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採購制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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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採購制度管理制度

單位採購制度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央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

第三條各部門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合理配備並節約、有效使用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條各部門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統一政策、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清產核資等項工作,負責制定固定資產的配備及使用標準,對納入政策採購範圍的固定資產進行統一購置;負責閒置資產的調劑,對各部門的固定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各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部門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並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經濟實體佔用的固定資產實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各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設有專人承擔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並對所管資產的安全完整負有責任。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工作調動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七條各部門必須對專用裝置的管理和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建立健全專用裝置的操作、維修、保養、檢驗等管理制度;技術複雜、精密度高的專用裝置的操作人員,應在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二章固定資產的範圍、分類與計價

第八條符合下列標準的列為固定資產: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

(二)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第九條固定資產分為六類:房屋及建築物、專用裝置、一般裝置、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它固定資產。

(一)房屋及建築物。指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房屋包括辦公用房、生產經營用房、倉庫、職工生產用房、食堂用房、鍋爐房等;建築物包括道路、圍牆、水塔、雕塑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內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二)專用裝置。指各種具體專門效能和專門用途的裝置,包括各種儀器和機械裝置、醫療器械、文體事業單位的文體裝置等。

(三)一般裝置。指辦公和事務用的通用性裝置、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傢俱等。

(四)文物和陳列品。指古玩、字畫、紀念品、裝飾品、展品、藏品等。

(五)圖書。指圖書館(室)、閱覽室的圖書、資料等。

(六)其它固定資產。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項內的固定資產。

第十條固定資產的計價:

(一)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記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後的淨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賬;

(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證記賬,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五)無償調入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價入賬;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重置完全價值入賬;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價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後,再進行調整;

(八)用外幣進口的裝置,按當時的匯率摺合成人民幣金額,加上國外部分的運費及其它費用(外幣應摺合成人民幣金額),再加上支付的關稅、海關手續費等計價入賬;

(九)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裝置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十)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不實行折舊,按原值入賬。

第十二條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的;增加補充裝置或改良裝置的;將固定資產一部分拆除的;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發現原來記錄固定資產價值有誤的。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的價值變動,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辦理,並及時通知財務部門,對固定資產有關賬目作相應調整。具體賬務處理,按《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

第十四條購置固定資產應分清資金渠道,屬於基本建設範圍的(單臺裝置和單項工程在五萬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設投資解決,不屬於基本建設投資範圍的由行政經費、事業經費或其它經費解決。屬於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按規定報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購置。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對本部門佔有、使用的由不同資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資產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購入、調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資產,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一驗收,屬於技術裝置的還應會同技術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據發票、固定資產調撥單或基建專案交付使用驗收單據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財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等手續。

第十六條接受捐贈或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由國家資產管理部門辦理接收和交接,並據固定資產交接單、發票或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報告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財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手續。

第十七條調出、變賣減少或盤虧的固定資產,按《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報批,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國管局或本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意見、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報告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調出或登出手續。

第十八條正常報廢的固定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鑑定,據鑑定意見及上級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意見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非正常損失減少的固定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鑑定後,對非正常損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責任;據鑑定意見、對非正常損失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及上級部門國有資產處置意見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四章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條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業務活動中對所需及佔用的國有資產實施不間斷的管理及核算,包括從編制固定資產預算、計劃採購、驗收入庫、登記入賬、領用發出到維修保養、處置等各個環節的實物管理和財務核算。

第二十一條在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中,財務部門負責按固定資產的價值分類核算,稽核固定資產預算並對固定資產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預算編制、計劃採購、驗收入庫、登記保管、領用發出、維修保養、調撥處置等具體管理,並負責分類進行實物量核算,根據各部門的實際情況,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託資產佔用單位承擔;技術部門參與專用裝置的維修保養和技術鑑定;使用部門負責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維護管理,杜絕浪費。

第二十二條固定資產預算及購置計劃既要從實際需要出發又要注意節約,要根據各類資產的配備情況及使用標準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現有固定資產,防止積壓浪費。對按規定實行統一採購的固定資產,要提供詳細的使用目的並寫明詳盡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必須完善固定資產賬卡、領用、處置、清查盤點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本部門固定資產和其它物品的領用、保管、清點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驗收入庫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須建立《固定資產卡片》並記入《固定資產明細賬》,按物登卡、憑卡記賬;已入庫存的固定資產,要按照各類資產的使用說明和存放要求進行保管,填寫保管單位並定期檢查,庫存固定資產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任何人不準領用或調換;處置固定資產須填寫《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單》或《固定資產調撥單》,據單入賬;使用部門領用固定資產須填寫《固定資產領用單》,經主管領導同意後,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憑單填寫固定資產使用記錄卡並記入《固定資產卡片》。不經批准,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固定資產。如需借用固定資產,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後,辦理借用手續。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配備給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或物品,要建立領用交還制度,並督促使用人愛護所用資產。工作人員工作調動時,應在其辦理所用資產交還手續後,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和使用部門應每半年對賬一次,使賬實、賬卡、賬賬保持一致。每年對本部門的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查明固定資產的實有數與賬面結存數是否相符,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維修等情況是否正常。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查明原因,說明情況,編制有關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表,按管理許可權報經國管局或本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調整固定資產賬目。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發生國有資產產權變動、財務和賬務異常、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嚴重或掛靠單位脫鉤等情況,按國家規定必須進行清產核資的,應由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國管局確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不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辦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資產,也要分類登記,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九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機關後勤企業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凡違反本辦法的,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各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並送國管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1987年7月31日印發的《中央國家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國管財字[1987]第169號)同時廢止

單位採購制度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部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政府採購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納入交通部部門預算管理的部機關、部屬行政事業單位和部管社會團體(以下統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以及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實施的政府採購,適用本辦法。

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國債專項資金、車購稅交通專項資金、各項行政事業經費、政府性基金、預算外資金等各項財政撥款和國家有關部門撥入的專項經費。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是指採購人以對外創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種資金,包括經營收入,非稅收入以外的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等單位可支配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採購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式,使用財政性資金和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採購國務院公佈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的組織形式。

集中採購分為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

政府集中採購,是指採購人將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的政府採購專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的採購活動。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按國務院確定公佈的範圍、標準執行。

部門集中採購,是指由交通部統一組織實施部門集中採購專案的採購活動。部門集中採購專案和部門採購限額標準,按國務院確定公佈的範圍、標準執行。

分散採購是指採購人實施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範圍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採購專案的採購活動。

第六條政府採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以及部屬單位基本建設專案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第七條交通部政府採購的資訊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資訊釋出媒體上公告。但涉及國家機密和商業祕密的除外。

第八條政府採購專案評審專家的確定,應當按照《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由採購人或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從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建立的中央單位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本單位從事政府採購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政府採購專案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

第二章機構設定與職責分工

第九條交通部設立部政府採購領導小組,作為政府採購的領導機構,由主管副部長和相關司局的領導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交通部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章制度;

(二)根據國務院規定,審定調整部門集中採購專案;

(三)審定部門集中採購代理機構;

(四)審定部門集中採購年度預算和實施計劃;

(五)對政府採購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和協調;

(六)研究處理政府採購工作中重大違紀違規問題。

第十條部財務主管部門是交通部政府採購工作的具體管理部門,負責交通部政府採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交通部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及相關制度;

(二)指導和監督採購人和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的政府採購工作;

(三)編報交通部年度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劃,並監督實施;

(四)彙總編報交通部政府採購執行情況和政府採購資訊統計報表;

(五)按法律規定許可權受理採購活動中的.投訴事項;

(六)負責辦理政府採購資金的撥付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部政府採購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部內相關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和預算管理許可權,履行政府採購相關工作具體職責。

第十二條部門集中採購專案應通過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進行採購。

本辦法所稱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設立的交通部集中採購機構和交通部委託辦理集中採購事宜的其他集中採購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採購人的政府採購日常管理工作歸口各單位財務部門負責。採購人在政府採購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政府採購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編報本單位政府採購預算和採購實施計劃;

(三)提供採購清單及有關資料,參與集中採購的相關招標工作;

(四)按要求籤訂和履行採購合同;

(五)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分散採購工作;

(六)編報本單位政府採購統計資訊。

採購工作量比較大的採購人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獨立的採購部門或在相關機構中配備專人,負責本單位的政府採購工作。

第三章採購方式

第十四條政府採購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採購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第十五條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達到國務院規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採購方式。

各單位不得將政府採購專案化整為零或採取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有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預和插手招投標工作。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採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採購專案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複雜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三)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使用者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

(三)應當保證原有采購專案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有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條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採購活動需要在短時間內完成的政府採購專案,可按國家法律規定採用詢價方式採購。

第四章備案和審批

第二十條政府採購備案和審批管理是指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對採購人和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按規定以檔案形式報送備案、審批的有關政府採購檔案或採購活動事項,依法予以備案或審批的管理行為。

除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備案事項不需要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回覆意見。

審批事項應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下列事項應當經部財務主管部門稽核後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追加預算應當補報的政府採購預算、已經批覆政府採購預算的變更;

(二)政府採購實施計劃、增加的部門集中採購專案;

(三)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批准,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執行情況;

(四)集中採購招標公告、集中採購機構制定的採購專案操作方案,以及集中採購機構組織的協議供貨、定點採購協議書副本;

(五)政府採購專案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下列事項應經部財務主管部門稽核後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才能組織實施。

(一)部門預算中的政府採購預算;

(二)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採購專案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

(三)因特殊情況需要採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

(四)集中採購機構組織實施協議供貨採購、定點採購,其實施方案、招標檔案、操作檔案、中標結果、協議內容需要變更的;

(五)集中採購機構制定的操作規程;

(六)政府集中採購的協議供貨協議書、定點採購協議書和財政直接支付專案採購合同的變更,涉及支付金額的;

(七)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但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部門集中採購或單位自行採購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下列事項應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一)採購人按政府採購管理規定製定的具體管理辦法;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下列事項應當報部財務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後才能組織實施:

(一)屬於部門集中採購目錄範圍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單位自行採購的;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五章政府採購程式

第二十五條政府採購程式應根據政府採購有關法律、規章和制度要求進行。主要包括: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劃,制定採購方案、確定採購代理機構,組織採購,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簽訂採購合同,驗收和付款,結算記賬,統計資訊編報,政府採購檔案的歸檔和管理等。

第二十六條採購人在編制單位年度預算時,應將政府採購專案及資金預算在政府採購預算表中單列,按規定程式逐級上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在預算執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門預算細化增加或變更政府採購預算的,採購人應於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預算編報程式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未列入政府採購預算或未辦理政府採購預算調整備案手續的政府採購專案,不得實施採購。

第二十七條部屬一級採購人應當自接到批覆的政府採購預算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劃上報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同時抄送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政府集中採購實施計劃、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劃分別指採購人編制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或部門集中採購目錄內採購專案的具體採購計劃。主要內容包括:專案構成、使用單位、採購數量、技術規範、使用時間等。

採購人調整或補報政府採購預算應按規定報備集中採購實施計劃。

第二十八條採購人根據政府採購實施計劃落實具體採購需求,制定具體採購實施方案,據以開展采購活動。

第二十九條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採購專案,應該委託政府集中採購代理機構採購。

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部門集中採購或單位自行採購的,採購人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向部財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部財務主管部門稽核轉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條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且以協議供貨形式採購的專案,採購人可按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的規定,辦理具體採購事宜。

第三十一條政府集中採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採購人按規定程式和要求編制、調整集中採購預算和實施計劃。

(二)簽訂委託協議。採購人與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在集中採購開始前簽訂委託代理協議,按照平等自願原則確定委託代理事項,約定雙方在編制採購檔案、確定評標辦法與中標標準、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定標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

集中採購委託代理協議可以按專案簽訂,也可以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議。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議後,個別具體專案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三)制定操作方案。採購人與集中採購機構應根據協議供貨或定點採購專案的具體情況協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組織採購。集中採購機構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或經批准的其他採購方式,以及經備案或審批的操作方案開展采購活動。

(五)確定中標、成交結果。採購人應與集中採購機構協商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的處理事宜,並按相關規定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釋出中標或成交公告。

(六)採購人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

第三十二條列入部門集中採購目錄的採購專案,由交通部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

屬於部門集中採購目錄範圍但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單位自行採購的,應當報經部財務主管部門稽核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部門集中採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細化部門集中採購專案。採購人應當根據交通部下達的政府採購預算,將本單位、本系統實行部門集中採購的專案預算,逐級下達到所屬單位採購人。

(二)編制計劃。採購人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編制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劃逐級上報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同時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彙總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劃後,制定具體操作方案。

(四)實施採購。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根據委託代理協議,依法採用相應的採購方式組織採購活動。

(五)上述採購活動完成後,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釋出中標、成交公告。

(六)採購人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應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與採購人應按採購合同組織驗收工作。

(七)集中採購專案採用協議供貨的,比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和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屬於單位自行採購的專案,採購人可以自行組織採購,也可以委託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或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單位自行採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採購人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編制、調整自行採購預算。

(二)編制計劃。採購人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編制自行採購實施計劃報上一級單位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實施採購。採購人依法採用相應的採購方式組織採購活動。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的,應當簽訂委託代理協議。

(四)上述採購活動完成後,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釋出中標、成交公告。

(五)採購人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

(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本辦法,採購人應對所屬單位自行採購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章政府採購合同和資訊管理

第三十五條政府採購應當依法簽訂政府採購書面合同,採購合同應當由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也可以根據具體組織形式委託相關集中採購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

第三十六條採購合同應當明確採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效能、價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採購人委託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或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進行採購的,應當簽訂委託代理協議,確定委託代理事項,約定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採購代理機構以採購人名義簽訂採購合同的,委託代理協議作為採購合同附件。

第三十八條在政府採購合同履行過程中,採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條除經政府採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已籤合同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

第四十條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和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重大采購專案應當委託國家專業檢測機構辦理驗收事務。

履約驗收應當依據事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確定標準的,即為驗收合格。當事人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請國家有關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四十一條採購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採購合同款。納入財政直接支付範圍的採購專案,採購人按照確定的合同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有關要求,確認供應商已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採購服務後,填報採購資金支付申請書,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稽核無誤後,按照合同的約定將採購資金直接支付供應商。

未納入財政直接支付範圍的採購專案,由採購人按規定的資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規定付款。

第四十二條政府採購資訊應當遵循"資訊釋出及時、內容規範統一、渠道相對集中和便於獲得查詢"的原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資訊釋出媒體上向社會公開披露。

第四十三條採購人應在每年年末將本單位年度政府採購情況,按規定格式編制政府採購統計資訊報表,並對政府採購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按規定程式報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彙總後上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採購檔案應妥善儲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燬。採購檔案的儲存期限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15年。

採購檔案包括採購活動記錄、採購預算、招標檔案、投標檔案、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檔案、合同文字、驗收證明、質疑答覆、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檔案、資料。

第四十五條採購人應加強對實施政府採購新增資產的核算和管理,對已交付辦理驗收手續的資產,應在驗收當月辦理新增資產的登記入賬手續。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七條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採購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情況;

(二)單位內部政府採購職責分工及履行情況;

(三)政府採購人員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四)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的編制情況;

(五)政府採購專案具體實施情況;

(六)政府採購審批和備案事項的執行情況;

(七)政府採購資訊統計上報及公告情況;

(八)政府採購檔案的保管情況;

(九)政府採購方式、採購程式和評審專家的選用情況;

(十)政府採購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資金支付情況;

(十一)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執行情況;

(十三)其他與政府採購工作相關的內容。

第四十八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對監督管理工作存在質疑的,可向部財務主管部門或直接向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反映。

向部財務主管部門反映的,部財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做出答覆,其中以書面形式提出質疑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和處理。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部門可不予支付資金:

(一)採購方式和程式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在指定媒體公告資訊的;

(三)未使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監製的政府採購合同標準文字的,但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採購目錄而未實行集中採購的。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船舶政府採購按部的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但採購進口船舶或裝置以及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船舶採購專案,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採購方式採購的,應按規定通過部報財政部審批,並按規定程式報送政府採購預算及相關資訊。

第五十一條採購人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具體規定,並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