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讀生及陪護家長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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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陪讀生及陪護家長責任書

為加強對陪讀生的管理,明確責任,特要求陪讀生及陪護家長向學校簽訂責任書。

陪讀生及陪護家長責任書

1、學生在校外食宿的時間段內,如發生人身、財物、交通、食品等方面的各種安全事故,以及如有違法、違紀、成績下降、與外界產生糾紛等事件發生,其責任均由學生及其家長承擔,學校概不負責。

2、陪讀生在校外食宿,須加強自我約束,爭分奪秒,勤奮學習,並注意勞逸結合。自覺遵守《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注意中學生的個人形象,努力維護學校的形象和聲譽,如有違反校紀校規、有損學校形象和聲譽的事情發生,學校將加重給予處理。

3、陪護家長鬚具有一定的陪護能力,能夠承擔監護責任,身體健康,無傳染病。

4、切實履行陪護職責。陪護期間,對子女的品行、守紀、學習、生活、安全等方面全面負責,其子女如在以上幾個方面出現問題,均與學校無關,並且不得埋怨學校及老師

5、學生在校期間,不間斷地陪護學生,不因農忙、家務等事情離開學生,使學生處於雙方失控的狀態;熟悉學校的作息時間,搞好作息時間各個環節上的銜接,監督學生在作息時間以外的活動。

6、確保自己的子女不打架、不偷竊、不敲詐、不談戀愛、不上網咖、不上錄影廳、不進遊戲室,使學生身心健康地成長。

7、重視對子女學習和守紀的督促檢查,經常與班主任及任課老師交換學生在校外的學習和守紀情況,配合學校和班主任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

陪讀生姓名班級

陪護家長 (簽名)

篇2:學校-陪讀負責人安全責任書

為了保證您所陪讀孩子的人身安全,請您對孩子加強安全教育,作為監護人,加大對孩子在校外期間的監管力度,在此,學校提醒學生和陪讀者時刻注意安全,為了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為了您子女和家庭的幸福與快樂,特簽訂該責任書:

一、溫馨提醒同學和陪讀者:

1、按時上學,準時回家,放學之後不要到街上閒逛,更不要未經陪讀者允許夜不歸宿,在外留宿。

2、加強自律,不與社會閒散人員接觸來往,更不要把閒散人員帶到家裡,以免發生危險。

3、放學後,科學合理地安排作息,不要去網咖、練歌房、迪廳、檯球廳等娛樂場所,以免學壞或發生危險。

4、加強自我保護,提高安全意識,預防煤氣中毒,注意用火用電安全,禁止野遊野浴,警惕食物中毒。

5、在校外住宿期間,不得違反校規校紀,如聚會過生日、出入娛樂場所、酗酒、吸菸等。

6、有事外出,要與配讀者打招呼,要徵得家長的同意,不得私自外出,以免發生不測。

7、在住處不得留存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險器材,以免發生嚴重後果。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陪讀負責人及學生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1、放學後不按時回住宿處,造成人身傷害事故的。

2、在校外居住地,由於使用不當發生煤氣中毒、火災、溺水、食物中毒及其他安全事故的。

3、私自外出,留宿他處造成傷害事故的。

4、違反校規校紀與社會閒散人員來往,私自攜帶管制刀具,打架鬥毆,光顧網咖、娛樂場所及其他違紀行為造成傷害事故的。

5、不遵章騎車或騎電動車、摩托車,駕駛機動車輛(包括農用車輛)或乘坐非法車輛,造成人身傷害事故的。

以上各條未涉及到的有關方面,參照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執行。

年 班

班 主 任:

學生簽字:

陪讀負責人簽字:

長山鄉國小

篇3:陪讀生及陪護家長責任書

國小寄宿生由於其年齡特徵,自我管理和安全防範意識較低,加上在校外寄宿,給學校安全管理帶來極大挑戰,為了加強對國小寄宿生的管理,明確責任,特要求學生及陪護家長和學校簽訂安全責任書。

1、學生在校外生活的時間段內,如發生人身、財物、交通、食品等方面的各種安全事故,(如住房、取暖、用電、用水、做飯、滾落床下等安全事故)以及如有違法、違紀、成績下降、與外界產生糾紛等事件發生,其責任均由學生及其家長承擔,學校概不負責。

2、陪讀生在校外食宿,須加強自我約束,爭分奪秒,勤奮學習,自覺遵守《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注意學生的個人形象,努力維護學校的形象和聲譽,如有違反校紀校規、有損學校形象和聲譽的事情發生,學校將加重給予處理。

3、陪護家長鬚具有一定的陪護能力,能夠承擔監護責任,身體健康,無傳染病。

4、切實履行陪護職責。陪護期間,對子女的品行、守紀、學習、生活、安全等方面全面負責。尤其學前班學生的監護人更要切實履行好對孩子的安全監護責任,在校外時間段出現的一切安全事故,責任由家長承擔,學校概不負責。

5、學生上學期間,不間斷地陪護學生,不因農忙、家務等事情離開學生,使學生處於無監管狀態;熟悉學校的作息時間,搞好作息時間各個環節上的銜接,監督學生在作息時間以外的.活動。

6、確保自己的子女不打架、不偷竊、不喝酒、不等,促使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7、重視對子女學習和守紀的督促檢查,經常與班主任及任課老師交流學生情況,配合學校和班主任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

學生姓名 班級

陪護家長(簽名)

篇4:家長陪讀協議書

為加強孩子系統康復訓練,最大程度地挖掘他們的內在潛能,提高自身生活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使其更好地迴歸融入社會,提高其生活品質,過上愉悅的人生。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依照孩子的身心功能及需求,對其進行合理的康復、教育、技藝、生活訓練。

(二)孩子在中心期間,甲方有權利按照中心規章制度對孩子進行管理。

(三)孩子在中心期間,由於自身原因(癲癇發作等)而發生的自傷或傷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在甲方不能預見或不能控制的意外事件,甲方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四)孩子在中心康復上課期間,除了過渡班和一對一的課程外,其餘的親子康復班的課程家長必須在教室陪同。

(五)在中心期間,雙方通過電話、面談等方式保持溝通聯絡,請乙方配合中心康復教育,甲方向乙方反饋孩子的情況及相關表現等事宜。

(六)乙方應如實向甲方提供學生的病因史、健康狀況、性格特點、個人愛好、能力狀況等基本資料,如因資料提供不全或者隱瞞病情而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乙方負責。

(七)乙方應與甲方保持密切的聯絡,積極配合甲方的康復計劃,並與甲方一起積極處理孩子在中心發生的意外事故(如疾病、意外傷害等)。

(八)乙方服從甲方統一安排,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規定。不得在中心胡言亂話、吸菸、酗酒等影響孩子康復。

(九)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做好孩子的學習、康復等工作,認真填寫家長聯絡卡與配合家庭訓練計劃,並及時給予反饋。戶籍變遷、住址及聯絡方式改變,應及時告知甲方。 (十一)孩子在中心期間意外傷害、學生自身病因,及未入校園內發生一切問題非甲方過失導致,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十二)孩子在中心期間要愛護公物,愛護公共設施,嚴禁損壞公物,由於自身過錯造成本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由本人承擔責任。孩子因過錯行為造成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過錯人承擔責任。非因中心方面原因造成孩子人身、財產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責任。

(十三)乙方提出本協議約定之外的合理合法要求,甲方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儘量滿足。但乙方必須承擔相應費用。

(十四)在中心陪讀的家長和孩子,請遵守《瑞康兒童康復中心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甲方根據實際具體情況酌情處理。

本協議自簽定之時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瑞康兒童康復中心(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