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郵政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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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海南省郵政條例

第一條 為保障郵政普遍服務,規範郵政市場秩序,保護郵政通訊與資訊保安,維護使用者、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按照國務院及省人民的政府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國家安全、財政、國土、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工商、稅務、物價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郵政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郵政是國家重要的社會公用事業。郵政普遍服務是國家基本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的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在規劃、建設、用地、財政、交通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政策優惠,支援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推進郵政物流服務農業、農村、農民的網路建設,扶持快遞園區建設。

第四條 省人民的政府應當將郵政事業納入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郵政發展專項規劃。郵政發展專項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銜接。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郵政發展專項規劃編制城鄉郵政設施、快遞園區佈局和建設的規劃和計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和計劃的執行情況。

市、縣、自治縣人民的政府城鄉規劃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郵政普遍服務標準明確郵件處理場所、郵政營業場所等郵政設施的位置和規模。

農村地區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建設應當納入鄉鎮和村莊建設規劃。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保護郵政設施,維護郵政通訊安全和暢通,對破壞郵政設施和危害郵政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和向郵政管理、國家安全、公安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章 普遍服務

第六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5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10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機要通訊、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以及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免費寄遞等特殊服務業務。

第七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對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郵政營業時間和投遞頻次、鄉鎮政府所在地以外農村地區的郵政營業時間和投遞頻次、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郵件互寄時限等方面制定地方標準,但地方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標準。

第八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地址要素與郵政編碼組合的通用郵政地址格式標準,組織、指導郵政企業開發郵政地址系統資訊庫。

地名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在設定的街道名稱牌和門牌上附註郵政編碼;地名和門牌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

郵政企業應當在郵政營業場所免費為使用者提供郵政編碼查詢服務。

第九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不同服務地區的主要人口聚集區平均服務半徑或者服務人口的要求,設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場所。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辦齊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業務種類。

郵政企業設定、撤銷郵政營業場所,應當事先書面告知省郵政管理部門;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報經省郵政管理部門批准,並予以公告。

郵政企業將郵政自辦營業場所改為代辦營業場所,應當報經省郵政管理部門批准,並不得停辦原來已經辦理的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具體審批辦法,由省郵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郵政企業委託單位或者個人代辦郵政普遍服務業務,應當簽訂代辦協議。代辦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具備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條件,執行郵政普遍服務的規定和資費、服務標準。

郵政企業應當加強對代辦營業場所郵政普遍服務質量的管理,並對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定 “中國郵政”標識,公示營業時間、業務範圍、資費標準、服務標準、業務單據書寫式樣、郵件和匯款的查詢及損失賠償辦法、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以及使用者對其服務質量的投訴辦法。

郵政企業應當在郵政信箱(筒)上標明開箱的頻次和時間,並按照標明的頻次和時間開啟郵政信箱(筒)。

第十二條 使用者交寄郵件,應當遵守禁止和限制寄遞物品的相關規定,不得交寄、夾寄帶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使用者交寄郵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封裝規格、書寫格式,使用標準信封和符合規定的郵資憑證,正確書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郵政編碼。

使用者交寄郵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已投入郵政信箱(筒)的,由郵政企業退回寄件人;無法退回寄件人的,按無著郵件處理。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發生重大服務阻斷時,郵政企業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的政府和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並配合做好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發生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等重大突發事件的,經省人民的政府同意,由省郵政管理部門報請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釋出禁止寄遞、限制寄遞物品的通告。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新建居民住宅區,應當由單位或者住宅小區管理單位到當地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不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的,郵政企業應通知單位限期辦理。郵政企業應當公佈登記地點和電話號碼。

單位更改名稱、收件人變更地址,應當事先通知當地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也可以辦理郵件改寄新址手續。

具備下列按址投遞條件的,郵政企業應當自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之日起7日內安排投遞:

(一)有地名管理部門統一編制的門牌號碼;

(二)有確定的使用者名稱稱和固定地址;

(三)已設定接收郵件的信報箱或者接收郵件的場所;

(四)具備郵政車輛和郵政從業人員的通行條件;

(五)按規定需要辦理中外文名稱登記的,已辦妥手續。

不具備按址投遞條件的使用者,可與郵政企業協商,由郵政企業將郵件投遞到雙方商定的接收郵件的場所。郵政企業可以根據單位和個人的需求,在營業、投遞場所設定使用者租用的郵政專用信箱。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投遞頻次和深度投遞郵件,採取按址投遞、使用者領取或者與使用者協商的其他方式投遞郵件。郵政從業人員為使用者提供到戶服務時應當佩戴郵政專用標識和工號牌。

收件地址為單位地址的郵件,應當投遞到單位設在地面層的收發室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收件地址為住宅,設有信報箱的,應當投遞到信報箱;沒有信報箱的,可投交收發(傳達)室或物業服務管理機構的辦公場所;沒有設信報箱、收發(傳達)室和物業服務管理機構的,可投遞到與使用者協商的指定位置。

鄉鎮人民的政府所在地郵件投遞深度等同於城市投遞深度。其他農村地區郵件應當投遞到村郵站、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在樓房地面層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主出入口處設定收發室、信報箱或者指定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准許郵遞人員及車輛進入管理區域為使用者提供郵政普遍服務,並免收停車費。

收發室、物業服務企業、村郵站、村委會或者其他接收郵件場所應有人員接收郵件。接收郵件的人員應當當面核對、簽收,並妥善保管和及時傳遞郵件。發現錯投和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批註原因並及時通知郵政企業收回。

任何人不得私拆、隱匿、譭棄、盜竊他人的郵件或者撕揭郵票。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在寄遞處理郵件過程中,發生丟失、損毀、內件短少,或者郵件收發人員和郵件代收人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應當依照郵政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補救措施或者予以賠償。

承運郵件的鐵路、公路、民航等運輸單位在保管或者運輸途中,發生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的,除郵件本身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外,承運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冒領使用者郵件、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