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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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工作,發揮代表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指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三條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分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執行代表職務,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四條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負責答覆,是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

第五條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併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受理、交辦、督辦等具體工作。

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應當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提供服務。督促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二章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代表主要圍繞本市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七條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意見。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一事一議,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統一印製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所列專案填寫,並親筆簽名。

第三章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八條代表應當通過視察、專題調研和代表小組活動等,深入實際,深入基層,瞭解本市的重要情況和問題,瞭解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九條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大會提出,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聯名提出。參加聯名的代表應當瞭解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確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願。

代表對同一內容的問題,作為議案提出後,不宜再以建議、批評和意見形式提出。

第四章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

第十條市人大常委會對代表提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按照其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別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他有關機關或者組織研究辦理。

交市人民政府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確定具體承辦單位辦理。

代表對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辦理。

第十一條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在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列出擬作重點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會同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有關機關、組織共同研究後,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並告知有關機關、組織重點研究辦理。

第十二條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收到的,應當在大會閉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交辦;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收到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交辦。

第十三條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應當分別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具體承辦單位在確定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告知代表,並抄送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

第十四條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需要兩個以上承辦單位辦理的,交辦時應當確定分辦單位或者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

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或者問題反映比較集中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需要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多個部門辦理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組織協調辦理。

第十五條承辦單位認為交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在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通知後的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或者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說明情況,同意退回的,承辦單位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退回,不得滯留、延誤和自行轉辦。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或者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應當在收到退回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後五個工作日內重新確定承辦單位。

第五章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承辦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辦理情況。

第十七條承辦單位應當把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制度,實行主管領導和具體承辦人員分級負責制,嚴格辦理程式,努力提高辦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八條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進行分析,擬定辦理工作方案;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中提出的主要問題或者同類問題,應當統一研究辦理措施。

對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為重點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或者問題反映比較集中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應當作為重點,由主要負責人負責研究辦理。

第十九條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通過走訪、座談、書面溝通、電話聯絡、電子郵件等方式主動聯絡代表,充分聽取代表的意見和要求;對重點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應當根據需要邀請相關代表參與研究。

承辦單位對代表要求當面反映情況的,應當及時安排接談。承辦單位對代表要求為本人和當事人保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二十條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條件解決的,應當儘快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