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執行部門監督部門考證部門
第1條圖紙自審由設計管理部負責組織與安排。
第2條接到圖紙後,總設計師應及時安排或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自審,並提出各專業自審記錄。
第3條總設計師應及時召集有關人員,組織內部會審,針對各專業自審發現的問題及建議進行討論,明確設計意圖和工程的特點及要求。
第4條圖紙自審的主要內容
(1)各專業施工圖的張數、編號與圖紙目錄是否相符。
(2)施工圖紙、施工圖說明、設計總說明是否齊全,規定是否明確,三者有無矛盾。
(3)平面圖所標註座標、絕對標高與總圖是否相符。
(4)圖面上的'尺寸、標高、預留孔及預埋件的位置以及構件平、立面配筋與剖面有無錯誤。
(5)建築施工圖與結構施工圖是否矛盾,結構施工圖與裝置基礎、水、電、暖、衛、通等專業施工圖的軸線、位置(座標)、標高及交叉點是否矛盾。平面圖、大樣圖之間有無矛盾。
(6)圖紙上構配件的編號、規格型號及數量與《構配件一覽表》是否相符。
第5條圖紙經自審後,應將發現的問題以及有關建議,做好記錄,待圖紙會審時提交討論解決。
編制日期稽核日期批准日期
修改標記修改處數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