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理工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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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理工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條例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校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學生。

第三條 對凡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研究生,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之一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留校察看以一學年為期,在察看期滿確已改正錯誤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間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畢業班研究生一般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四條 凡有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條 凡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門處罰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不得傳播、製作、複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活動;不得有賭博、吸毒等行為;不得從事或者參與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對有以上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七條 眀薦、偽造、詐騙、敲詐勒索、非法佔有集體或他人財物的,除如數退還外,還應給予以下處分:

(一)偷竊、詐騙、非法佔有集體或他人財物價值1000元以下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給予留校察看或以上處分;

(二)偷竊、詐騙、非法佔有集體或他人財物價值達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

(三)偷竊或偽造文件、私刻公章、偷竊保密檔案及檔案等物品的,除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外,還給予留校察看或以上處分。

有協助作案者行為的,與作案者同論。

第八條 對損壞公共財物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由於過失損壞公共財物的,酌情賠償,並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故意損壞公共財物的,除賠償和按規定處以罰款外,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

(三)由於違反操作規程,造成重大損失的,除酌情賠償外,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

第九條對打架鬥毆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蓄意挑起事端動手打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

(二)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故意為他人作偽證的,以及因打架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

受以上處分者均負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第十條 在考場違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一)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二)將試卷、答題紙等規定上交的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三)未經工作人員同意擅自離開考場的;

(四)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第十一條 在考場違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一)在閉卷考試中,攜帶與考試課程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電子裝置等參加考試的;

(二)竊取、抄襲他人試卷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報對答案或者傳遞紙條等材料的;

(四)藉故暫離考場以得到答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