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院醫院感染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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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衛生院醫院感染管理制度範本,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衛生院醫院感染管理制度範本

衛生院醫院感染管理制度1

一、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消毒技術規範>、<消毒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我院成立醫院感染管理小組,全面領導我院感染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我院感染工作,以住院病人和院內工作人員為監測物件,統計醫院感染髮病率;嚴格執行醫院感染監控實施方案、對策、措施、效果評價和登記報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核查。

三、分析評價醫院感染病例報告資料,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各種感染的危險因素,降低感染率,將院內感染控制在≤10%以內。

四、加強醫院感染管理的宣傳教育,提高醫護人員的監控水平。

五、協調全院各科室的院內感染監控工作,提供業務技術指導和諮詢;加強醫院感染的業務培訓,做好技術指導工作。

六、加強醫務人員的醫療護理實踐管理,預防醫務人員的感染,加強職業防護教育,提高防護意識,做好自我防護。

七、出現醫院感染流行或暴發趨勢時,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積極控制。

衛生院醫院感染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鄉鎮衛生院管理,促進其健康發展,增強整體功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衛生院是政府舉辦的公益性衛生機構,以公共衛生服務為主,綜合提供預防、保健和基本醫療等服務,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託承擔公共衛生管理職能。

第三條 鄉鎮衛生院人員、業務、經費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職責管理,業務工作接受縣直醫療衛生單位指導。

第四條 鄉鎮衛生院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經營,統一核算,統一分配,禁止租賃、承包、變賣,不得分散經營。

第五條 規範鄉鎮衛生院名稱,中心衛生院命名為xx縣(市、區)xx中心衛生院,其他衛生院命名為xx縣(市、區)xx鄉(鎮)衛生院,衛生院印章、銀行賬戶、牌匾、檔案文書等名稱必須與規定的名稱一致。

第二章 院長的選拔和任用

第六條 院長原則上應具有醫學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職稱。對於工作能力強、實績突出、群眾公認的,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七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在全縣或更大範圍內選拔作風好、技術精、懂政策、善管理、民主意識強的人員擔任院長。

第八條 院長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聘任,聘期一般3—5年,其中新任院長試用期一年,院長聘期內在法律和政策範圍內享有鄉鎮衛生院經營自主權,具體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九條 實行院長任期目標管理責任制,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鄉鎮衛生院職責、任務和建設發展規劃,制定院長任期目標和年度工作目標,開展年度和任期綜合考評,考評結果與院長工資報酬、評先評優、續聘提拔等掛鉤。

第十條 實行院長任職迴避制度和離任財務審計制度。

第三章人力資源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縣級人事、編制、財政等部門核定鄉鎮衛生院人員具體編制,重點保證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的人員編制,並留有一定的機動編制用於錄用新畢業的醫學院校畢業生。

第十二條 合理設定鄉鎮衛生院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崗位,衛生技術人員應占職工總數的90%以上。衛生院實行全員聘用,按崗定員,競爭上崗,新進人員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開招考,擇優聘用,對富餘人員按有關規定妥善安置。

第十三條 臨床醫療服務人員必須具有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護理人員具有執業護士資格,其他衛生技術人員具有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四條 建立職工工作績效考核制度,堅持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對職工履行職責、工作業績、服務質量和遵紀守法等方面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與工資待遇、獎懲、職務晉升和崗位聘用掛鉤。

第十五條 完善工資分配辦法,鄉鎮衛生院可實行績效工資制,工資分配應重實績、重貢獻,向技術骨幹和一線人員傾斜,職工工資分配不得與個人醫療服務收入直接掛鉤。

第十六條 在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統籌安排下,組織開展衛生技術人員學習、培訓和進修。

(一)建立每季度一次衛生技術人員集中學習制度。主要學習衛生政策法規和醫學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並參加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三基”考試。

(二)建立衛生技術人員定期到上級醫療衛生機構培訓進修制度。公共衛生工作人員每年集中培訓、以會代訓時間累計不得少於12天;臨床和醫技崗位技術骨幹外出進修,5年累計不少於6個月。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衛生技術人員培訓進修效果進行考核。

(三)鼓勵和支援衛生技術人員參加醫學學歷教育,有條件的地方應對獲得相應學歷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鄉鎮衛生院按年度業務收入的2%提取培訓專項經費,用於衛生技術人員培訓的'交通、伙食、住宿等補貼。衛生技術人員培訓進修期間享有在崗人員的同等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四章 公共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 建制鄉鎮設立鄉鎮公共衛生服務與管理辦公室,落實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衛生監督、愛國衛生和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工作。鄉鎮公共衛生服務與管理辦公室主任由院長兼任,工作人員由疾病控制、婦幼保健和血吸蟲病防治專幹組成。公共衛生工作人員編制按鄉鎮轄區每萬人口0.8—1人配備,不足2萬人口的鄉鎮不少於2人,血吸蟲病疫區鄉鎮應增設血防人員編制。

第二十條 鄉鎮衛生院要優先安排公共衛生工作用房和裝置,建立規範的預防接種門診、傳染病診室。

第二十一條 縣級財政要保證公共衛生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公共衛生人員工資待遇不得低於衛生院臨床醫療人員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二條 公共衛生人員要按制度、規範落實公共衛生工作,各項工作指標應達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要求。

第二十三條 鄉鎮公共衛生服務與管理辦公室要按照《湖南省村衛生室公共衛生服務管理規定》(試行)的要求定期檢查、督促和指導村衛生室落實公共衛生工作職責。同時,接受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院(所)、衛生監督所的技術指導、業務管理和定期督導考核。

第五章 醫療質量管理

第二十五條 嚴格執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核准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六條 建立醫療質量管理小組,制定和督促實施醫療質量管理方案,建立醫療質量管理責任和責任追究制,院長為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七條 建立和落實醫療質量與安全制度,開展全員質量與安全教育,重點落實首診負責制、醫師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護理查對制度、處方病歷書寫制度、會診及疑難病例討論制度、危急重患者搶救制度、轉診制度、手術分級制度、術前討論制度、死亡病例討論制度、消毒隔離制度、臨床用血稽核制度和差錯事故登記報告制度等醫療質量管理制度,消除安全隱患,防範醫療風險。

第二十八條 在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導下,制定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防範措施及處理預案,建立醫療事故及醫療糾紛報告制度。如發生重大醫療過失、事故,或產生嚴重醫療糾紛,應及時報告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加強重點科室、重點環節、重點人群的醫療質量管理,促進醫療質量持續改進。

(一)加強門診質量管理。合理設定門診科室,科學安排醫務人員,優化醫療流程,及時處理就診病人。

(二)加強急診質量管理。設立急診(搶救)室,配備必要的急救藥品和裝置設施,實行24小時應診,及時有效救治急診病人,對急危重症患者適時轉診。

(三)加強病房質量管理。認真落實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標準規範、各項基本技術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加強病房基礎質量和環節質量控制,提高治癒率、好轉率和出入院診斷符合率。加強產科建設,建立愛嬰衛生院。

(四)加強臨床檢驗實驗室和醫學影像質量管理。嚴格技術操作規範,檢驗和影像報告做到及時、準確、規範。執行《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禁止利用超聲等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禁止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五)加強藥品管理。建立藥品採購、保管、調劑和藥房管理制度,控制藥品庫存,減少損耗。執行藥品調劑操作規程和醫療用毒性藥品和終止妊娠藥品管理制度,嚴格遵循抗菌藥物和激素藥物的使用原則,保證臨床用藥合理、安全、有效。

(六)加強臨床用血管理。嚴格執行衛生部《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和《臨床輸血技術規範》,禁止非法採集血液,規範和儲存所有臨床輸血檔案及紀錄,保障用血安全。

(七)加強院內感染管理。嚴格執行衛生部《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和《消毒技術規範》,開展院內感染控制知識宣教,加強對手術室、產房、消毒供應室等重點部門的院內感染管理,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消毒隔離工作制度。

(八)規範病例與處方的管理。按照《湖南省病歷書寫規範》和《湖南省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規範及管理規定》書寫門診、住院病歷,並妥善保管。按照《處方管理辦法》,規範處方的開具、調劑、使用和儲存。

第三十條 加強護理管理。科學設定護理崗位,合理配備護理人員,健全護理工作制度、護士崗位職責和工作標準,嚴格護理技術操作規程,規範基礎護理服務和護理專業技術服務。

第三十一條 加強中醫科建設。按照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鄉鎮衛生院中醫藥服務管理基本規範》及《湖南省鄉鎮衛生院中醫科建設標準》,規範中醫藥服務管理,推廣中醫藥適宜診療技術,提高中醫藥服務水平。

第三十二條 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按照衛生部《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做好一次性醫療用品的處理和汙水、汙物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三條 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切實加強職業道德、職業紀律和職業責任教育,弘揚白求恩精神,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

第六章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貫徹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有關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合作醫療管理組織,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按照《湖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品目錄(試行)》、《湖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診療專案》等規定,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自費的藥品和診療專案費用控制在住院總費用的5%以內。

第三十六條 在醒目位置公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政策、補助程式、報銷範圍以及每月住院補助情況,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七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規範財務管理。按照《湖南省鄉鎮衛生院財務管理辦法》配備專(兼)職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做到錢、賬、物分管,財務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鄉鎮衛生院逐步實行財務代管或會計委派制度,提高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水平。

第三十八條 加強經濟管理。準確、及時編制財務預決算,定期報送財務報表,每季度進行一次收支情況分析,增收節支,年度財務收支應有結餘。鄉鎮衛生院事業發展基金每年按不低於業務總收入8%的標準提取,主要用於業務用房維修改造和裝置添置更新。

第三十九條 加強收支管理。鄉鎮衛生院所有收支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嚴格執行會計制度,對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做到賬證、賬表、賬實相符,保證票據真實、完整、合法、有效。各項支出均應取得合法原始憑證。建立嚴格的支出審批制度和財務歸口一支筆審批制度。嚴禁瞞報收入、虛列支出行為。

第四十條 執行醫療服務價格政策。鄉鎮衛生院要在醒目位置公開主要診療專案收費標準和主要藥品價格,增強收費透明度,醫療服務收費要讓患者能及時瞭解和查詢,有條件的推行住院費用清單制度。

第八章 行政後勤管理

第四十一條 鄉鎮衛生院實行院長負責制,成立院務管理委員會,由院領導、科室負責人和職工代表組成,對重大事項集體研究決策。

第四十二條 加強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實行院務公開。要建立工會組織,發揮工會作用。鄉鎮衛生院要建立職代會或全體職工會議制度,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職工代表會議或全體職工會議,審議重大決策,通報重大決策執行情況和衛生院收入、支出等情況,聽取職工對衛生院管理、建設和發展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 在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導下,按照《湖南省鄉鎮衛生院基本設施與人員配置指導標準(暫行)》,制定和實施鄉鎮衛生院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第四十四條 按規定配備專(兼)職資訊管理人員,負責衛生資訊資料的收集、整理、統計工作,及時、準確上報衛生資訊,並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裝置報批購置和管理辦法。鄉鎮衛生院購置裝置按程式報批,固定資產按有關規定建賬管理,自行購置、政府配備或接受捐贈的裝置要及時轉入固定資產。切實做好裝置保養和維修,保證工作需要。

第四十六條 建立物資採購、驗收、入庫、發放、報(廢)損等制度,每年底全面清點盤存,做到賬物相符。

第四十七條 基本建設堅持先論證,後報批,再建設的原則,並按規定招投標和做好專案管理,保證專案建設質量。建設工程竣工經有關部門鑑定合格後,憑決算單及時轉入固定資產。所有基建專案的資料要歸入財務檔案,妥善保管。

第四十八條 健全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加強對手術室、分娩室、放射室、配電室、危險品倉庫、財務室等重點區域的管理,落實防火防盜措施。

第四十九條 搞好室內外清潔衛生,綠化、美化、亮化環境,創造整潔、優美、舒適的服務環境。

第九章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職責

第五十條 要科學確定鄉鎮衛生院的功能與規模,逐個制定和實施鄉鎮衛生院建設發展規劃及年度建設計劃,實現房屋、裝置、人員、技術、管理配套,提高鄉鎮衛生院整體服務功能。

第五十一條 制定鄉鎮衛生院衛生技術隊伍建設規劃,合理配置衛生人力資源,優化衛生技術人員年齡結構、學歷結構和專業知識結構。

(一)嚴格鄉鎮衛生院人員、技術應用的准入,禁止非衛生技術人員或不符合執業資格人員進入衛生技術崗位。

(二)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優秀衛生管理人才、衛生技術人才和醫學院校大學畢業生到鄉鎮衛生院工作,對其工資待遇、職稱晉升等給予傾斜。

(三)制定並實施衛生技術人員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重點加強衛生院長、公共衛生人員和臨床醫療服務人員的能力培訓。

第五十二條 加強對鄉鎮衛生院的管理、指導與考核。

(一)制定並督促落實鄉鎮衛生院公共衛生、醫療服務、財務工作和行政後勤工作等管理制度。

(二)明確衛生局內設科(股)室和所屬縣直醫療衛生單位指導督促鄉鎮衛生院改善管理的職責,並實行年度述職制度。

(三)對鄉鎮衛生院實行年度目標管理與考核,督促其依法履行農村預防保健、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管理職責。

第五十三條 積極爭取政府增加對鄉鎮衛生院的投入,妥善安排鄉鎮衛生院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

(一)核定鄉鎮衛生院公共衛生工作經費、基本醫療服務經費和職工工資,以及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等經費,並會同縣級財政部門按規定予以落實。

(二)調整衛生事業經費支出結構,每年增加的衛生事業經費70%以上用於鄉鎮衛生院的建設和鄉村衛生工作。

(三)設立鄉鎮衛生院人員培訓專項資金和建設專項資金,60萬人以上的縣市區,人員培訓專項資金每年不少於10萬元,建設專項資金每年不少於80萬元;60萬人以下的縣市區,人員培訓專項資金每年不少於6萬元,建設專項資金每年不少於60萬元。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