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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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保密制度 

公司保密制度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守公司祕密,維護公司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祕密是關係公司權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技術祕密和其他商業機密。技術祕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且企業採取保密措施的非專利技術和技術資訊。技術祕密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資料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資料、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件、相關的函電,等等。其他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單、行銷計劃、採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等等。     第三條 公司附屬組織和分支機構以及職員都有保守公司祕密的義務。接觸到企業商業祕密的高階員工,例如: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財務人員、銷售人員、祕書、保安人員等對保守公司祕密負有特別的責任。     第四條 公司保密工作,實行既確保祕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針。     第五條 對保守、保護公司祕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部門或職員實行獎勵。 保密範圍和密級確定     第六條 公司祕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條規定的範圍以及下列祕密事項:    (一)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祕密事項。    (二)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專案及經營決策。    (三)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見書及可行性報告、主要會議記錄。    (四)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資訊。    (六)公司職員人事檔案,工資性、勞務性收人及資料。    (七)其他經公司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一般性決定、決議、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資料等內部檔案不屬於保密範圍。     第七條 公司祕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祕密”三級。    絕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祕密,洩露會使公司的權益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公司祕密,洩露會使公司權益和利益遭受到嚴重的損害;祕密是一般的公司祕密,洩露會使公司的權益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八條 公司祕級的確定:     (一)公司經營發展中,直接影響公司權益和利益的重要決策檔案、技術資料為絕密級;    (二)公司的規劃、財務報表、統計資料、重要會議記錄、公司經營情況為機密;    (三)公司人事檔案、合同、協議、職員工資性收人、尚未進人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資訊為祕密級。     第九條 屬於公司祕密的檔案、資料,應當依據本制度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標明密級,並確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分永久、長期、短期,一般與密級相對應,特殊情況外標明。保密期限屆滿,自行解密。 保密措施     第十條 屬於公司祕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摘抄、儲存和銷燬,由辦公室或主管副總經理委託專人執行;採用電腦技術存取、處理、傳遞的公司祕密由電腦部門負責保密。     第十一條 對於密級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採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經總經理或主管副總公司批准,不得複製和摘抄;    (二)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裝置完善的保險裝置中儲存。     第十二條 屬於公司祕密的裝置或者產品的研製、生產、運輸、使用、儲存、維修和銷燬,由公司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執行,並採用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祕密事項的,應當事先經總經理批准。     第十四條 具有屬於公司祕密內容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主辦部門應採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選擇具備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    (二)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參加會議人員的範圍,對參加涉及密級事項會議的人員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裝置和管理會議檔案;    (四)確定會議內容是否傳達及傳達範圍。     第十五條 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訊中洩露公司祕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祕密,不準通過其他方式傳遞公司祕密。     第十六條 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公司祕密已經洩露或者可能洩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辦公室;辦公室接到報告,應立即作出處理。     第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警告,並扣發工資       元以上       元以下:    (一)洩露公司祕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經濟損失的;    (二)違反本制度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祕密內容的;    (三)已洩露公司祕密但採取補救措施的。     第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辭退並酌情賠償經濟損失:    (一)故意或過失洩露公司祕密,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違反本保密制度規定,為他人竊取、刺探、收買或違章提供公司祕密的;    (三)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第十九條 公司與接觸重要機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合同》,《保密合同》以書面形式簽訂,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保密的內容和範圍;    2.保密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保密協議的期限;    4.保密費的數額及其支付方式;    5.違約責任。    在保密合同有效期限內,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1.嚴格遵守本企業保密制度,防止洩漏企業技術祕密;    2.不得向他人洩漏企業技術祕密;    3.非經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利用該技術祕密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不得利用技術祕密進行新的研究和開發。     第二十條 對高階員工實行“競業限制”制度,限制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財務人員、銷售人員、祕書、保安人員等高階員工的以下行為:    1.自行設立與本公司競爭的公司;    2.就職於本公司的競爭對手;    3.在競爭企業中兼職;    4.引誘企業中的其他員工辭職;    5.引誘企業的客戶脫離企業;    6.在離職後,與企業進行競爭的其他行為。    非高階員工不實行“競業禁止”制度,不簽訂《保密合同》,但對有證據表明侵犯本公司技術及其他商業機密,給本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涉及公司商業祕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協議,均需設定“保密條款”,對合同對方增設保密義務。“保密條款”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業祕密範圍;    2.合同對方以及合同對方的任何員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條款的約束;    3.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將商業祕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於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4.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將含有保密資訊的資料、檔案、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    5.保密義務人不可在對外接受訪間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祕密內容;    6.不相關的員工不可接觸或瞭解商業祕密;    7.保密資訊應當在合同終止後交還;    8.保密期限在合同終止後仍然保持有效;    9.違反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明確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實行保密保證金制度,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財務人員、銷售人員、祕書、保安人員等高階員工按每月工資的10%提取“保密保證金”,由公司專戶存放,公司按銀行同期利率向保證人支付利息。保證金連續提取超過5年的不再提取。保證人離職或退休,並簽訂《保密合同》,三年內沒有違約的,本息返還保證人。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於本公司總經理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相關管理制度推薦參考:行政管理制度     裝飾公司管理制度     食堂衛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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