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考點:處方稽核結果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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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稽核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範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不規範處方

1.處方的前記、正文、後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範或者字跡難以辨認的;

2.醫師簽名、簽章不規範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一致的;

3.藥師未對處方進行適宜性稽核的(處方後記的稽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稽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4.早產兒、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體重或日、月齡的;

5.化學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的;

6.未使用藥品規範名稱開具處方的;

7.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範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處方修改未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或藥品超劑量使用未註明原因和再次簽名的;

10.開具處方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用藥不適宜處方

1.適應證不適宜的;

2.遴選的藥品不適宜的;

3.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的;

4.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的;

5.用法、用量不適宜的;

6.聯合用藥不適宜的;

7.重複給藥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超常處方

1.無適應證用藥;

2.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藥的;

3.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的;

4.無正當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機制相同藥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