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員違紀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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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團員違紀處罰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團員的教育管理,嚴肅團紀,根據團章有關規定和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對違紀團員的團紀處理要堅持“嚴格要求、熱情幫助、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嚴肅、慎重。

第三條 對於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團章的團員,團組織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一)團紀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二)留團察看的時間為半年或一年。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得作青年入團的介紹人。留團察看期滿,改正了錯誤,應及時恢復其團員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開除團籍。

(三)開除團籍是團內最高處分。團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團籍時,應當全面地研究有關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第四條 處分團員的批准許可權如下:

(一)給予團員警告、嚴重警告的處分、撤銷團內職務,由團支部大會決定,團總支批准。給予團員留團察看、開除團籍處分,由團支部大會決定,總支複查,院團委批准。

(二)受留團察看處分的團員,經過察看期間實踐和事實證明其已經改正錯誤的,由支部大會作出恢復其團員權利的決定,由團總支簽署意見,報院團委批准。如果被處分團員仍堅持錯誤,已不夠團員條件的,應由支部團員大會決定,開除其團籍,並由團總支簽署意見,報院團委批准。

第五條 處分團員的管理及報批程式;

(一)召開支部大會討論。除特殊情況外,應當通知被處分團員本人蔘加討論給其處分的支部大會,並允許其在會上為自己辯護。支部大會討論後,作出處分決定並把處分決定交給受到處分者本人簽署意見。

(二)上報處分團員的'審批材料。審批材料包括所犯錯誤事實的證明材料、受處分人的檢查、團支部的處分決定、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

(三)給團員團內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處分。由團員所在團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團總支批准,處分結果報院團委備案。

(四)給團員留團察看、開除團籍處分,由院團委研究決定。

(五)凡涉及跨班、跨單位團員的處分問題,由團委會同有關單位調查處理。

(六)團員處分決定不予取消,處分決定歸入本人檔案。

(七)團員的處分決定統一由院團委行文。

(八)團員的處分決定,一律公佈於眾。

(九)處分決定經過批准生效後,由團支部委員會通知受處分者本人。對受開除團籍處分的團員,團委指定適當的幹部同受處分者本人談話,聽取意見和申訴。

第二章 分 則

第六條 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有明顯反對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的言論及行為者,以及組織、煽動鬧事,擾亂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情節嚴重經教育尚能認識錯誤並改正者,給予留團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經教育堅持不改者,給予開除團籍處分。

第七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公安司法部門處罰者:

(一)受到刑事處分,被判處徒刑的,一般給予開除團籍處分;被剝奪政權者,必須開除團籍。

(二)過失犯罪且過去一貫表現良好,又未被剝奪政權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或留團察看處分。

(三)被處以行政拘留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或開除團籍處分。

(四)被處以治安罰款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第八條 偷竊、詐騙國家、集體或私人財產者:

(一)作案價值50元以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團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二)作案價值達50元或50元以上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團內嚴重警告、撤銷團員職務或留團察看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極壞者,給予留團察看或開除團籍處分。

第九條 損壞公共財物者:

(一)故意損壞公物者,除原價賠償外,並處以所損壞公物原價的50%—200%的罰款。

(二)給予團內警告處分或團內嚴重警告處分。

(三)故意損壞公物50元以上者,給予團內嚴重警告處分或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處分。

第十條 肇事、提供凶器者:

(一)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用各種方式觸及他人的肇事者:

1、雖未動手打人,但發生口角,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團內警告處分。

2、動手打人,致他人輕傷、致他人重傷者,分別給予團內警告、嚴重警告或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