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安全應急預案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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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的學習、工作、生活中,有時會突發一些不在預期的事故,為了避免事情更糟,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應急預案。那麼編制應急預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安全應急預案範文,歡迎大家分享。

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安全應急預案範文

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安全應急預案1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在學院範圍內突然發生的,有可能對師生員工健康造成危害的公共衛生事件,以及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的(衛生部門釋出)、可能對學校師生帶來潛在性危害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集體性食物中毒、環境汙染等原因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因預防接種或預防性服藥造成的人員死亡或群體性或心因性不良反應、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師生員工健康的事件。

第二條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資訊報告與資訊釋出

一、資訊報告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

責任報告單位:各院系、各單位。

責任報告人:校醫務所負責人。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時限及程式

1、初次報告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應在第一時間向學院衛生防疫與食品衛生安全領導小組報告,事件發生後2小時內,向市教委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初次報告。特別重大(Ⅰ級)或者重大(Ⅱ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以直接報告市教委應急處置工作組及衛生行政部門。

2、程序報告

Ⅲ級和Ⅳ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過程中,衛生防疫與食品衛生安全領導小組)應及時瞭解掌握事件發展變化情況,並及時上報教育部處置工作組。Ⅰ級和Ⅱ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過程中,學院衛生防疫與食品衛生安全領導小組應隨時瞭解掌握事件發展、變化情況,並每天上報市教委處置工作組。

3、結案報告

事件結束後,應將事件處理結果上報市教委處置工作組。

(三)報告內容

1、初次報告內容

必報內容:事件發生時間、發生地點、造成傷害的人數。

選報內容:事件初步性質、發生的可能原因等。

2、程序報告內容:事件控制情況(丟失的有害物查詢情況)、患病(中毒)人員治療與病情變化情況、造成事故的原因、已經或準備採取的整改措施。

3、結案報告內容:事件處理結果、整改情況、責任追究情況

二、資訊釋出

(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資訊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巿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授權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資訊。

(二)高校不得自行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資訊,資訊聯絡與宣傳組把好資訊釋出關。

第三條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

學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一、Ⅳ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

(一)事件發生後,現場的教職員工應立即將相關情況通知學院領導小組或後勤保衛部門。

(二)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後,必須立即趕赴現場組織實施以下應組織校醫務所對中毒或患病人員進行救治,必要時打120求助。通知有關人員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並追回已出售(發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餘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斷可疑水源。與中毒或患病人員(特別是病情嚴重者)家長、家屬進行聯絡,通報情況,做好思想工作,穩定其情緒。積極配合疾病控制部門封鎖和保護事發現場,對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樣留驗,對相關場所、人員進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對中毒現場、可疑汙染區進行消毒和處理,對與肺鼠疫、肺炭疽、霍亂、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觸者實施相應的隔離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門進行現場取樣,開展偵破工作。按照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認真落實其他緊急應對措施。對不能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市委、巿政府以及衛生行政部門,並請求支援和幫助。在學院適當的範圍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基本情況以及採取的措施,穩定師生員工情緒,並開展相應的衛生宣傳教育,提高師生員工的預防與自我保護意識。

二、Ⅲ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

除按照Ⅳ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要求,組織實施應急措施以外,如有死亡人員,應做好死亡人員的家屬接待與安撫工作,並按照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統一部署,落實其他相應的應急措施。

三、Ⅱ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

除按照Ⅲ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要求,組織實施相應的應急措施外,應在政府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資訊報告人每天應按照要求向上級行政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資訊程序。

四、Ⅰ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

除按照Ⅱ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要求,組織實施相應的應急措施外,資訊報告人每天應按照要求向上級行政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資訊程序。

第四條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

一、傳染性疾病的應急處置(另行規定)

二、重大食物中毒的應急處置

(一)接到人員中毒報警後,後勤保衛處立即組織人員趕赴現場,並迅速報告學院衛生防疫與食品衛生安全領導小組。

(二)校醫務所接到食物中毒報告後,應迅速對病人進行緊急救治,並立即向安全領導小組,及區疾病控制部門報告,危重病人需做好轉院、轉運的各項準備和處理工作。

(三)立即保護、封鎖現場,調查瞭解所投毒物或可能擴散的毒源的性質。後勤保衛處迅速組織力量搶救人員,迅速檢驗、鑑定毒物,查詢投毒地點,控制毒源。對於毒源有擴散可能的,立即組織力量進行宣傳,發現並控制含毒物品的擴散。同時組織技術人員進行裝置檢修、消毒。如涉嫌人為破壞,應迅速報當地公安機關,組織力量查破案件。

三、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應急處置

(一)發現後迅速報告校醫務所和學院衛生防疫與食品衛生安全領導小組。

(二)校醫務所迅速組織醫務人員到現場診治,資訊聯絡與宣傳組向區衛生部門報告情況,必要時請衛生部門派專家會診或將發病師生轉上級醫院治療。

(三)如懷疑該疾病可能有傳染性,治安保衛組應立即封鎖現場,資訊聯絡與宣傳組迅速釋出公告,提醒師生員工不要接近發病區域。

(四)如涉嫌人為破壞,迅速報當地公安機關,組織力量查破案件。

第五條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善後處理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完成後,工作重點應馬上轉向善後與恢復行動,爭取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學校正常秩序。具體內容包括:

一、會同有關部門對所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對導致事件發生的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依法追究責任。

二、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及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安全領導小組應認真做好或積極協調有關部門、院系做好受害人員的善後工作。

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反映出的相關問題、存在的衛生隱患問題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加強經常性的宣傳教育,防止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

四、儘快恢復學校正常秩序。對因傳染病流行而致暫時集體停課的,必須對教室、閱覽室、食堂、廁所等場所進行徹底清掃消毒後,方能復課。因傳染病暫時停學的學生,必須在恢復健康,並經有關衛生部門確定沒有傳染性後方可復學。因水源汙染造成傳染病流行的,其水源必須經衛生部門檢測合格後,方可重新啟用。

  附:公共衛生事件等級劃分

根據《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結合高校實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按嚴重程度,從低至高劃分為:

一、一般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一)高校發生集體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100人,無死亡病例。

(二)高校發生腺鼠疫、霍亂病例,發病人數以及疫情波及範圍達到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

(三)因實驗室有毒物(藥)品洩露,造成人員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數在10人以下,無死亡病例。

(四)經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二、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一)高校集體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二)高校發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亂等傳染病病例,發病人數以及疫情波及範圍達到地巿級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

(三)乙類傳染病、丙類傳染病在短期內爆發流行,發病人數達到地巿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

(四)因預防接種或預防性服藥造成的群體性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五)因實驗室有毒物(藥)品洩露,造成人員急性次中毒人數在10—5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員在5人以下。

(六)發生在高校的,經巿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三、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一)高校集體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數超過100人並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二)高校發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亂等傳染病病例,發病人數以及疫情波及範圍達到巿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

(三)高校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四)乙類、丙類傳染病在短期內爆發流行,發病人數以及疫情波及範圍達到巿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

(五)因預防接種或預防性服藥造成人員死亡。

(七)發生在高校的,經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四、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

(一)學校發生的肺鼠疫、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新傳染病以及我國已經消滅的傳染病等達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的。

(三)發生在學校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鑑於學校公共衛生事件涉及大學生健康安全,社會關注度較高,未達到Ⅳ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的一般公共衛生事件,均按照Ⅳ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應急反應。

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的、可能對學校師生員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學校應在屬地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領導下,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嚴重程度,做好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

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安全應急預案2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突發事件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裝置、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的財政預算。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援。

第七條國家鼓勵、支援開展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反應處理有關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卹。

第二章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條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制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三)突發事件資訊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六)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裝置、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排程;

(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第十二條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其他公共衛生工作,防範突發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眾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四條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執行。

第十五條監測與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資料。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報告程式和時限及時報告。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裝置、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路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裝置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定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第三章報告與資訊釋出

第十九條國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規範,建立重大、緊急疫情資訊報告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條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二條接到報告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發生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接到通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應當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已經發生或者發現可能引起突發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公佈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對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突發事件的資訊釋出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資訊。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資訊。

資訊釋出應當及時、準確、全面。

第四章應急處理

第二十六條突發事件發生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型別,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在全國範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啟動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八條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二十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

第三十條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根據危害程度、流行強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宣佈為法定傳染病;宣佈為甲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十一條應急預案啟動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準備,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應急預案啟動後,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採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應當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條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裝置、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第三十三條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裝置;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第三十四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源採取控制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採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預案的規定,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取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地方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三十七條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儘快組織力量制定相關的技術標準、規範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需要採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影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內應當採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汙染。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採取醫學觀察措施,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當予以配合。

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調查,根據需要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資訊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第四十一條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需要治療和轉診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資金,保障因突發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裝置、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採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四)拒絕接診病人的;

(五)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排程的。

第五十一條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取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佈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安全應急預案3

一、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安全事故預處置程式

發生安全事故,第一責任人要在第一時間內,到現場負責領導和指揮。首先做好人、財、物的搶救和疏散工作。第二,組織人員保護現場。第三,按規定做好逐級上報工作,重、特大事故必須在事故發生後2小時內上報市教育局。3小時內上報省教育廳。

三、應急處置工作組

1、穩定處置組:

組長

成員

2、緊急求助組

組長

成員

3、事故調查組

組長

成員

4、協調、接待組

組長

成員

四、突發事件處理的程式

(一)發生火災預案

1、報警:報警早、損失小。發生火災時,在場人員應視火情大小及時通過有線或無線電話向領導小組或火警"119"臺報警,報火警時要做到:

(1)沉著鎮定,不要掛錯電話,延誤時間。

(2)講清著火單位的名稱地址,靠近什麼路口和明顯標誌。

(3)燃燒的是什麼物質,起火部位,火勢大小,有無人員被困,以及報警人的姓名、單位和電話號碼,以便及時聯絡。

(4)報警後,應立即派人在路口等候,引導接應消防車進入火場滅火。

(5)報警時,應組織在場人員立即撲救火災和疏散人員、物資。

2、接警

(1)領導小組及其他有關人員必須聞警而動,立即趕赴火場,按照本預案的任務和要求,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履行職責、迅速開展工作。

(2)火警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保證通訊聯絡暢通,並做好記錄。

3、搶救人員和疏散物資:發生火災時,如有人員被火圍困,要立即組織力量搶救,應堅持救人第一,救人重於救火的原則,救人是火場上的首要任務。

火場尋人方法,主要有大聲呼喚和深入內部尋找兩種。進入火場救人,要選擇最近、最安全的通道,如通道被堵塞可迅速破拆門窗或牆壁。遇有火場煙霧較濃、視線不清時,可以爬行前進,並採取呼喊、檢視、細聽、觸控等方法尋找被困人員。深入火場尋人,要注意在出入口通道、走廊、門窗邊、床上床下、牆角、櫥櫃、桌下等容易掩蔽的地方發現人員。救人時應注意安全,進入火場要帶手電和繩子。火場煙霧瀰漫,沒有防毒面具,可用溼毛巾捂嘴,防止中毒。可用棉被、毯子浸水後蓋在身上,防止灼傷。

火場救人方法,應根據火勢對人的威脅程度和被救者的狀態來確定。對神志清醒的人員,可指定通道,引導他們自行脫離險區。對在煙霧中迷失方向的人員,可指派專人護送出險區。當搶救的正常通道被隔斷時,應利用安全繩、梯等將人救出。

火場疏散物資是減少火災損失,控制火勢,防止蔓延的有效方法。首先要及時疏散受火災威脅的易燃易爆物品及壓縮氣體鋼瓶等,對不能移動的上述物品,要集中一部分水槍均勻地冷卻其外壁,降低其溫度。其次要疏散重要檔案、資料和貴重裝置及物品等,並把疏散出來的物資集中存放到安全地點,指定專人看管,防止丟失,被竊或壞人乘機破壞。人員、物質疏散後應在指定地點集中清點,並查明有關情況,及時報告。

(二)發生治安事件預案

1、遇來人來訪不履行登記手續,強行闖入,門衛加以阻止,不得放行。

2、若來人已強行闖入校內,門衛追趕不及,即通知有關部門領導,及時將闖入者查清逐出。

3、校內發現不良分子襲擊、行凶、行竊、鬥毆,先予以制止、制服,同時撥打“110”報警。

4、為防止不良分子逃逸,在制止、制服其之前,要關閉校門。

5、如有人身傷害發生,應立即採取救治措施,妥善處理善後工作。

(三)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預案

1、預防措施

(1)加強公共場所的通風換氣,環境清掃和公共物品的消毒。

(2)加強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和疾病監控。

(3)明確功能分割槽,嚴禁混用、混存。

(4)嚴格採購食品索證、入庫驗收、領用驗收、製作把關的管理制度,嚴禁銷售、使用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及食品調料。

2、突發事件處理

(1)在最短時間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2)迅速將食物中毒患者送到就近醫院救治,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患者及傳染病患者應嚴格按照疾病控制機構的要求,做好病人的隔離、救治、消毒處理等工作。

(3)配合衛生監督部門做好中毒現場及事發現場的衛生監督檢查及相關人員的詢問調查,中毒患者的個案調查。

(4)配合衛生監督部門封存或銷燬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在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對中毒現場、食品加工場地、食品用工具、用具、裝置進行清洗消毒,完善衛生消毒設施,使其達到食品衛生要求。

(四)發生地震或建築物倒塌或特大火災等安全事故預案

1、事故現場的教師一邊指揮學生進行緊急集結疏散,一邊以最快速度將發生事故資訊傳遞到安全工作領導組、相關職能部門消防、醫務。對受傷人員臨時搶救,進行止血,包紮傷口,送就近醫院搶救。

2、安全工作領導組人員馬上按工作職責到現場指揮全校師生進行緊急疏散,具體如下:

(1)全校以哨音、廣播發出緊急集合訊號。

(2)用高音喇叭進行現場指揮疏散。

(3)各年級組長、各班主任、任課教師立即到班級指揮學生按順序疏散。

(4)疏散地點一般以學校操場為集結點,如遇緊急情況,直接疏散出校門。

(五)學校樓道安全管理措施及疏散預案

1、每天值日領導要嚴格按照值日製度,當課、當班教職員工要樹立安全意識,監控學生上下樓情況。

2、自行車要按指定地點規範停放,上鎖。禁止在校園內踢球、爬牆、爬樓門、坐欄杆。違者通報批評或行政紀律處分。

3、凡是有學生在學校就有教師管理,保護學生;學生在校有多晚,教師就要有多晚。

4、為防止學生在課間、集會、文體活動中出現擁擠等其他現象,保證學生有規律、守秩序的上下樓,當課、當班教職工負責進行監督、疏導。

5、各班主任要對學生進行遵守秩序、禮貌禮讓、愛護同學的教育,加強學生的自救自護的教育和訓練。

6、學校總務處要不定期對學校樓道、樓梯設施、樓梯照明尤其是消防設施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補救、整改。

(六)發現財產被盜預案

1、發現作案人員在偷盜或破壞財產時,在場人員一方面迅速通知值領導、值班保安,並電話報110,同時發出大聲制止作案人員。

2、、在制止作案人員時,注意不要靠近,不要直接單獨正面與作案人員衝撞,可在牢記作案人員容貌、身材特徵的基礎上以喝止為上。

3、清點失竊或損壞的財產,配合當地公安機關抓捕作案人員。

4、加固有關設施,彌補有關安全防患工作的缺漏。

5、防止作案人員靠近學生,以避免作案人員拿學生當人質。

(七)交通安全事故預案

1、通知處置領導迅速到場

2、將受傷人員送就近醫院搶救

3、報告交警、配合交警調查現場

4、上報教育局,通知家長

(八)學生間衝突或與外校社會人員發生衝突安全預案

1、由各班的安全委員、寢室長及其他在場人員上報保衛科、班主任、值日教師或其他在場教師,同時上報安全領導小組。

2、在場人員迅速阻止事態擴大,有關老師陪同受傷學生就醫。同時由領導小組根據情況報派出所或通知家長,調查事實經過,對當事人作出相應的處分。

3、通知家長到校並做安撫工作。

4、調查原因

(九)學生夜間疾病救治預案

1、寢室輔導老師夜間值班:向全體學生公佈值班地點、值班電話。要求各值日領導要求醫務人員、教師值班期間全天候開機。

2、由寢室長或其他寢室成員馬上通知寢室教師,寢室教師在詢問病情、瞭解病史的基礎上決定聯絡班主任、家長或值日領導組,提供常規用藥或直接就近送醫院救治。

3、如果必須直送醫院,可由一位寢管教師與部分寢室成員一起護送,隨身準備一定現金,另一位寢管教師須繼續留在值班室以免其他情況發生。

4、送達當地醫院後寢室教師須全程陪同生病學生就醫,直到把學生安全送到學校。

5、通知生病學生家長。

(十)停電期間的安全預案

1、電管部門事先通知的停電:

(1)事先準備好礦燈、電筒、蠟燭等照明用具。

(2)要求各班主任及值日領導組成員提前到崗到位,各班自備蠟燭等照明用具。

(3)如遇較長時間停電,班主任到教室安排班會活動,但務必嚴格遵守四不準紀律:不準走出教室。不準隨意串門。不準高聲怪叫。不準拿著照明用具四處走動。

(4)來電以後,由各班主任安排學生把所有照明用具特別是蠟燭如數熄滅以消除隱患。如果在就寢時尚未來電,可允許學生將礦燈、電筒帶到寢室,但嚴禁學生將蠟燭等易引發火災等安全隱患的物品帶到寢室。教室、寢室樓道開啟應急燈。

2、事先未接通知的臨時停電:

(1)在場人員馬上把情況報告給安全領導小組,由領導小組分頭佈置有關工作。

(2)領導小組成員馬上電話通知各重要職能部門,如通知總務處安排好膳食、備用電源和照明用具。通知德育處安排好教師到每樓層維持秩序,各班主任到崗到位,加強管理。通知教務處安排好教學訊號。同時查明停電原因,責成有關人員立即維修或與電力部門聯絡協調,取得他們支援,取動發電裝置,保證學校的教學和生活用電。

(3)如是晚自修期間停電,根據情況或組織班會活動或繼續安排自修。

(4)不可將因臨時停電而未燒熟的飯菜提供給學生,總務處、食堂應立刻組織力量採購衛生熟食,保證師生正常的膳食供應。

(十一)校舍校產損壞導致的安全事故預案

1、教學時間內,如遇個別物件如桌、椅、床、燈、玻璃等導致的個別學生的輕微事故,由各班的治保委員、寢室長或其他在場人員立即護送到校醫室,同時通知班主任。由校醫室根據情況留觀或送當地醫院。就醫途中務必有班主任或值周教師陪同。

2、班主任根據情況通知校緊急事故領導小組或家長,同時做好有關幫扶、補課等善後工作。

3、如遇較大面積的校舍校產損壞導致的嚴重安全事故,在場人員應立刻報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時說明安全事故的原因、範圍、程度、涉及人員、傷亡大致情況。

4、領導小組成員立刻趕赴現場,同時根據情況向當地公安部門、醫療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彙報。由有關部門或直接對現場人員作出救援指示。

5、在場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立刻疏散人員,同時組織力量進行搶救。

6、搶救時務必注意鄰近地區的校舍校產牢固情況,如遇人員掩埋,不得用鍬等工具重力挖掘。

7、學校配合當地有關部門做好救援工作、查明事故原因,穩妥地處理有關善後工作。

(十二)發生人員觸電預案

1、應立即切斷觸電者身體與電流的接觸,如用乾的木棒、竹竿、橡膠圈等撥開電線,或者用你的衣服套住他的某個部位,將他從電流上拖開。記住:不管你用什麼東西都應該是乾的和不導電的,而且要站在乾的地方,然後採取其他的措施。

2、若傷者神志清醒,呼吸心跳均自主,應讓傷者就地平臥,嚴密觀察,暫時不要站立或走動,防止繼發休克或心衰。

3、傷者喪失意識時要立即叫救護車,並嘗試喚醒傷者。呼吸停止,心搏存在者,就地平臥解鬆衣釦,通暢氣道,立即口對口人工呼吸,有條件的可氣管插管,加壓氧氣人工呼吸。心搏停止,呼吸存在者,應立即作胸外心臟按壓。

4、現場搶救中,不要隨意移動傷員,若確需移動時,搶救中斷時間不應超過30秒。移動傷員或將其送醫院,除應使傷員平躺在擔架上並在背部墊以平硬闊木板外,應繼續搶救,心跳呼吸停止者要繼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臟按壓,在醫院醫務人員未接替前救治不能中止。

(十三)發生實驗室事故預案

1、生物實驗中如發生割傷,一般使用止血藥包紮後都能解決。嚴重割傷時,如在手臂,要立即取下手錶、手鍊等佩帶物,然後抬起手臂,使其高於心臟,然後直接壓迫傷口。如在腿上,除壓迫傷口外,還要壓迫大腿上部的動脈。通知醫生或就近送往醫院,千萬慎用止血帶,因為止血帶會切斷受傷部位所有血液供應,從而可能導致永久性損傷。

2、化學實驗中如發生燙傷,應立即把燙傷部位浸入潔淨的冷水中。燙傷後愈早用冷水浸泡,效果愈佳。水溫越低效果越好,但不能低於—6℃。用冷水浸泡時間一般應持續半個小時以上。這樣經及時散熱可減輕疼痛或燙傷程度。燙傷不嚴重(指燙傷表皮發紅並未起泡的1度燙傷),一般可先做處理。用冷開水(或淡鹽水)沖洗清潔創面。對發生在四肢和軀幹上的創面,可塗上紫草油或燙傷藥膏,外用紗布包敷即可。燙傷病人最好是去醫院處理為佳。

3、化學實驗中如發生輕度燒傷,可在傷區先倒上一些冰水,後敷上溼潤的紗布。深度燒傷處是非常危險的,應先在燒傷處蓋上乾淨的敷料,然後迅速送往醫院。注意:一定要防止用水衝,用布抹,這樣會使燒傷區嚴重感染,後果嚴重。

4、物理實驗中如發生觸電和火災事故,啟動觸電和火災安全預案。

五、應急預案車輛和聯絡電話

1、車輛:xxxxx

2、值班聯絡電話:xxxxx(辦公室)xxxxx(德育處)xxxx(保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