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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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30日福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

第二章會議的準備

第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準備下列事項:

(一)決定開會日期,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祕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提出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審查委員會和議案審查委員會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名單草案;

(五)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

(六)聽取和審議會議安排意見的報告;

(七)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稿;

(八)審議上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交付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辦理情況的報告;

(九)審議上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綜合報告;

(十)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應當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集中視察,為代表參加會議依法履職作準備。

第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常務委員會應當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向社會公佈。

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以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駐榕解放軍代表單獨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分別推選團長、副團長。

代表團團長召集並主持本團全體會議,組織本團審議報告和議案,反映本團的審議意見,傳達、貫徹主席團會議的決定和有關事項,處理本團的其他事項。代表團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第七條代表團可以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分別推選小組召集人。

代表團小組召集人按照本團安排負責召集本組代表的審議活動,處理小組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預備會議議程是:

(一)選舉主席團和祕書長;

(二)表決會議議程草案;

(三)表決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審查委員會和議案審查委員會等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名單草案;

(四)會議其他事項。

第九條預備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條預備會議召開前,各代表團審議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祕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財政經濟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等人員名單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事項,提出意見。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前款各項草案以及會議其他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預備會議決定事項,採用按表決器或者其他方式進行,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章會議的舉行

第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於第一季度舉行。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書面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舉行。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主席團成員必須在代表中產生。

第十六條主席團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代表大會各代表團及委員會的工作;

(二)向會議提出議案和決議草案;

(三)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四)依法提出常委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

(五)主持會議選舉,提出選舉和表決人選辦法草案;

(六)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式和處理意見;

(七)釋出公告;

(八)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方可舉行。

第十八條主席團決定事項,一般採用按表決器或者其他方式進行,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九條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必要時,由本次大會祕書長召集。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祕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表決議案的辦法;

(四)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二)根據需要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三)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四)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

第二十一條主席團常務主席討論重大的專門性問題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彙報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