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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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國有資產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財教〔20XX〕13號及《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教財〔20XX〕6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高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條學校所有資產均應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規範管理。國有資產中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等有其他管理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房屋、傢俱、專用和通用裝置等固定資產是學校國有資產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學校另行制定房屋資產管理辦法和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和細則,加強對上述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四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滿足學校教學科研工作需要,服務學校事業發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應當堅持安全完整與注重績效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學校國有資產實行學校所有,資產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各級單位分級負責、有償使用、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為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的統一協調管理,學校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主任由校長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領導兼任,委員由資產與後勤管理處、學校辦公室、財務處、產業管理處、實驗室建設與裝置管理處、科研處、校園建設管理處、審計處、紀委監察處、保衛處、網路與教育技術中心、後勤集團等部門負責人擔任,日常辦事機構為資產與後勤管理處,資產與後勤管理處與其它成員單位共同組成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執行機構。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各執行機構在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細則並組織實施,維護學校國有資產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負責學校國有資產的配置、管理、使用、處置等相關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的賬務管理、資產評估、資產清查、學校產權變動登記和變更、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協調處理學校對外產權界定和糾紛調處工作;負責國有資產資訊管理及資訊化建設等工作。

三合理配置、利用學校的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為學校事業發展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

四高度重視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建設,著力培養專門管理人才,建立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較高的資產管理專業隊伍,不斷提高國有資產管理水平。

五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指導,向財政部、教育部和有關部門定期報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情況。

第七條資產與後勤管理處、學校辦公室、實驗室建設與裝置管理處、財務處、產業管理處、科研處、理工學科建設處、保衛處、圖書館等為學校資產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其職責範圍內的各類資產。

資產與後勤管理處:負責全校國有資產管理的統籌工作及房屋、土地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制定學校土地和房屋的分配、日常管理、產權登記等規章制度和工作細則,並對學校房屋資產分配、使用實施有效管理;統籌協調學校國有資產資訊管理工作,負責國有資產資料的統計、報告;會同其它部門做好國有資產清查、評估和產權調處工作;負責學校土地、房屋類資產的權證管理工作;代表學校處理土地和房屋產權登記和變更事宜,會同其它部門做好相關資產的報增、報減工作;負責學校各類管網的管理協調工作,授權網路與教育技術中心管理弱電系統,授權後勤集團對基礎設施管網實施管理等。

學校辦公室、科研處、理工學科建設處:負責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制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實施細則校名、校譽、專利權、著作權、版權、科研成果等;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保護和監督,對學校無形資產的轉讓、收益權等實施有效監管,制止各類對學校無形資產的侵權行為等。

實驗室建設與裝置管理處:負責學校傢俱、裝置類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制定實驗室管理具體細則並實施具體管理;負責提報教學、實驗儀器裝置購置計劃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學校傢俱、裝置等固定資產的預算編制、使用和分配、帳卡管理、登記清查、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以及及資產處置相關工作等。

財務處:負責貨幣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負責資金計劃、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現金、各種存款及有價證券的內部管理制度;及時清理結算應付、暫付預付款項和短期投資,避免呆賬、壞賬;協同其它部門完成學校國有資產年度財務報告等。

產業管理處:負責學校經營類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代表學校管理受託的投資型經營性資產和非投資型實物經營性資產;制定學校經營性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在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領導下負責校屬企業設立、重組、合併、撤銷、解散、破產等工作;做好相關企業無形資產商譽、商標權、專利權、版權等管理工作等。

保衛處:負責學校國有資產安全保衛工作。

圖書館:負責學校圖書類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建立健全各類圖書資料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提報各類圖書資料購置計劃、採購及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八條校內各單位對本部門所佔有使用的學校國有資產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其主要職責為:貫徹執行學校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確保佔有、使用資產的安全、完整、不流失;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避免資產閒置;辦理本單位資產的增減變動手續,建立健全資產賬、卡,並組織定期清查,做到賬、卡、物相符;必須安排一名單位領導分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並配備專職兼職管理人員,責任到人。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九條學校國有資產配置要嚴格按照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式辦理,以滿足學校事業發展的需要和各單位教學、科研、行政辦公及學生活動的基本需求為原則,由學校資產管理部門進行國有資產配置工作。

國有資產配置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從嚴控制,厲行節約,不得超標。

第十條學校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學校教學、科研和行政辦公需要;難以與其他部門共享、共用相關資產;難以通過市場購買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

在滿足以上條件時,各單位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後根據實際需要提出資產配置需求,由學校資產管理機構依許可權進行審批。資產配置需求超出學校自主許可權的,按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一條學校國有資產購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採購管理的相關規定實施政府採購。

第十二條學校通過接受捐贈等方式取得的各類資產屬於學校國有資產,應按規定及時辦理入賬手續,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加強管理。學校自建資產的賬務處理和資產移交按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學校要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切實發揮資產的使用效益,提高資產利用效率。對長期閒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資產,學校有權在校內進行調劑。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四條學校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方式。國有資產使用應首先保證學校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十五條要做好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資產使用各環節相互制約的內部控制流程,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個人。

第十六條要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機制,依據安全完整與注重績效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學校定期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考核,依據考核結果,建立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學校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七條學校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完善資產管理賬表和相關資料,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查明原因,並在資產統計資訊報告中反映。

第十八條進一步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使用的管理。對學校所有的各項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它財產權利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實施有效管理,依法保護,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各單位利用學校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需經資產管理部門同意並授權,資產額度較大的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審批,超過學校審批許可權的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由學校履行報批手續。

各單位未經資產管理部門授權一律不得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如有違反,學校有權收回已分配給違規單位使用的國有資產、嚴肅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酌情給予處理、處分。

第二十條學校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同時必須加強可行性論證和法律稽核,做好風險控制。

第二十一條學校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按規定許可權履行報批手續,具體許可權和辦理程式參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學校對以上資產使用行為實行專項管理,並在財務報告中予以披露,由此形成的資產損益,納入學校財務核算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校內各資產使用單位不得將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作為抵押物對外抵押或擔保,也不得為其它單位或個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三條學校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學校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登出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其範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四條待處置資產應當權屬明晰,不存在產權糾紛。進行資產處置前,應經過論證、評估、鑑定,並按規定許可權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處置。具體許可權和辦理程式參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學校依據資產處置批准檔案進行財務賬目的調整。

第二十五條校內各單位未經資產管理機構批准無權對國有資產進行處置。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資產管理部門經稽核、鑑定、評估後,向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提交處置報告,報學校領導審批,同時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資產處置形成的收入屬國家所有,統一上交學校財務。

第二十六條學校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處置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達到一定額度的,由資產管理部門通過招標、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

第六章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依法登記,確認國有資產所有權和學校對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權,落實管理責任。辦理程式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各有關單位應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登記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資產賬目,及時、準確地記錄國有資產的存量、增減、分佈等情況。實物資產應分類、編號,大型精密儀器裝置還應建立技術檔案;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它財產權利,應明晰產權關係,及時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當學校國有資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因歸屬不清而發生爭議時,產權糾紛處理遵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三十條應當進行國有資產評估的情形: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製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併、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可以不進行國有資產評估的情形:

一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學校下屬單位之間的合併、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教育部及財政部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三十二條學校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依據國家國有資產評估有關規定並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評估機構進行,同時按照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國有資產評估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的規定辦理核准或備案手續。

第三十三條學校國有資產清查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範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資訊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當結合實際工作需要或上級部門安排不定期進行資產清查,通過資產清查做到資產管理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對於資產清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查明原因,對於重大問題應向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提交專項報告。當需要進行資產清查時,應當提出申請,經教育部稽核、財政部批准同意後實施。具體資產清查工作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高校資產清查中的國有資產損失,按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八章資產資訊管理與報告

第三十五條學校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資訊化的要求,建立國有資產管理資訊系統,及時錄入相關資料資訊,加強國有資產的動態監管,並在此基礎上組織國有資產的統計和資訊報告工作。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對其所佔有使用的資產狀況,按照上級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作出報告,包括年度決算報告、重大事項報告和專項工作報告等。學校的資產狀況是學校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報告內容應當完整、資訊真實、資料準確,同時對國有資產的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說明。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根據國有資產資訊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全校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和處置狀況,並作為編制學校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績效考核

第三十七條學校將逐步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核制度和考核體系,按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原則,通過科學合理、客觀公正、規範可行的方法、標準和程式,真實地反映和評價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績效。

第三十八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核,包括國有資產管理的基礎工作、建設、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內容,具體考核方式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學校進行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核的目標是通過總結經驗、查漏補缺、完善制度等方式,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提高學校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更好的為學校事業服務。

第十章監督檢查和獎懲

第四十條學校內部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有義務和責任管好用好國有資產,依法維護學校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學校要建立健全學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一條學校應進一步規範國有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建立起單位內部監督與財務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全方位監管體系。對於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追究其責任,並按規定進行處理、處分和處罰。

第四十二條對維護學校國有資產安全與完整取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將予以表彰和獎勵。應予獎勵的情形有:

一積極開展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

二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勇於創新,運用和推廣新技術,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或節約學校管理成本和費用並取得顯著效果的;

三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同違反國家、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制度及侵佔、損毀國有資產的行為作鬥爭,使國有資產避免或減少損失而表現突出的。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學校對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均依照本辦法執行;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單位,同時按照企業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學校出資企業改制上市、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國有資產管理事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四條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細則,經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審議後報資產與後勤管理處備案,其中辦公傢俱、通用裝置等固定資產使用管理細則同時報實驗室建設與裝置管理處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授權資產與後勤管理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參照財政部、教育部國有資產管理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有資產管理制度2

一、我院國有資產實行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具體分工:財務科負責流動資產的管理,建立固定資產的總分類明細賬;總務科管理各類辦公傢俱,病床及後勤物資;裝置科負責醫療器械;資訊科管理電腦,印表機等;基建辦負責新建工程立項報批、竣工驗收、辦理資產登記手續;辦公室負責房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的管理;藥劑科負責藥品管理;材料科管理衛生材料。

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對應收和預付款項要加強管理,定期分析、及時清理;藥品採用“計劃採購、定額管理、加強週轉、保證供應、金額管理、數量統計、實報實銷”的管理辦法;其它存貨要按照“計劃採購,定額定量供應”;大型醫療裝置,要確定專人保管,制定操作規程,維修保管制度,實行專管專用,以提高使用效益,並定期報告裝置狀況及使用情況。

三、各科室需要購置國有資產必須提前向主管負責人提出申請,報經院長審批,由相關科室負責購置。要健全採購管理制度,做好資產驗收工作,加強資產入庫管理,根據稽核無誤的驗收入庫手續、批准計劃、合同協議、發票等相關證明,及時進行賬務處理,每月與歸口管理部門核對賬目,保證賬賬相符。

四、各科室對佔有、控制和使用的國有資產安全、完整負責,資產管理部門要定期核對實物,要求賬實相符,防止物資擠壓、損壞、變質、被盜等情況的發生,積極指導協助有關人員管好、用好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質、增值。

五、科室之間不準自行對國有資產轉移、私自動用和任意拆卸。科室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國有資產應向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資產管理部門統一進行院內調劑使用,以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整體效益。

六、科室分科或負責人變動時,由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科室對國有資產進行分割和監交,並由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科對國有資產做分戶賬調整。

七、國有資產處置即國有資產無償調撥、有償轉讓、對外捐贈、置換、報廢、報損等事宜。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請,院領導審批,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由資產管理部門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報財政局批准,並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八、資產管理部門至少每年對國有資產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對工作,發現餘缺及時作出記錄、查明原因,提出相應處理意見,按報批手續報院領導批准後進行賬面調整,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九、歸口管理部門和科室在計劃、購置、保管、使用、維修、報廢、報損、出租、轉讓、出售等環節都必須認真、嚴格履行各自的義務和職責。醫院定期對管理和使用國有資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科室和個人進行表彰,同時對違反的行為和現象,要嚴格追究責任,視情況輕重給予處罰,將國有資產管理作為其科室綜合考評的重要依據之一。

國有資產管理制度3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本局固定資產的管理,根據《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局固定資產的管理部門為局辦公室,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評估、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

第三條 需要採購固定資產的,經相關科室申請、由局辦公室提出意見,報局務會議研究決定,並嚴格按照規定,實行個案採購或集中統一採購。

第五條 局辦公室應建立起本局固定資產賬冊,對於新採購的、報廢的固定資產應及時進行賬冊登記,明確使用的科室和使用人,做到責任到人。

第六條 各固定資產的使用人員,對資產的安全、經濟使用負有責任,應按照正確用途規範使用,加強保養維護,儘量延長使用年限。

第七條 使用中的固定資產如出現故障或損壞,需要維修的,應報局辦公室統一辦理,重大維修事項報分管領導批准。

第八條 未經分管領導同意,嚴禁將本局固定資產借與他人或外單位使用。不得為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信貸或經濟擔保,不得對外投資。

第九條 固定資產達到報廢條件,需要申請報廢的,由局辦公室提出意見,經局務會討論通過後向有關部門申請報廢。

第十條 每年由局辦公室組織、各科室配合,進行一次固定資產清查,確定固定資產是否存在;是否屬本單位所有;增減變動的記錄是否完整。查本年度減少的固定資產是否履行有關手續,是否正確及時入賬。租賃的固定資產是否有合法手續,會計處理是否正確。檢查本年度增加固定資產的計價是否正確,憑證手續是否齊備,檢查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檢查固定資產的實存數量與固定資產臺帳記載的數量是否一致;檢查固定資產臺賬記載的數量與固定資產明細賬登記的數量是否一致;檢查固定資產明細賬登記的金額與固定資產總賬登記的金額是否一致。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退休、調離、崗位調整,應在其退休、調離、調整之前,由相關科室與辦公室協調,辦理移交手續,將所使用的固定資產交還局辦公室,未辦理資產移交,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對於分配給本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資產,因本人管理不嚴造成固定資產人為損壞、遺失的,按固定資產原價賠償。

第十三條 平涼工業園區質監分局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

國有資產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根據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教育部《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等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的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各單位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行政事業費撥款形成的資產;通過科研、橫向開發、各類辦學收入形成的資產;學校各經營實體在營運中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和學校校譽等收入形成的資產。學校國有資產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建立、健全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歸口統計、報告國有資產的各種資料;明晰產權關係,實施產權管理;維護國家、學校合法權益,保障各項資產的安全完整;推動資源合理配置,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四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負責組織學校的資產清查、評估、產權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組織實施裝置採購、驗收、參與基建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對投入的經營性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參與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會同有關部門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理;向上級報告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五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體制,全校國有資產產權由校產裝置管理處統一歸口管理,各單位負責對所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為加強國有資產統一協調管理,學校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分管資產的副校長兼任;副主任由校產裝置處處長擔任,委員由校長辦公室、財務處、教務處、現代教育技術中心、科研處、後勤服務公司、基建處、審計處、紀律監察辦等單位負責人擔任。委員會辦事機構為校產裝置管理處。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對學校國有資產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交校長辦公會決策。

(二)根據學校各項建設的需要,提出全校現有資產優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見,交有關會議決策。

(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和學校實際情況,佈置、監督檢查國有資產管理各項工作。

第七條校產裝置管理處根據學校的工作部署和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要求,統一對學校佔有、使用的資產實施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財政部、教育部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與法規,負責制訂並貫徹有關資產管理的實施細則;

(二)負責全校教學、科研、行政儀器裝置、文物及陳列品、土地、公用房屋、傢俱、無形資產、長期投資等資產的管理;

(三)負責組織學校的財產清查、資產評估、資產登記、產權界定、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出租、出借、報損、報廢等申報和審批手續;

(五)組織實施資源的合理配置,調劑閒置資產,組織實施學校裝置採購、驗收,參與基建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申報手續,並對投資者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各單位負責本單位使用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針對各自管理的物件,協同校產裝置管理處制定具體管理實施細則,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本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

(二)定期清查盤點,確保管理物件的帳、卡、物相符;

(三)定期向校產裝置管理處反映資產變動情況,協同校產裝置管理處完成資產清查、評估、界定、登記和資產年報等任務。

校長辦公室、財務處、基建處、後勤服務總公司、校產總公司除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外,校長辦公室負責無形資產管理(包括校名、校譽等);財務處負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及固定資產資金量的核算管理;基建處負責學校土地規劃管理、新建工程立項、新建工程竣工驗收、辦理資產登記手續;後勤服務總公司負責全校水電設施、道路、室外建築物、園林植物的管理;校產總公司負責各校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年檢及保值增值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收繳企業應繳利潤和費用,維護學校各類資產的收益權。

第三章資產使用管理

第九條各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由主要領導負責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物相符,防止資產流失和損毀。

第十條各單位要確定資產管理人員,資產量較大的單位應設立專職人員並保持相對穩定,資產管理人員調動工作崗位要辦理交接手續,交接手續不清,原管理人員不得離崗。

第十一條對外出租出借學校國有資產必須履行申報審批程式。所有出租出借資產必須經主管校領導同意,並由校產裝置管理處與租借方簽訂相應的協議、合同。所有資產出租收入必須全額上交學校財務,財務處按財務管理制度進行收益分配。未經校產裝置管理處同意,出租出借的資產不得二次轉租。

第十二條學校經營性資產是指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批准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取得收益活動的資產。批准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經營實體,必須明晰產權關係,及時辦理國有資產佔有的申報工作,由校產裝置管理處負責登記稽核,報主管校長審批。經營實體不得將國有資產轉為集體或個人所有。

學校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必須按國資事發89號檔案頒發的《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執行,經營實體要保證所使用的國有資產安全完整,並促進其保值增值。學校對各類經營實體定期進行校內產權登記工作,由經營實體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經營實體佔用學校國有資產種類、數量、總額表;

(二)經註冊會計師稽核的驗資報告;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檔案、材料。

經營實體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相應的考核辦法:

(一)經營性資產完好程度考核;

(二)經營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

第四章財務處置和產權糾紛的調處

第十三條學校國有資產的處置,是指學校對佔用、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登出產權的一種行為,包括無償調出、出售、報廢、報損。學校國有資產的處置依據國資事發[1995]106號《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和教育部財務司有關規定處理。上級指令性要求調出資產用於救災、扶貧的,由主管校長審批;學校土地屬有限資源,嚴禁轉讓、出售;閒置的資產需要變賣、出售的由原使用單位提出,報主管校長審批。

第十四條各單位無權直接處置國有資產,需要報廢、報損的資產,由校產裝置管理處統一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五條非經營性資產處置收入必須全部上交財務處,並按規定使用。經營性資產的處置收入,由各企業和經營實體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用於自身的技術改造、裝置更新,或上繳學校財務處。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將國有資產的處置收入私存、私分、入二級財務帳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學校國有資產產權糾紛,是指學校所屬各單位對外、對內在國有資產佔有、使用權上的糾紛。凡涉及產權糾紛,事發單位必須及時通知校產裝置管理處,由校產裝置管理處會同有關單位共同負責辦理調查、取證、調處,或提交司法部門調處。校內單位之間發生的糾紛由其主要負責人自行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調解裁定。

第十七條學校的國有資產是確保教學、科研等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資基礎,學校非經營性國有資產不得用於貸款的抵押或投保。

第五章責任

第十八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有管好用好資產的義務和責任。所有校辦企業及經營實體都有依法保證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第十九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是一種互相協調、互相配合的系統管理工程,從計劃、購置、保管、使用、維修、報損到變賣、出售、轉讓各單位都必須認真、嚴格、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學校定期對在管理和使用國有資產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第二十條各單位對佔有、使用、管理的國有資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校產裝置管理處有權責令其改正,並建議學校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反映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清查、登記,帳、卡、物不符,不及時填報資產報表,隱匿真實情況的;

(三)未履行報批手續,擅自轉讓、出租、出借或對外服務、投資的;

(四)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佔學校國有資產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對校辦產業、經營實體的資產監督管理不力,造成學校權益受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