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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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那麼,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流程,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流程

  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的召集

新公司法規定股東會召集程式為:首先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主持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主持時,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以上程式,在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由執行董事直接召集和主持);如果這樣還無法操作,則由監事召集和主持;最後,還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由此可見,新法對股東會的召集程式規定得詳細而全面,希望窮盡一切方式保證股東會的召開。

2、股東會的決議方式

過去,股東會只能以會議作為決議的方式,即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現在,新公司法還新增了一種決議方式,即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這種決議方式的確定,減少了股東會召開的經濟和時間成本,提高了公司運營效率。更重要的是,確認了實踐中多數公司以此種方式形成的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另外,臨時會議提起的資格條件也有所改變。臨時會議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與舊法相比,股東提議資格由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降低至十分之一,這一改變更有利於股東會的召開。

3、表決權的行使

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不再是唯一的股東會表決方式,新公司法公司章程可自行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

對於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其他事項的通過標準可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超過二分之一表決權即可。

  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