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和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

才智咖 人氣:2.84W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用水和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用水和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

用水和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了促進節約用水,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建設節水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節約用水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總量控制、優化配置、分類指導、綜合利用的原則,建立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政策,推動全社會節約用水。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按照國家規定具體承擔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節約用水政策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城鎮節約用水工作,編制城鎮節約用水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城鎮節約用水制度、辦法和具體標準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節水型城市建立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普及節約用水知識,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知識宣傳教育,增強本單位人員節約用水意識,培養其節約用水習慣。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免費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資訊化、農業農村等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規劃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水資源狀況等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應當堅持減少水資源消耗,優先利用地表水,限制開採地下水,鼓勵使用雨水、再生水等水源的原則。

經批准的節約用水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規劃編制程式進行修改並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工業園區規劃以及重大建設專案佈局,應當組織開展水資源論證。

第九條本省實行區域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制度,建立覆蓋省、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市、區)三級行政區域的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劃。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擬訂本省行業用水定額,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稽核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公佈。無行業主管部門的,其行業用水定額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擬訂,報省人民政府公佈。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水資源承載能力和科技進步等情況,按照職責分工定期對用水定額進行評估,每5年至少修訂一次。

制定和修訂行業用水定額應當廣泛聽取相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一條沒有省行業用水定額的,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

設區的市、自治州制定的行業用水定額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使用公共管網供水用水量較大的用水單位(以下統稱計劃用水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的用水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定,使用公共管網供水用水量較大的單位的用水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核定。

使用公共管網供水用水量較大的單位的具體範圍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計劃用水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取水用途或者向其他單位、個人轉供水。

第十三條計劃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用水、節水設施的日常維護,建立用水、節水記錄臺賬,按時報送用水、節水報表。

計劃用水單位年實際用水總量超過年計劃用水總量30%的,應當進行水平衡測試,查詢超量原因並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專案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將節水設施的建設資金納入主體工程投資總概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節水設施正常執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節水設施。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水資源條件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和工農業生產佈局。

水資源緊缺或者水汙染嚴重地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限制高耗水的工業和服務業專案。

第十六條工業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用水管理,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進節約用水技術、工藝和裝置,採取迴圈用水、綜合利用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飲用水等產品的企業,應當採用節約用水工藝和技術,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回收利用尾水。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於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標準。

鼓勵火電、鋼鐵、石化、化工、印染、造紙等高耗水企業對廢水進行深度處理回用,降低單位產品耗水量。

第十七條工業園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廢汙水集中處理和回用設施,提高廢汙水的再生利用。

鼓勵工業園區企業間推行串聯用水、一水多用和迴圈利用等節水技術,建設節水型企業。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水資源條件,制定農業節約用水實施方案,優化農業產業結構,加強農業灌溉管理,因地制宜發展噴灌、滲灌、滴灌等高效農業節水灌溉方式,推廣水肥一體化技術,減少農業灌溉用水損耗。

第十九條洗浴、洗車、游泳場館、高爾夫球場、高速公路服務區、人造滑雪場等場所應當採用低耗水、迴圈用水等節水技術、裝置和設施。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優先採用節水型器具和裝置,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和裝置。

第二十條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水源;有條件使用江河湖泊水、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來水或者從消防用水設施取水。

消防、環境衛生等市政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管理責任人員應當加強對消防、環境衛生用水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防止水洩漏、流失或者挪用。

第二十一條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維修管理,定期對供水管網進行巡查,發現供水管網漏損或者接到漏損報告後應當在4小時內趕赴現場處理。公共供水企業管網漏損率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第二十二條供水單位和用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用水計量設施,並進行日常維護和定期檢定,保證計量準確。有兩個以上不同水源或者兩類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分別、分類計量。

實行集中供水的農村地區村民生活用水應當計量;未安裝用水計量器具的,由供水單位組織統一安裝。

年取水量50萬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單位的取水計量器具應當符合水資源遠端監控要求,並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資源管理資訊系統聯網執行。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水資源確權登記,建立完善水權交易市場。

地區間、行業間、用水戶間通過節水方式取得的節水量,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水權交易。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節約用水獎勵制度,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一)計劃用水單位在節約用水、減少水資源消耗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

(二)公共供水企業供水損耗顯著低於國家標準的;

(三)在非常規水源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四)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裝置、產品,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舉報嚴重浪費水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資訊化、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供水單位、用水單位節約用水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浪費水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和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重點用水單位監控名錄,並進行重點監督。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資訊化、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或者落實節約用水規劃的;

(二)未按照規定擬訂用水定額的;

(三)未依法及時核定計劃用水單位用水計劃申請的;

(四)發現浪費水的行為未及時處理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計劃用水單位擅自變更取水用途或者向其他單位、個人轉供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公共供水企業發現供水管網漏損或者接到漏損報告後未在規定時間內趕赴現場處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下列名詞的含義是:

(一)水平衡測試,是指對用水單位和用水系統的水量進行系統的測試、統計和分析,得出水量平衡關係的過程;

(二)再生水,是指廢水或者雨水經適當處理後,達到一定的水質指標,可以在一定範圍內使用的非飲用水;

(三)串聯用水,是指根據生產過程中各工序、各車間、或者在不同範圍內對用水水質的不同要求,將水依次地再利用。

用水和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2

1.全公司生活用水和生產用水要加強治理,嚴格考核。

2.做好各種生產用水的回收工作,如低位水箱、疏水箱、連排擴容器要考核投入率,儘量減少汽水損失。加強汽機射水箱,鍋爐工業水前池的回收,所有低位水要全部回收利用,減少排水量,嚴禁溢流。

3.進一步加強灰水閉路迴圈系統的執行治理和檢修維護工作,正常情況下灰水閉路迴圈系統不得隨意停運。鍋爐工業水前池的水應儘量回收至汽機迴圈水中,汽機射水箱回收泵、鍋爐工業水回收泵不得隨意停運。

4.迴圈水系統,化學要計量出經濟合理的迴圈水水質指標,合格後要及時關小或關閉排汙門,不許盲目排放,冷水塔除水器,要保持完好,不準拆取。

5.生產現場所有的取樣,要視情況及時調整,取完樣要及時關小,不得出現大量排放現象。

6.鍋爐除灰人員要合理安排#1、2爐除渣時間,儘量安排#1、2爐同時除渣,設法改進和完善撈渣機執行中出現的缺陷,以減少衝渣泵執行時間,除渣結束後及時停運衝渣泵並關閉出口門,鍋爐衝渣溝噴咀及時關小或關閉,要經常調整,杜絕無目的噴射造成衝灰水量增加。有其他工作需增開衝渣泵、經當值值長的同意後,調整衝渣泵的執行方式並做好記錄。正常後立即恢復衝渣水正常執行方式。

7.鍋爐冷灰鬥水封槽、取樣器冷卻水、煙道及預熱器衝灰器水封要在保證用水的條件下,保持最小可能流量執行,不許無目的的增大沖灰水,不得大量溢流,電除攪拌桶進水在備用時應及時關閉。

8.對發電機水冷水、裝置密封、冷卻用水在保證裝置安全執行條件下,應經濟合理地調整其水量的大小,不得調整過大。轉機冷卻水門應根據軸承、電機溫度進行調整,嚴禁不做調整,冷卻水門全開。停運時間較長的一般備用裝置,其密封、冷卻用水應及時關閉。

9.汽機要加強工業水、生水壓力監視與調整,保證工業水、生水壓力在規定範圍內。

10.化學反衝洗要加強治理,防止無原則沖洗浪費水。

11.行政科要加強生活用水的治理,對浴池用水要嚴格治理,防止空水長流現象的發生,廠區綠化、灑水用水要節約,科學使用,防止造成浪費。

12.對鍋爐排汙要嚴格考核,完善校對流量表,全廠所有疏水、排水要儘量關少或不排。

13.熱網、鍋爐疏水箱、啟動鍋爐補水應聯絡化學,彙報值長同意後方可進行。

14.燃運的衝灰水,除塵水要充分利用,煤場噴水要適當控制,防止造成煤堆沖刷和浪費水。

15.加強消防水的治理排程,嚴禁各部門私自採接消防水,對於消防水經常發生漏洩各部門要加強檢查,儘快處理。

16.多經用水、用汽要合理調整,游泳池、食堂停業期間及時關閉用水、用汽,杜絕汽水浪費。

17.冬季要加強暖汽用水的回收,根據水質情況及時回收,汽機值班員要控制好低脫水位,鍋爐疏水箱水位接近2米時應聯絡回收,杜絕溢流或排放。

18.公司全體員工應樹立節約用水光榮的思想,加強裝置巡迴檢查,及時聯絡檢修處理裝置缺陷,杜絕“跑、冒、滴、漏”現象。

19.各部門負責人、檢修人員對裝置缺陷、生產現場存在不便於執行人員操作、以及設計不合理的裝置、系統、閥門等給予及時消除和改進。

20.冬季有關伴熱、疏水要根據氣溫情況及時調整,以減少熱量和工質損失。

21.各部門領導負責本部門轄區的用水工作,要經常檢查,消滅轄區的常流水。

用水和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城市節約用水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總量控制、計劃用水、治汙為本、科學開源、綜合利用的原則,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約用水型產業,建設節水型城市。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其所屬的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雲巖區、南明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區域城市節約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區(縣、市)人民政府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日常工作。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表彰:

(一)在節約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二)在節水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建立節水型社會、節水型單位、節水型社群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表彰;

(三)在節水科學技術推廣使用和單位節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內設機構和個人,由其所在單位予以表彰。

第二章計劃用水

第六條月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單位、個人,需使用城市供水(含自建設施供水)或者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必須向所在地的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水計劃指標,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下達用水指標,並簽訂計劃用水管理責任書。

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所在地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下一年度用水計劃。不按時申報計劃的,按上一年度用水計劃指標核減20%後,作為本年度計劃用水指標。

第七條超出計劃用水指標的用水量,除據實繳納水費外,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該單位實際執行的水價標準,收取超計劃累進加價水費:

(一)超計劃用水25%(含25%)以下的,按水價的1倍加價收費;

(二)超計劃用水25%以上50%(含50%)以下的,按水價的2倍加價收費;

(三)超計劃用水5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按水價的3倍加價收費;

(四)超計劃用水100%以上的,按水價的4倍加價收費。

超計劃用水單位必須在接到繳費通知之日起15日內,足額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逾期不繳納的,依法處理。

第八條需申請臨時用水(含基建用水)計劃的單位或者個人,須到臨時用水專案所在地的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臨時計劃用水指標,簽訂臨時用水管理協議。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保證臨時水錶完好,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更換。

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臨時計劃用水指標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計劃用水指標管理規範要求,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第九條臨時用水(含基建用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標準實行累進加價收費:

(一)超過使用期,但未超過臨時用水指標的,按超期使用水量水價的1—2倍加價收費;

(二)超過使用期,並超過臨時用水指標的,其超計劃用水量按水價的2—4倍加價收費;

(三)擅自更換、拆除臨時用水錶和欺瞞真實用水量的,按實際下達計劃水量的4—10倍加價收費。

第十條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用水未按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規定申請用水計劃指標使用城市供水的,其水量按水價的4—10倍加價收取。

建築施工用水未安裝臨時水錶的,其用水量按已建工程面積每平方米建築施工用水定額水量計算。

第十一條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做好計劃用水統計工作,建立健全用水日抄月報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並於次月25日前向所在地的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節約用水統計報表。

供水企業應當於每月25日前向所在地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月用水單位的用水量和相關用水資料。

區(縣、市)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年度節約用水資料統計彙總,於次年1月30日前報市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節約用水

第十二條建設專案配套建設的節約用水設施實行評估制度。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專案,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節約用水設施評估報告,其他建設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節約用水設施方案。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專案節約用水評估報告或者方案報建設專案所在地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意見。

建設專案在辦理供水開戶手續時,應當向供水企業提交該建設專案節約用水設施評估報告或者方案的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專案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配套建設中水設施:

(一)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旅)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及高層住宅;

(二)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

(三)住宅小區規劃人口在3萬人以上的;

(四)中水日用水量在750立方米以上的。

第十五條已建、新建、改建、擴建的汙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城市節約用水規劃,建設相應的城市汙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十六條中水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其建設投資應當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節約用水設施、中水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竣工後,應當經專案所在地的規劃、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將節約用水設施、中水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竣工驗收相關材料報建設專案所在地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再生水、中水設施管道、水箱等裝置的設定必須按規定統一顏色、設定標識,嚴禁與供水設施連線。

園林、綠化、景觀、洗車、環衛及建設施工用水,應當首選使用再生水。

第十九條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加強對用水及節水設施、裝置、器具的管理和維護,保持完好和正常執行,避免漏水損失。

已安裝使用非節水型器具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的要求限期更換。

鼓勵居民生活用水戶使用節水型器具。

第二十條從事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業務的場所必須安裝、使用節約用水設施、裝置。

第二十一條月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每3年至5年進行一次水量平衡測試,發現浪費情形的,應當及時予以整改。

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增加計劃用水指標的,必須按規定進行水量平衡測試。

第二十二條對符合以下節約用水獎勵條件的單位,經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後,按節約用水量水價的30%提取節約用水獎金:

(一)用水量低於用水計劃,產量消耗不超定額;

(二)水錶保護完好,用水計量準確,相關統計臺賬和資料齊全;

(三)節約用水措施和管理制度健全並落到實處,完成節約用水基礎管理工作。

行政、事業單位經考核後的節約用水獎勵經費,由各行政、事業單位上報在下一年度部門預算中,經財政部門核實後進行預算批覆。

企業的節約用水獎勵經費從節約的水費中列支,計入成本。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未將建設專案節約用水評估報告或方案報建設專案所在地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不按規定配套建設中水設施或者所建中水設施未達到國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已建、新建、改建、擴建的汙水處理廠未按規定建設城市汙水處理再生利用設施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未按要求更換非節水型器具的,按每套(件、只)處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罰款總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

第二十六條從事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安裝使用節約用水設施的,處1000元以上1萬以下罰款。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汙水和廢水經處理淨化後,水質達到國家城市汙水再生利用分類標準,可以在一定範圍內使用的非飲用水,用於農業灌溉、綠化澆灌、道路清潔、工業冷卻、景觀環境、城市雜用和建築物內雜用(包括洗滌、衝渣、生活衝廁、洗車等)可以接受其水質標準的用水。

本規定所稱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汙水經處理淨化後,達到《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重複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規定所稱中水設施,是指中水的集水、淨化處理、供水、計量、檢測設施以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