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統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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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位於北京市,前身可追溯到1959年成立的內務部幹部學校,1984年7月開辦大學專科學歷教育,現為民政部直屬普通高等學校。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2017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統考章程,全文如下:

2017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統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章程制定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北京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檔案規定,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依法招生,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概況

1、學校全稱: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

2、學校國標程式碼:14139

3、學校地址:北京市大興區團河路

北京市東燕郊開發區燕靈路

4、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5、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6、辦學型別:全日制

7、基本情況:學院是隸屬於北京市教委的全國第一所專門培養社會工作、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領域高素質技能型人才的公辦高等職業院校,是集民政部培訓中心、民政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和民政部社會工作研究中心於一體的國家級民政高職教育、幹部培訓和科學研究基地。榮獲“國家技能人才突出貢獻單位”、“中央機關文明單位”等多項榮譽。

  第二章 招生計劃和錄取

第三條 我院招生計劃通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佈。

第四條 錄取原則

1、我院招生錄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領導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為國家公平、公正地選拔人才;

2、根據招生計劃和考生專業志願,按照考生大學聯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3、調檔比例根據各地生源情況不超過120%。對於實行平行志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當地招生主管部門下發的相關檔案執行;

4、承認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辦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製定的加分政策,符合照顧加分條件的考生,按加分後成績處理;

5、身體健康狀況嚴格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6、各專業招生均無男女生比例限制,均無加試要求;

7、我院外語教學只開設英語課程;

8、關於江蘇省考生:學業水平測試等級選測為2D及以上,必測為4C1合格,進檔後錄取辦法為先分數後等級;關於內蒙古自治區考生:我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專業志願清”錄取規則。

第五條 錄取結果的公佈

通過學院網站向社會公佈錄取結果,並直接向考生寄發錄取通知書。

  第三章 收費及其他

第六條 收費標準

學院嚴格執行北京市教委和物價局批准的學費標準,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七條 學生資助相關政策

學院設有完善的“國家—學院—社會”立體化的三級獎助學金幫扶體系。包括國家獎學金、新生入學獎、助學金等20多項獎學金、助學金專案,最高單項獎勵金額達8000元/年,一學年可累計獲得最高獎助額21000元。獎助學金可覆蓋全院50%的優秀學生和100%的困難學生。

第八條 報到

新生入學後,按照錄取通知書要求時間報到,因故不能按時入校者,應提前向學校請假,未請假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入學資格複查

學院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將在三個月內對考生進行復查,凡不符合招生規定或有舞弊行為的考生,學院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畢業證書頒發方法

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學籍管理規定》畢(結)業條件者,頒發相應學歷證書,並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進行電子註冊。頒發學歷證書學校名稱: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專科畢業證書。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章程適用範圍

本章程適用於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2017年普通高等職業教育招生工作。

第十二條 招生諮詢聯絡方式

聯絡電話:010-52649731、010-52649732、010-61591719、010-61595417

諮詢地址:北京東燕郊開發區燕靈路2號

郵 編:101601

網 站:

招辦郵箱:

第十三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由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和上級有關政策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