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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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雲南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自然保護區,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或地方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以自然保護為目的,依法劃出一定面積的陸地、水域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然保護區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侵佔自然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

對保護、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以及在有關的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管理與考核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要把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作為任期目標責任制的重要考核內容之一。

第六條 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積極保護、科學管理、永續利用”的方針;妥善處理好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自然保護區實施綜合管理。

其主要職責是:對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進行協調、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自然保護區的發展規劃;組織自然保護區的列級評審;組織查處汙染事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查處破壞、侵佔自然保護區的重大事件;經同級人民的政府批准,管理一些綜合類型或特殊型別的自然保護區。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林業、地礦、農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相關型別的自然保護區。

其主要職責是:負責主管的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建立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機構;制定保護和管理措施;組織查處破壞、侵佔自然保護區的事件。

第八條 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機構負責自然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

其主要職責是:依法保護自然保護區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調查自然資源並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制定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組織實施自然保護區的規劃;宣傳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自然保護知識的教育;負責自然保護區界標的設定和管理。

第三章:建立自然保護區須具備的條件

第九條 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

(一)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

(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佈區域;

(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森林、溼地、水域;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溶洞、化石分佈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蹟。

(五)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其他自然區域。

第十條 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級、省級、地、州、市級和縣(市)級。

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由省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委託所在地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地、州、市級自然保護區由同級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委託所在地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縣(市)級自然保護區由同級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四章:地區責任制

第十一條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州、市人民的`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或省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向省人民的政府提出申請,經省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後,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報意見,報省人民的政府同意後,由省人民的政府向國務院申報。

省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州、市人民的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或省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向省人民的政府提出申請,經省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後,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批意見,報省人民的政府批准公佈,並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地、州、市級和縣(市)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參照省級自然保護區建立的有關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建立跨行政區域的自然保護區,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人民的政府協商一致後提出申請,並依照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式報批。

第十三條 自然保護區的範圍和界線由批准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的政府確定,並予以公告。

自然保護區的撤銷及其性質、範圍、界線的調整或者改變,由原批准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的政府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自然保護區的界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