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條例》是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的條例法規。此條例共六章三十五條,旨在維護護士的合法權益,規範護理行為,促進護理事業發展,保障醫療安全和人體健康。護士執業註冊的相關規定是其主要考點之一。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護士執業證註冊條件及流程的知識,歡迎閱讀。
1.護士執業註冊條件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3)通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4)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無精神病史;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護士執業註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
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應當具備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在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
2.護士執業註冊程式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收到申請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具備規定條件的,准予註冊,併發給護士執業證書;對不具備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說明理由。
3.護士執業延續註冊
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為5年。
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申請延續註冊。收到申請的衛生主管部門對具備規定條件的,准予延續,延續執業註冊有效期為5年。
4.重新申請護士執業註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1)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的.;
(2)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
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當在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
5.變更註冊
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通報。
6.登出註冊
護士有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應當予以登出執業註冊情形的,原註冊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登出其執業註冊。
7.小結
護士執業註冊申請:3年;
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5年;
延續執業註冊有效期:5年;
吊銷後重新註冊: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