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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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運動員不斷提高運動技術水平,規範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工作,根據《體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實行運動員技術等級審批制度。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以下簡稱“等級稱號”)依申請獲得。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運動員,是指參加總局頒佈的各專案《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以下簡稱“等級標準”)中規定比賽的正式參賽人員

運動員符合等級標準可以申請等級稱號。

第四條 等級稱號分為:國際級運動健將、運動健將、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

第五條 總局負責全國範圍內運動員技術等級的管理。具體工作由競技體育司負責。

第六條 等級稱號的申請、稽核、審批,應當遵循公開、公正、效率原則。

第二章 管理許可權

第七條 等級稱號的管理實行分級審批、分級授權。

第八條 總局審批國際級運動健將和運動健將。

第九條 總局授予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總參軍訓部軍事體育訓練局、總政宣傳部文化體育局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審批權。

第十條 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審批權授予本行政區域內地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將三級運動員審批權授予本行政區域內縣級體育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運動員相應的等級稱號。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總參軍訓部軍事體育訓練局、總政宣傳部文化體育局審批本系統內的運動員相應的等級稱號。

前兩款所述審批,均以運動員參賽代表單位所在行政區域為準。

第十二條 總局可以授予其他單位一定範圍內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審批權。

第三章 申請和稽核

第十三條 運動員以測試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參加比賽獲得的成績,不得申請等級稱號。

第十四條 運動員應當在取得成績後6個月內申請等級稱號,超過此期限的申請不予受理。

聯賽和積分賽成績以最後一場比賽結束時間為準,排名以公佈時間為準,其他比賽以取得成績時間為準。

第十五條 運動員申請等級稱號應當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申請表》;

(二)成績證明材料,包括秩序冊、成績冊、獲獎證書等原件。

第十六條 運動員所在單位同意後,在《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申請表》“申請單位意見”欄加蓋公章,將申請材料報稽核部門。

第十七條 申請集體球類專案等級稱號的,運動員應當向參賽代表單位提出申請。

參賽代表單位應當將按同一成績申請等級稱號的申請材料彙總後,一次性報稽核部門。

第十八條 稽核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稽核工作。

對申請材料稽核無異議的,稽核部門在《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申請表》“稽核部門意見”欄加蓋公章,將申請材料報審批單位。

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稽核部門應當說明理由,並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單位或運動員本人。

第十九條 國際級運動健將和運動健將的稽核部門為總局各運動專案管理中心和具有一級運動員審批權的單位(以下簡稱“一級運動員審批單位”)。

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的稽核部門由各審批單位自行確定,一般應當為下屬事業單位或下級體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 申請國際級運動健將和運動健將,申請材料應當先報申請單位所屬的一級運動員審批單位。

一級運動員審批單位在收到申請材料後1個月內完成稽核工作,稽核無異議後在《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申請表》“稽核部門意見”欄加蓋公章,將申請材料報相關的總局運動專案管理中心。

總局運動專案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請材料後1個月內完成稽核工作,稽核無異議後在《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申請表》“國家體育總局運動專案管理中心意見”欄加蓋公章,填寫《國際級運動健將和運動健將稽核表》,報總局審批。

第二十一條 軍事五項的國際級運動健將和運動健將申請材料的稽核部門為總參軍訓部軍事體育訓練局。

總參軍訓部軍事體育訓練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1個月內完成稽核工作,稽核無異議後在《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申請表》“稽核部門意見”欄加蓋公章,填寫《國際級運動健將和運動健將稽核表》,報總局審批。

第四章 審 批

第二十二條 審批單位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審批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審批單位按以下程式完成審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