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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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園管理制度範本,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園管理制度範本

公園管理制度1

為了加強考勤管理,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養護工人必須遵守公園各種規章制度,服從隊長分配工作及自覺遵守勞動紀律,上班時間要按規定著裝,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勤懇工作,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二、每天的工作由隊長安排,加班由隊長統一安排,加班由隊長根據實際需要提前做好加班計劃,報專案經理批准後執行。法定節假日加班由隊長做好加班審批表,經公司審批後執行。

三、嚴格請、銷假制度。養護工人因私事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由隊長批准;請假1天以上的,由專案經理批准,隊長及技術員請假,一律由專案經理批准,並上報公園管理所。請假員工事畢向批准人銷假。未經批准而擅離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

四、上班時間開始後5分鐘內未到崗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提前5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五、1個月內遲到、早退1次,扣10元工資,累計達2次者,扣發1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發2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5次以上者,公司作開除處理。

六、曠工半天者,扣發1天的基本工資和當月的年終獎金;每月累計曠工1天者,扣發2天的工資;並給予一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者,予以辭退。

七、工作時間禁止打牌、下棋、串崗聊天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許有偷懶、磨工、消極怠工等現象出現,如有違反者每人次扣10元處理;當月累計3次的,按曠工1天處理;

八、如發現有遊客破壞公園的花草樹木及設施,應馬上制止並報隊長,由隊長上報到公園管理所及保安部處理,不得與遊客發生爭執,更不許與遊客發生打鬥,否則作開除處理,情節嚴重者,報公安機關處理。

九、養護工人按規定享受喪假、婚假、產育假、結育手術假時,必須憑有關證明資料報專案經理批准;未經批准者按曠工處理。

十、公園有應急任務或處理突發事件時,被安排到的工人必須準時到位,並要無條件服從公園領導、公司管理人員的安排,未經批准,值班人員不得遲到早退,如有遲到早退者,視為曠工,按照本制度第六條規定處理;

十一、養護工人的考勤情況,由隊長負責記錄,專案經理進行監督、檢查,隊長對養護工人的考勤要秉公辦事,認真負責。如有弄虛作假、包痺袒護遲到、早退、曠工員工的,一經查實,按處罰養護工人的雙倍予以處罰。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處理的員工,取消本年度先進個人的評比資格。

公園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環城公園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景區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城公園是指環城景區(含銀河、西山、琥珀潭、黑池壩、環北和環東等景區)、包公園、逍遙津公園和杏花公園,其具體範圍以環城公園綠線為準。

本辦法所稱環城公園建設專案控制區是指環城公園綠線外延50米以內地帶。

第三條、環城公園管理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永續利用、服務公眾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城公園的保護工作,保障對環城公園保護管理經費的投入。

第五條、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園林部門)負責環城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環城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維護工作。

市建設、規劃、市容、國土、工商、環保、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環城公園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城公園資源和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破壞環城公園資源和設施的行為。

對在環城公園保護、利用和管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園林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環城公園的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應當符合環城公園規劃。

第八條、環城公園規劃按照法定程式編制、修訂。

編制、修訂規劃應當對現有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予以充分保護。

編制、修訂規劃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第九條、批准後的環城公園規劃應當向社會公佈,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

環城公園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對規劃的內容進行調整或變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條、環城公園內進行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環城公園規劃,經市園林部門稽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實施。

建設專案的選址、佈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汙染環境、妨礙遊覽。

建設專案中防治汙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環城公園建設專案控制區內,除市政工程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專案。

包公祠、包公墓、清風閣等歷史人文景觀資源,其地域視線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專案,應當進行景觀影響分析,不得破壞景觀。

第十二條、環城公園內及建設專案控制區內已經建成的影響景觀、汙染環境、妨礙遊覽的建設專案,應當按照環城公園規劃和景觀要求限期遷出或拆除。

第十三條、在環城公園內施工的單位,施工過程中應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原有風貌,以及周圍植被、地貌和水體。施工結束後,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

第三章、保護

第十四條、環城公園內的水體和植被、野生動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觀以及園林建築、文物古蹟、歷史遺址等人文景觀及其所處的環境,均屬風景名勝資源,應當嚴格予以保護。

環城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景區資源和設施保護的各項制度,制定保護措施,落實保護責任制。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環城公園內佔用綠地或者砍伐、移植樹木。因建設確需臨時佔用綠地或者砍伐、移植樹木的,應當經市園林部門批准,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實施建設,期滿後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六條、環城公園水體不得進行營利性養殖。

第十七條、建立科學、合理、經濟的環城公園水體補水機制。補充進入環城公園水體的水質須達到景觀用水標準。

第十八條、環城公園燈飾設定應當選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產品。

環城公園燈飾設施應當保持完好,亮燈時間應當向社會公示併科學調整。

環城公園建設專案控制區內的燈飾應當與環城公園燈飾景觀相協調,對已建成的不符合景觀協調性要求的燈飾逐步實施改造。

第十九條、在環城公園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市園林部門稽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遊樂、文化活動。

經批准從事前款規定活動的,其活動方案應當與景區環境相協調,並接受市園林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利用與管理

第二十條、環城公園自然生態景觀的利用,應當儘量減少人工痕跡,保持其原有自然風貌。

環城公園內歷史人文景觀的開發、利用和維修,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環城公園內經營服務網點的設定由市園林部門按照批准的環城公園規劃統一佈局,並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景區資源使用所獲得的收入,專項用於景區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環城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景區、景點設定標誌、路標和安全警示等標牌。

第二十三條、環城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清掃保潔人員對景區內的道路、廣場、橋樑、園林建築等進行清掃、保潔,及時清除垃圾,保持環境的清潔。

景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工作或者經營區域的環境整潔。

第二十四條、環城公園內,除專用遊覽觀光車輛、施工車輛以及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外,其他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景區,但環城公園路除外。

機動車輛在環城公園路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

除老年人、殘疾人自用輪椅和嬰幼兒車外,其他非機動車輛不得進入環城公園遊步道。

第二十五條、經批准在環城公園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指定地點、區域和規定的營業範圍內依法經營,不得在規定的營業地點、區域外攬客、兜售商品,不得在景物周圍圈佔攝影位置。

第二十六條、環城公園內遊樂專案的經營者,應當在遊樂設施的危險區域、部位設定警示標誌,指定人員負責安全管理,並定期對遊樂設施進行檢查和維修。

環城公園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遊樂專案的安全進行監督和管理,發現安全隱患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環城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在重大活動和旅遊旺季期間應當做好組織疏導工作。

經批准舉辦大型遊樂、文化活動的組織者,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維護環城公園環境和衛生。

第二十八條、環城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汙、貼上;

(二)攀折、刻劃、釘拴樹木,採摘花果,破壞綠地;

(三)野外用火,焚燒冥紙、枯枝落葉;

(四)挖砂取土,傾倒、堆放固體廢棄物;

(五)亂扔果皮、紙屑、包裝袋等廢棄物;

(六)排放汙水及其他液體廢棄物;

(七)擅自佔用、圍圈、填埋、遮掩、堵截水體或者水面;

(八)擅自捕捉、傷害、獵殺野生動物;

(九)擅自捕撈水生動植物;

(十)在公園水體洗滌、游泳、垂釣;

(十一)其他破壞風景名勝資源、有礙景觀、妨礙遊覽、違反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風景名勝區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市園林部門稽核,在環城公園內從事建設活動的;

(二)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植被、地貌和水體造成破壞的;

(三)未經市園林部門稽核,在環城公園內設定、張貼商業廣告,舉辦大型遊樂、文化活動的;

(四)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汙、貼上的;

(五)在環城公園內亂扔果皮、紙屑、包裝袋等廢棄物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擅自在環城公園內佔用綠地或者砍伐、移植樹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擅自砍伐、移植胸徑10cm以上喬木的,處以每棵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機動車輛進入景區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非機動車輛進入環城公園遊步道的,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規定的營業地點、區域外攬客、兜售商品或者在景物周圍圈佔攝影位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七)、(九)、(十)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可以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野外用火,焚燒冥紙、枯枝落葉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佔用、圍圈、填埋、遮掩水體、水面的,按非法侵佔的水域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罰款;堵截水體、水面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捕撈水生動植物,沒收捕撈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洗滌、游泳、垂釣,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園林部門、環城公園管理機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環城公園規劃擅自批准建設專案的;

(二)未依法對環城公園及建設專案控制區內的建設活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致使環城公園環境被破壞的;

(三)未依法對環城公園資源和設施履行保護職責,造成資源和設施被破壞的;

(四)未依法履行環境保護職責,造成環境汙染的;

(五)未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出現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六)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收費、處罰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園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園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生態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公園是指供公眾遊覽、觀賞、休憩,開展科普、文化及鍛鍊身體等活動,有較完善的設施及良好的生態環境的綠地和場所。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內的綜合性公園和植物園、動物園、兒童樂園等專類公園。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公園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鼓勵、支援企業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及個人積極參與公園建設。

第五條、市園林風景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公園主管部門);區屬公園的管理工作由區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區公園主管部門)負責,業務上接受市公園主管部門的指導。

各公園設立的公園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對在公園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公園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所有公園都應按照廈門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廈門市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編制公園規劃,確定公園性質、規模、佈局,劃定公園用地範圍和保護範圍。

第八條、市管轄公園的規劃,由市公園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經市規劃部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區管轄公園的規劃,由區公園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經市公園主管部門和規劃部門同意後,由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經批准的公園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九條、公園必須嚴格按照公園規劃進行建設。

公園內的綠化及園林建築小品的建設方案,由市公園主管部門審批;其它的建設專案及其設計方案,經市公園主管部門同意後,報有關部門審批。

公園建設專案的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十條、綜合性公園內綠化面積應不低於陸地面積的80%,建築面積不超過陸地面積的6%;專類公園按其設計規範要求確定綠化面積和建築面積。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公園土地。

公園現有土地和納入都市計畫的公園用地,公園管理單位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改作他用;確需改變使用性質的,須由市公園主管部門、規劃部門和土地部門稽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區管轄公園土地改變使用性質的,在報有關部門稽核同意前還需經區人民政府稽核同意。

第十二條、公園內樹木、花草及其他綠化設施,由公園管理單位依照《廈門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保護和管理,不得任意砍伐和破壞。

第十三條、公園內供遊覽、休息的園林建築物或構築物,由公園管理單位加強維護,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四條、公園內的古樹名木、文物古蹟,由公園管理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保護。

第十五條、公園內的水體應加強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水體傾倒垃圾或其他汙染物,不得擅自圍、填、堵或作其他改變。

第十六條、公園管理單位在公園內應設定必要的衛生設施,加強衛生管理,保持優美、整潔的良好環境。

第十七條、公園內各種遊樂設施應按公園規劃設定,其技術、安全指標必須達到國家規定要求和遊樂行業有關標準,建立檢查保養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範,健全安全防範制度,預防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設定必要的安全設施和警示標誌,維持公園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安全。

第十九條、公園管理單位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在公園內不得設定與公園性質無關的經營專案,已設定的應限期整治或搬遷。在公園保護範圍內不得設定有汙染的企業。

第二十條、公園內設立商業、服務設施,應當服從公園規劃佈局要求,與公園景觀相協調,並報經公園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一條、在公園內舉辦展覽、表演、遊樂等活動,除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外,應由公園管理單位報經公園主管部門稽核同意。舉辦的活動應堅持健康、文明的原則,不得有損公園綠化和景觀環境。

第二十二條、駐在公園內的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守公園的各項管理制度,服從公園管理單位的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遊客應當文明遊園,愛護公園綠化和公園設施,遵守公園管理規定和社會公德。禁止下列行為:

(一)翻越圍牆、擅自駕(騎)車進入公園;

(二)傷害動物、擅自垂釣;

(三)損害公園環境衛生;

(四)損壞公園設施;

(五)損毀公園內樹木花草、採摘果實;

(六)擅自在公園內營火、宿營;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公園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市、區公園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公園管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四)、(五)、(六)項規定的,由市、區公園主管部門按照《廈門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公園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可由市、區公園主管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公園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xxxx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