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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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秩序,加強土地估價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土地估價人員素質和執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 報名條件

第四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二)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三)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不具備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四)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第六條 報考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如實填寫報名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二)學歷、學位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三)相關工作經歷的證明。

報考人員委託他人代為報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委託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影印件及授權委託書

報考人員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考  試

第七條 國土資源部組織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決策。

第八條 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根據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決策,具體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

第九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於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區同時舉行。考試的具體時間,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十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土地估價專業知識和執業能力。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內容包括:

(一) 土地管理基礎知識;

(二) 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三) 土地估價相關經濟理論與方法;

(四) 土地估價實務。

第十一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照統一的考試大綱統一命題。

第十二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採用閉卷方式進行。報考人員自由選擇報考科目的種類和數目,各科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考試年度內有效。

第十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實行統一評卷。各科成績於考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業資訊公示系統》公佈。

第十四條 應試人員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四章 考  務

第十五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考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以下考務工作:

(一)釋出考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