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進綠色建築發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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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促進綠色建築發展辦法公佈,自2017年4月1日起實施!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於青海省促進綠色建築發展辦法,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青海省促進綠色建築發展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綠色建築發展,節約資源,改善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有關綠色建築的規劃、建設、運營、改造以及對綠色建築發展實施監督管理和引導激勵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汙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築。

綠色建築按照國家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劃分為一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

第三條 綠色建築發展應當遵循政策引導、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社會參與的原則,貫徹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建築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促進綠色建築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完善工作機制,全面推動綠色建築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鼓勵和支援綠色建築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推廣,促進綠色建築技術創新與進步。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綠色建築發展宣傳教育,普及綠色建築知識,增強全民節能意識。

第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發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資訊化、財政、科技、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綠色建築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實行綠色建築發展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促進綠色建築發展的誠信信用制度和獎懲機制,做好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監理單位、能源利用效率測評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資訊採集、評價、確定、釋出和應用等工作,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九條 對在綠色建築發展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濟和資訊化、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綠色建築規劃,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綠色建築規劃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發展目標、重點發展區域和新型建築工業化要求等內容,並確定綠色建築等級要求。

第十一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佈綠色建築標準和綠色建築、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制度。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佈推廣使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目錄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源消耗技術、工藝、材料、裝置目錄。

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新建建築,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公共建築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鼓勵居住建築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

第十三條 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中,應當依據綠色建築規劃明示該地塊綠色建築等級要求。

第十四條 新建建築專案立項及備案檔案應當包含綠色建築等級要求,明確工程選用的綠色建築技術以及投資、節能減排效益等內容。

投資主管部門在專案立項時,應當將綠色建築要求納入固定資產投資專案節能評估審查範圍,出具的專案批覆檔案應當載明綠色建築等級要求。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報送的工程設計方案應當附具節能評估審查意見。

建設單位委託專案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建築工程設計檔案時,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要求,不得要求設計單位低於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設計。

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公共建築,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檔案中,明確安裝建築用能分項計量及資料採集傳輸裝置的設計內容,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要求安裝裝置。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綠色建築等級承擔質量保證責任。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編制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建築工程設計檔案時,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編制綠色建築設計專篇。

第十七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節能評估審查意見、綠色建築施工圖審查要點,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施工中應當採取降低能耗、水耗,減少廢棄物排放,防治噪聲和揚塵汙染等措施。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監理。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對綠色建築工程質量承擔責任;設計單位專案負責人、施工單位專案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按照有關規定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新建建築專案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建築能源利用效率測評機構對建築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並將測評結果向社會公示。能源利用效率測評結果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驗收。

能源利用效率測評機構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和技術規範對建築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買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綠色建築等級及技術措施、節能設施的保修期限及保護要求等內容,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三章 運營與改造

第二十三條 綠色建築的運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節能、節水、節材、綠化等管理制度完備;

(二)節能、節水和建築用能分項計量及資料採集傳輸裝置等設施裝置執行正常;

(三)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等裝置的自動監控系統執行正常,記錄完整;

(四)執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汙水等汙染物達標排放;

(五)分類收集生活廢棄物,規範設定垃圾容器。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經濟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建築能耗監測平臺,實施建築能耗動態監測和資訊共享。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用能分項計量及資料採集傳輸裝置接入監測平臺,並保證執行正常。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建築能耗統計、能源審計和能效公示制度。

未安裝用能分項計量和資料採集傳輸裝置的既有公共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以及供電、供氣、供水、供熱等能源供應單位,應當每年將建築能耗資料報所在地縣級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制定公共建築能耗限額標準,並向社會公佈。對超限額的'公共建築實施建築能耗超限額加價制度和差別價格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縣級以上政府經濟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建築能耗限額執行情況進行節能監察。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推動既有建築綠色改造。舊城區和棚戶區改造、城市環境景觀整治、既有建築抗震加固,應當同步實施綠色改造。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的綠色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居住建築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築納入政府改造計劃的,改造費用由政府和建築所有權人共同承擔。

使用財政資金進行綠色改造的專案,專案實施前應當進行建築節能量核定;專案完工後,應當進行建築能源利用效率測評和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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