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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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建築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建築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築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為了保障工地的綜治消防安全,保證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根據消防綜治工作“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結合本工地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一、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專案經理對本工地的'消防綜治工作負領導責任,綜治部門協助做好消防綜治工作,負有督促、檢查、指導的責任,消防負責人對施工現場的消防綜治工作負直接責任,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消防綜治工作。

二、在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合同中,要有防火、綜治的內容,會同建設單位共同搞好消防綜治工作,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搭建臨設單位共同搞好消防綜治工作,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搭建臨時設施、材料堆放等均應符合消防綜治的安全要求。

三、消防安全、人人有責,進場人員必須自覺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施工操作需要使用明火,應由班組長每次填寫“動火申請單”,而經現場負責人批准,發給動火證,並指派專人看管,同時與用火人共同檢查並熄滅餘火後方可離開。

四、易燃易爆物品(如乙炔、氧氣、油漆、油料等)存放點、使用點和有可燃易燃物施工點,要劃定一定範圍的禁菸禁火區,並設醒目標誌,配置一定數量滅火裝置,在禁火區內禁止吸菸、動火。

五、凡施工需要安全電氣裝置,使用機電裝置,下班時由使用人員切斷電源、關閉電箱。嚴禁在工地、宿舍內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電鈑鍋、電熨斗等),確因生產需要,由工地負責人批准,專職電工要對用電安全經常檢查。

六、木工間、油漆間嚴禁吸菸、動火,現場的刨花、木片、油回絲、草包等可燃易燃物,本著誰操作誰清除的原則,下班時由當班的操作人員各自清掃施工現場,把廢料、邊料集中堆放在指定的安全場所,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產。

七、施工現場的電焊工(氣割),必須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氧氣與油類不得存放在一處。

八、危險品倉庫、油漆、木工間、配電間、伙房等應保持一定安全距離,設防火標誌,配置種類合適的滅火機,工地配備的一切滅火裝置,不準挪動位置,無火警不準動用,消防設施前,要保持道路暢通,嚴禁堆放雜物。

九、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查出的問題由公安保衛部門通知有關單位及時整改。

十、如發生火災、失竊後,除應採取相應措施外,應立即報警,保護好現場,爾後按“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清事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並積極落實防範措施。

違反以上規定,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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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確保基本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消防技術規範,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築工地的消防安全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由建設單位總負責,各現場施工單位(包括土建、安裝、裝修單位)在各自的範圍內具體負責。層層簽訂消防安全責任合同,明確施工期間各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及措施。

第三條 高層建築工地和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建設工地應配備專(兼)職防火員,建立義務消防隊組織。

第四條 建築工地應建立健全化學危險物品管理、用火電安全管理、用火審批以及人員出入、巡邏值班、消防安全檢查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 施工現場的易燃、可燃材料應加強管理,廢料要及時清理。

第六條 建築工地應保證施工人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車道的暢通。

第七條 建築工地搭建的臨時簡易工棚應分類、分組佈置,且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

第八條 建築工地進行動火、動焊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防護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飛濺引起火災;對電焊、氣焊作業等重點崗位的施工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九條 建築工地配電箱、變壓器下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材;電器裝置在工作結束時應及時切斷電源。

第十條 建築工地臨時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須專庫存放、專人負責保管;存放和使用場所嚴禁用火、吸菸。

第十一條 建築工地的消防用水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工地應設定臨時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二)、高層建築工地應根據建築進度,設定永久或臨時的消防豎管。臨時消防豎管可同施工用水豎管合用,豎管每層應設定消火栓口,並配上水帶和水槍。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及臨時工棚內應按要求配備滅火器具。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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