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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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道路運輸車輛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下簡稱衛星定位裝置)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用於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

第四條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企業監控、政府監管、聯網聯控的原則。

第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實施聯合監督管理。

第二章 系統建設

第六條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應當符合以下標準要求:

(一)《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JT/T 796);

(二)《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議及資料格式》(JT/T 808);

(三)《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數據交換》(JT/T 809)。

第七條 在道路運輸車輛上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以下標準要求:

(一)《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 794);

(二)《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議及資料格式》(JT/T 808);

(三)《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

(四)《汽車行駛記錄儀》(GB/T 19056)。

第八條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應當通過有關專業機構的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對通過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的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由交通運輸部發布公告。

第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以下統稱監控平臺),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執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第十條 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者變更監控平臺,在投入使用前應當通過有關專業機構的系統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並向原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應當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營業執照;

(二)服務格式條款、服務承諾;

(三)履行服務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通過系統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旅遊客車、包車客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出廠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在出廠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並接入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

車輛製造企業為道路運輸車輛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後,應當隨車附帶相關安裝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選購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並接入符合要求的監控平臺。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在監控平臺中完整、準確地錄入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員的基礎資料等資訊,並及時更新。

第十五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監控平臺應當接入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以下簡稱聯網聯控系統),並按照要求將車輛行駛的動態資訊和企業、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資訊逐級上傳至全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資訊公共交換平臺。

道路貨運企業監控平臺應當與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對接,按照要求將企業、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資訊上傳至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並接收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轉發的貨運車輛行駛的動態資訊。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辦理營運手續時,應當對道路運輸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及接入系統平臺的情況進行稽核。

第十七條 對新出廠車輛已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卸。除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接入聯網聯控系統監控平臺時按照有關標準要求進行相應設定以外,不得改變貨運車輛車載終端監控中心的域名設定。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和維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資訊公共服務平臺,落實維護經費,向地方人民當局爭取納入年度預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逐級考核和通報制度,保證聯網聯控系統長期穩定執行。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間應當建立資訊共享機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通過道路運輸車輛動態資訊公共服務平臺,隨時或者定期調取系統資料。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洩露、刪除、篡改衛星定位系統平臺的歷史和實時動態資料。

第三章 車輛監控

第二十一條 道路運輸企業是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責任主體。

第二十二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專職監控人員配置原則上按照監控平臺每接入100輛車設1人的標準配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