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房產交易的"十大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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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房產交易的"十大霸王條款"
辛辛苦苦攢了錢買房子,對很多人來說,是一輩子的事。但你可知道,在買房時,有的房產商提供的格式條款會陷你於不平等的境地。昨日,泉州市工商局和泉州市消委會通過早報,公佈泉州市房地產交易合同不平等格式條款十大方面內容。這些是泉州市工商局、市消委會在全市範圍內廣泛蒐集泉州市房地產交易合同文字,篩選出來的,內容涉及認購房屋限期未籤合同不退定金、延期交房免責、買賣雙方違約責任不平等等方面。這些不平等條款主要出現在房地產交易合同的補充協議和附加協議裡。泉州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稱,經過篩選的這“十大霸王條款”內容違背了《合同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房產商通過它們保護自己卻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深度分析看看房商們的“霸王”嘴臉“十大霸王條款”如下:1.延期交房還找諸多借口霸王條款:因下列原因導致未按本合同規定期限將該商品交付買受人使用的,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告知買受人的;(2).設計及施工中重大技術調整;3.中、大、暴雨及六級以上臺風、停水停電(以泉州氣象臺、供電局、自來水公司提供的資料為準)造成無法施工的;4.市政配套安裝延期及市政重要活動造成工程無法施工的。分析點評:該條款主要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出賣人擴大延期交房的免責範圍。由於出賣人自身原因或第三人的原因導致交房延誤的,如設計及施工中重大技術調整(出賣人自身原因)、停水停電(第三人原因)等,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市政配套安裝及市政重要活動,大學聯考期間停工,中、大雨等原因則是出賣人可以事先預見的,不能作為延期交房的免責事由。二是該條款免除出賣人及時通知的義務。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因此出賣人應在不可抗力消除後,及時通知買受人,並提供相應的證明,180天的告知期限明顯違反“及時”的要求。違背法規:該條款違反了《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經營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2.什麼時候才可以不退定金條款內容:本認購書籤訂後7日內,認購人未與出賣人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認購人所付定金不予退還。分析點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定購、預定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按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買賣雙方不能就購房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因有多種多樣。有的是因為出賣人的原因,有的是買受人的原因,有的是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原因。對屬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達成一致的,出賣人應雙倍返還定金;屬於買受人的原因,買受人就不能要求返還定金;而對不能合意的條款又未在預約中事先約定,不能歸責於哪一方的情況,雙方均不構成違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該認購書不分原因把合同不能成立的責任全部由買受人承擔,免除了因出賣人的原因造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