一個攝像機,錄下的視訊被拿來在網上收費觀看。

後續報道揭露了施虐者的身份,發現踩踏的人是一名護士,拍攝者是一名記者。

有人在網路上付費看虐貓視訊,生活中也不乏對圍觀虐待動物興致盎然。柴靜記錄過她收到的DV錄影。

“在河南,鬥狗。現場全是人,老人蹲在那兒咬著菸捲,悠然說笑,小孩子嗑著瓜子跑來跑去找最好的角度,女人們抱著臉蛋紅撲撲的嬰兒,嬉笑著站在一邊。鬥狗場上的男人跪在地上,對咬在一起、身上全是血跡的狗吼叫:“殺!殺!”他們眼睛通紅,嘴角能看到掛下來的白線。贏了的人,可以拿三十塊錢。”

柴靜說,生命往往要以其他生命為代價,但那是出於生存。只有我們人類,是出於娛樂。

10年前就有這樣殘暴的行為在上演,10年後,都說社會更文明,但你看,它依然轟轟烈烈、沸沸揚揚。

論及虐狗事件為什麼會發生?人們說這是壞人在作惡;而當事人為何會虐狗?答案整齊劃一,他是沒人性的變態。

愛護動物,像尊重任何生命個體一樣去尊重它的存在,是一種常態。將我們可容忍的範圍再擴大一些,冷漠或者無視,已經是我們尚能接受的態度的極限。但虐狗,已經是極致的反常態,不但與社會規範相悖,更與人性之善背道而馳。或許就像虐貓事件的施虐者所說,“我的內心深處有一些畸形。”

虐狗絕不是孤立事件,虐待行為也絕不僅僅折射在對待動物的態度上。如果從心理層面來分析,虐待動物的人存在著強烈的反社會人格的傾向。

反社會人格也叫做“無情型人格”,他們具有高度的攻擊性和衝動性,會挑戰社會規範,並且不會因此而感到羞慚。

當年採訪虐貓事件的策劃者時,他理直氣壯的說,“公民道德規範裡沒寫不能踩貓”,這樣做“不違法”。

人類的本能當中的確有“向善”的閃光點,同樣有“趨惡”的醜陋。弗洛伊德認為,人有兩種本能,一種是愛的本能,一種叫做死亡本能。

愛本能是建設性的,所以大多數人對待動物的態度是保護和喜愛,哪位虐貓者曾經養了17年的貓,他還會抱著貓睡,這是他的愛本能;但死亡本能是破壞性的,它代表著毀滅的衝動,攻擊和侵犯。具有反社會人格傾向的個體,不但會蔑視社會規則,同樣不屑於生命體的價值,在生活中受挫的時候,他們會訴諸暴力,極有可能出現變態的虐待行為。

當“惡”在利益的`驅使下被放大,他們的善念被麻木凍結,虐貓者說,如果給錢高到一定程度的話,他可以看著自己養的貓當面被踩死。

即便虐狗事件平息,他們的過去也難以被洗白。虐待動物跟諸多暴力事件都有著緊密相關,平日的生活就是他們的虐待演練場,他們可能慣常使用暴力的態度和行為對待他人。追溯成長史,或許還會找到校園打架鬥毆、破壞公物、家庭暴力這樣的汙點。

當然,任何事件發生前,都會有導火索。它常常是生活中遇到的各種挫折,進而引爆心中的不滿和憤怒。你可以理解為發洩,但發洩本身並不一定是消極和負性的。健身跑步是發洩,進食是發洩,傾訴是發洩,性是發洩,努力工作是發洩,它有很多出口,但反社會型人格症候群往往會訴諸於暴力,更傾向於產生對外的攻擊行為。可以說,他們選擇了最糟糕的發洩方式。

虐貓事件中踩貓的女人曾寫過公開通道歉:“我不需要大家的同情,只求你們的一份理解,有誰能理解一個離異女人內心的抑鬱和對生活的煩悶?正是這份壓抑和煩悶,使我對生活喪失信心,致使發洩到無辜小動物的身上,成為不光彩的角色……我是多麼可悲、可恨。”

選擇去虐待無法反抗的動物,暴露的是施虐者內心的脆弱。不是所有的攻擊和破壞都源於強大,內心的脆弱和自卑也會導致非理性的身體暴力。

選擇比自己弱小的群體施虐,對於他們來說無疑是最安全、最可能成功的。虐童、虐待動物,本質上都一樣,選擇更為弱小的殘害物件,證明自己的強大和控制力。

如果你看過那個虐貓視訊,是否還記得踩踏的過程中,施虐者一直在微笑,她否認自己在笑,這或許是她滿足自己的過程中無意識的情緒表達。

在被強大的、無法反抗的外部挫折刺激之後,他們減少內心衝突、尋求平衡的方式就是“向下”作惡。再深入揣測一點,動物和孩子象徵著和平、善良、純淨和美好,破壞這些有符號意義的生命體,更能滿足施虐者的破壞慾。已被“惡”佔據的內心需要向外界證明,“惡”是可以碾壓“善”的。

這次的虐狗事件與以往相關事件有一點不同,當事人選擇在公共場所施虐,是一種具有表演性質的公然示威和挑戰,上升到社會事件的程度引起關注,更像是有意為之,而非偶然。

這件事毋庸置疑引起了公憤,後續也報道了很多不理性的群眾直接人肉施虐者,甚至砸毀了施虐者的車。這一幕跟10年前民眾對待虐貓者的反應無差,有人把這幾個人的照片製成通緝令,以五十萬買他們人頭,而今有無數人發訊息用無法直視的髒話辱罵施虐者。

雖是在表達譴責和憤懣,可本質上這種行為又與施虐者的行為有什麼差別呢?用暴力施壓,用暴力發洩,無非是是另一種“虐待”的重演。

如果表達和行動不能以理性為基礎,任何人、任何事不過都是在向這個世界施虐罷了。

如果能做點什麼,我希望是呼籲立法,一個世紀之前,就有國家制定了《反虐待動物法》,而我國目前還沒有此項法律。

這或許也是民眾產生過激行為的原因之一,如果有明確立法能來解決問題,便不再有必要人人爭搶扮演施虐者的判官。

正像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霍爾姆斯所說:“法律不是一個道德或是倫理問題。它的作用是制定規則,規則的意義不在於告訴社會成員如何生活,而是告訴他們,在規則遭到破壞時,他們可以預期到會得到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