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制度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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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固定資產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資產管理制度,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於資產管理制度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借鑑!

資產管理制度範文

資產管理制度範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確保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資產流失,保障和促進食品藥品檢驗事業發展,根據財政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國有資產是指院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國家撥給院的資產,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三條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實行院長負責制,主管院長協助院長工作。計劃財務處負責院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相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四條計劃財務處的監督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院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國有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彙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稽核上報審批或報備材料;

(四)按照上級部門要求,組織相關工作。

第五條按照資產分類和部門職責,對國有資產實施歸口管理,歸口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加強資產日常管理,制定並完善資產購置、驗收、入賬、保管、領用、使用、維護及處置等具體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歸口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合理配置資產,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三)根據規定許可權,稽核或審批歸口管理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並及時提交財務部門相關材料進行帳務增加或減少。

(四)組織歸口負責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五)接受院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報告有關資產管理工作。

第六條歸口部門的分工如下:

(一)計劃財務處:負責現金、銀行存款、應付、暫付(預付)款項等流動資產管理;

(二)儀器裝置管理處:負責通用裝置、專用裝置、電氣裝置、電子產品及通訊裝置、儀器儀表及其他歸口資產的管理;負責外購軟體的管理;

(三)後勤服務中心:負責公有房屋、土地、在建工程、車輛、傢俱用具、材料及其他歸口資產的管理;負責院辦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負責落實院辦企業上交利潤並按時催繳到位;

(四)資訊中心:負責圖書資料、自行開發軟體的管理;

(五)科研管理處:負責著作權、版權、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管理;

(六)標準物質與標準化研究所:負責專利權的管理;

(七)院長辦公室:負責院名、院譽管理。

第七條資產使用部門對所使用的資產實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院國有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按照歸口部門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門資產管理的崗位責任制,對本部門使用資產的賬、物、卡進行日常管理,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各類資產應落實到使用人,建立交接制度,相關人員離職,必須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三)接受歸口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報告有關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八條國有資產配置是指為完成檢驗任務和促進院各項事業發展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式,通過購置和接受調撥等方式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九條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本部門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難以與其他部門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三)難以通過市場購買服務方式實現,或者採取市場購買方式成本過高。

第十條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應根據發展需求,以資產存量為依據,提出新增資產年度配置計劃,經資產歸口部門稽核、列入預算後方可實施。沒有履行相關程式的,一律不得購置。

第十二條歸口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的資產配置辦法,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

歸口部門配置資產應當堅持資產共享共用原則,對納入財政部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範圍的資產,分別編制基本支出年度資產購置計劃和專案支出年度資產購置計劃,並按照財政部、國家總局批覆的年度部門預算組織實施。新增資產配置預算一經批覆,除無法預見的特殊增支事項外,不得調整。

第十三條購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政府採購。

第十四條歸口部門對本部門管理的長期閒置、低效運轉的資產,應進行調劑,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五條國有資產使用包括自用、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等,國有資產使用應首先保證本院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需要,並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績效和跟蹤管理等原則。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七條歸口部門應及時對購置、接受捐贈、無償劃撥等方式獲得的國有資產辦理驗收入庫手續,嚴把數量、質量關,驗收合格後交具體使用部門;自建資產應及時辦理竣工驗收、竣工財務決算,並按要求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手續,及時向財務部門提交資產的相關憑證或檔案據以進行賬務處理。接受捐贈的國有資產,須報國家總局備案。

第十八條歸口部門應當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檢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加強對專利權、著作權、版權、科研成果、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院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均由歸口部門進行必要性、可行性論證,提交院長辦公會批准後,按規定報國家總局、財政部備案或審批。具體審批程式如下:

(一)單項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由院長辦公會議審批後於1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報國家局備案;

(二)單項價值或批量價值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200萬元)以上的,須按規定許可權報國家局審批。

第二十條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按國家相關規定提交材料。

第二十一條嚴格控制貨幣性資金對外投資。不得利用財政撥款和財政撥款結餘對外投資,不得從事以下對外投資事項:

(一)買賣期貨、股票,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利用國外貸款的,在國外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須按國家相關規定提供材料,歸口部門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出租,原則上應採取公開招租的形式確定出租的價格,必要時可採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的辦法確定出租底價。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

第二十四條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須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並在年度決算說明中對相關資訊進行披露。

第二十五條接受捐贈的部門,應及時按照歸口部門要求辦理資產入庫、財務入賬手續,並報國家總局備案。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處置是指院對所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進行轉讓或者登出產權的行為。

(一)國有資產處置範圍包括:閒置資產,報廢、淘汰資產,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以及依照國家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

(二)處置方式包括:報廢報損、對外捐贈、無償調撥(劃轉)、出售、出讓、轉讓(含股權減持)、置換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七條處置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由資產歸口部門組織相關技術鑑定,提出處理意見,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理。報廢報損審批應定期按規定進行。具體審批程式:

(一)歸口部門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及處置申請報告,經主管院長審籤;

(二)計劃財務處稽核,報主管院長審籤;

(三)歸口部門報院長辦公會議審定或審批;

(四)計劃財務處報國家局備案或審批。

第二十八條報廢是指按有關規定或經有關部門、專家鑑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登出的資產處置行為。報損是指由於發生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有關規定對資產損失進行產權登出的資產處置行為。歸口部門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廢、報損事項的申請報告(主管院長籤批);

(二)《中檢院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中檢院國有資產處置清單》;

(三)資產歸口部門組織五名及以上專家鑑定的報廢意見書;

(四)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等憑據的影印件;

(五)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的鑑定檔案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檔案;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覆檔案、建設專案拆建立項檔案、雙方簽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等;

(七)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對外捐贈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願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與給合法的受贈人的行為,包括實物資產捐贈、無形資產捐贈和貨幣性資產捐贈等。申請部門對外捐贈須提供對外捐贈事項的申請報告(主管院長籤批)、《中檢院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決定捐贈事項的有關檔案或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能夠證明捐贈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等材料。

第三十條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變更國有資產所有權或佔有、使用權並取得相應收益的行為。出售、出讓、轉讓按國家規定報送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對確認形成損失的貨幣性資產(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進行核銷的行為。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事項的申請報告;

(二)《中檢院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用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後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以及財產清算報告、登出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檔案;

(四)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財產或遺產不足清償的法律檔案;

(五)涉及訴訟的,提供判決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裁定書,或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檔案。

第三十二條資產使用單位或歸口部門申報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三條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出售、出讓、轉讓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通過招標、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未達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報廢、報損,應從嚴控制。

第三十四條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佣金等費用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計劃財務處,由計劃財務處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一)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等收入上繳中央國庫。

(二)科技成果轉化(轉讓)收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在扣除獎勵資金後上繳中央國庫。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中央國庫。

第三十五條利用現金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利用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收入形式為現金的,扣除投資收益,以及稅金、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後,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投資收益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二)收入形式為資產和現金的,現金部分扣除投資收益,以及稅金、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後,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利用現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混合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按照本條(一)、(二)款的有關規定分別管理。

第三十六條國家總局、財政部對院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以及院按規定許可權處置國有資產並報上級備案的檔案,是院辦理產權變動和進行賬務處理的依據。

第六章產權登記與糾紛處理

第三十七條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國家對院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有資產所有權和院對國有資產佔有、使用權的行為。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對外投資情況;

(四)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發生分立、合併、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係、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單位,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第三十九條產權糾紛是指由於國有資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一)與國家總局局屬事業單位發生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向國家局申請調解。

(二)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向國家總局申請調解;國家總局調解不成的,由其報財政部調解;再調解不能解決的,報國務院裁定。

(三)與非國有單位或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資產歸口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院長辦公會議審定,報國家總局、財政部同意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式處理。

第七章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製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併、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由相關部門向計劃財務處提交評估立項申請書,經稽核報院長辦公會議審批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資產評估的立項審批、評估、確認等手續。

第四十二條資產清查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國家總局安排,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範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資訊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國有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財政部、國家總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進行資產清查,應當提出申請,經國家總局稽核同意後實施。根據國家要求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開展資產清查核實工作,應當按照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財辦〔2006〕52號)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財辦〔2007〕1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資產資訊管理與報告

第四十四條資產歸口部門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資訊化的要求,建立國有資產管理資訊系統,及時錄入相關資料資訊,加強國有資產的動態監管,並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資訊報告工作。

第四十五條資產歸口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總局規定的年度部門決算報表的格式、內容及要求,編制國有資產年度決算報表,計劃財務處彙總上報。各歸口部門應保證報表內容完整、資訊真實、資料準確。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資產歸口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並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個人,加強對國有資產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條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擅自佔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

(三)擅自提供擔保,出租和出借國有資產;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壓價處置國有資產;

(五)截留資產處置收入和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

(六)其他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和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資產管理制度範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固定資產管理,防止固定資產流失,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固定資產是學校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等工作正常進行的重要物資基礎,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必須貫徹“統一領導,分工管理,層層負責,合理調配,管用結合,物盡其用”的原則。要健全計劃、採購、驗收、維修、保養等各項管理制度,使固定資產經常保持完好、可用狀態,防止固定資產流失,促進其保值增值。

第二章 固定資產分類、範圍和作價

第三條 按照教育部2000年頒佈的《高等學校固定資產分類及編碼》,固定資產按其性質分為房屋及建築物;土地及植物;儀器儀表;機電裝置;電子裝置;印刷機械;衛生醫療器械;文體裝置;標本模型;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工具、量具和器皿;傢俱;行政辦公裝置;被服裝具;牲畜等十六類。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應列為固定資產的具體範圍:

㈠單價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並能在原有狀態下獨立使用的教學、科研、行政辦公、生活後勤物資裝置;

㈡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建築物;

㈢土地;

㈣傢俱、圖書資料;

㈤無償調入或贈送給學校符合上述條件的物品;

㈥特殊需要且單價500元以上被服裝具。

第五條 下列資產不論價值大小,均不列為固定資產:

㈠臨時簡易房屋、臨時建築物,如工棚、臨時廁所、崗亭、簡易人行道、刺絲圍牆等;

㈡替換性資產。如輪胎、投影機燈泡等(該項中屬於成套中原已配套的仍作為固定資產完整的組成部分,其價值計入成套裝置價值之內,替換時可分別不同情況按維修或消耗對待)。

第六條 新添固定資產的安裝費,應計入新添固定資產總值內,基本建設投資或獨立核算的校辦企業新添固定資產運雜費,計入新添固定資產總值內,其它則不計入。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增減固定資產原值:

㈠原有固定資產因改制而提高質量或擴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實際開支增加其原值;

㈡成套裝置因損壞或其它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時,應減少其原值;

㈢已列入固定資產的房屋和建築物,擴建、改建或部分拆除,應分別增減其原值。

第八條 固定資產原值的增減,應按規定的程式辦理記帳手續,以保證帳帳、帳卡及帳物相符。

第三章 固定資產管理體制、職責及隊伍

第九條 學校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實行統一領導,分口分級管理和管用結合的二級管理體制。

第十條 校產裝置管理處為全校固定資產的歸口管理部門,全面負責固定資產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建立固定資產總帳、分戶帳、明細帳和財產卡片;督促使用單位做好固定資產的驗收入帳工作,受理固定資產的調劑、報損、報失、報廢、改裝、拆除等工作;檢查、評估固定資產日常維護情況和使用效益;定期進行固定資產帳、卡、物的核對並及時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分佈、增減異動情況進行登記;做到帳帳、帳卡及帳物相符。

財務處負責全校固定資產金額的核算。每月由校產裝置管理處提供上月固定資產入帳金額與財務處對帳,做到帳帳相符,對出現的差額及時查明原因進行調帳。

院、系(部)、機關處室負責本單位裝置、傢俱使用管理和日常維護工作。各單位對所管理的固定資產每年都要進行清查核對,確保帳帳、帳卡、帳物相符。發現問題要及時向校產裝置管理處反映,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妥善處理。

第十一條 逐步建立一支數量恰當、思想素質好、業務熟悉的與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相適應的固定資產管理隊伍,努力提高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保持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以保證各項管理措施的落實。

第十二條 建立必要的固定資產技術管理制度及管理(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各級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含兼職),對所管固定資產負有全部責任。管理人員工作調動時,應辦好交接手續。

第十三條 資產管理部門與使用部門應加強聯絡,及時瞭解固定資產使用狀況,督促其提高固定資產使用率,充分發揮固定資產效能。

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驗收、管理、維修

第十四條 校內所屬各單位所添置的固定資產均屬於學校財產,必須到校產裝置管理處辦理驗收、登記、建帳手續,憑校產裝置管理處出具的固定資產驗收單報帳聯,到財務部門報帳,否則,將追究當事人和財務人員責任。實行二級核算的單位,所購置的固定資產,也必須到校產裝置管理處辦理入產手續,其驗收單報帳聯送交學校財務處,以增加學校固定資產。

㈠房屋、建築物的驗收,由基建部門填寫驗收移交單,並提交房屋及建築物平面圖、管道電氣圖等,會同校產裝置管理處及使用單位進行驗收後,按標的加待攤費用填制房屋、建築物估價入帳單入帳,待辦理決算後,按決算數正式辦理房屋建築入產手續。

㈡儀器裝置驗收,由採購訂貨單位(人員)對照實物填寫驗收單,並通知有關單位進行嚴格驗收,考核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裝置的驗收比照教育部高教司 [2000] 9號《高等學校儀器裝置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方法和程式進行。如發現損壞或質量和數量有問題,應由採購訂貨部門與廠商聯絡解決,驗收合格後,憑驗收單及發票等到校產裝置管理處辦理固定資產入產手續。

㈢圖書、傢俱等由使用單位根據其特點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按規定辦理固定資產入產手續。

第十五條 利用學校固定資產對外服務及創收必須堅持有償使用原則,事先到校產裝置管理處辦理有關手續;非經營性固定資產轉經營性固定資產必須提交報告,經主管校長批准後,到校產裝置管理處辦理有關手續。對金額大且投入企業的資產,需經校長辦公會議決定,並作為學校對校辦產業的投資。

第十六條 大型專用裝置在校內要實行資源共享。裝置由主要使用單位負責管理,學校撥一定的執行費,教學使用不收費,科研使用適當收費,以彌補執行費用的不足。

第十七條 學校逐步增加固定資產更新、改造、維修資金,以確保固定資產的正常使用。固定資產的處置收入,應入專用基金帳,作為更新、改造、維修專用。

第五章 固定資產變動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使用期滿,確已喪失效能的,應作報廢處理;由於人為的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毀損,應作報損處理。申請報廢報損的固定資產必須是:經技術鑑定確實無法修復使用的;使用已超過一定的年限的;修復費用超過重新購置費用 5 0%的;技術落後、效益差的;主要零部件無法補充而又年久失修的固定資產。

第十九條 由於使用人違反操作規程或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資產損壞、丟失,應查明原因,視情節對責任人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的報學校處理。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在校內調撥,須填寫“固定資產調撥單”,經調出、調入單位保管人和負責人及校產裝置管理處負責人簽字後,方可作為做帳依據,固定資產調出學校須由使用單位提交報告徵得校產裝置管理處同意,報主管校長批准(金額大的報校長辦公會決定),並辦理相關手續,報校產裝置管理處衝減固定資產。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在校內借用,由保管、使用單位自行協商解決。校外單位借用,價值在1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由校產裝置管理處批准,超過1萬元的報主管校領導批准,5萬元及以上的由校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固定資產的處置權在校產裝置管理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處理學校固定資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校產裝置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學校原有檔案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