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的安全防火制度

才智咖 人氣:2.14W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建築工地的安全防火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建築工地的安全防火制度

建築工地的安全防火制度1

為了保障施工現場防火安全,以利施工作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現制定下列規定:

一、各專案負責人應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工作,教育每個職工自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施工現場要建立防火領導小組,健全防火檢查制度,要定人員、定專案、定措施。

二、各工地在組織施工時,應按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進行安全防火交底。

三、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四、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裝置,保持消防車道暢通無阻,並實行消防值班,加強夜間巡邏。

五、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築場,必須經本公司技術負責人批准。臨時木工間、油漆間、食堂間等易燃倉庫必須配置2-4只滅火機,建築區域內每層不少於4只滅火機,落實專人負責。

六、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物品距離不得小於10米,與易燃物品的距離不得小於30米,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焊工必須執證上崗,無特種作業安全操作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七、每個工地要建立動火申請制度。一級二級動火必須報公司保衛部、生產安全部審批,三級動火有工地負責人審批,方可動火,嚴禁在屋頂上用明火熔化柏油。

八、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應立即報告公安消防部門,並組織力量撲救,事故發生後,根據“三不放過”的原則,做好現場保護和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的工作,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並積極落實防範措施。

九、專案部每月不少於二次對工地進行防火檢查,對檢查的內容、時間整改意見及整改後的情況要有臺帳記錄,檢查人員簽名。對一時整改不了的事故隱患要提出限期整改時間,未整改前要落實專人看管。

建築工地的安全防火制度2

一、施工現場臨時設施:

1、廚房、鍋爐房、變電間與臨時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得小於15米。

2、存放易燃物品的倉庫存應單獨建築,並與建築工程用火作業區保持不小於30米的距離。

3、臨時設施區域內,應按規定設有消防通道,寬度不得小於3.5米,並保持暢道。

4、高壓線下,禁止搭建臨時設施或堆放易燃材料。

5、臨時設施區域的周圍,應有圍笆,高度不得低於2.5米。

二、消防設施:

1、臨時設施區域內,應按規定設定消防器材,一般為每100平方米,臨時設施放置兩隻十公升滅火機。

2、臨時木工棚油漆間、木材倉庫存應配足消防器材,一般每30平方米放置兩隻十公升滅火機。

3、消防器材應有專人負責維修保養。

4、木工間、油漆間、木材庫存等應設定防火制度和防火標誌,掛在明顯適當的位置。

三、管理和獎罰:

1、工地應安排防火負責人。

2、工程專案部經理負責安全防火工作。

3、應有人值班巡邏,監督管理消防設施,負責維修、保養。

4、專案部應每月對工地進行檢查考核(二次),對沒有發生事故的給予50-100元安全獎。凡發生一起火警事故的罰款100-200元,發生嚴重火災事故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工地的安全防火制度3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確保基本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消防技術規範,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築工地的消防安全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由建設單位總負責,各現場施工單位(包括土建、安裝、裝修單位)在各自的範圍內具體負責。層層簽訂消防安全責任合同,明確施工期間各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及措施。

第三條 高層建築工地和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建設工地應配備專(兼)職防火員,建立義務消防隊組織。

第四條 建築工地應建立健全化學危險物品管理、用火電安全管理、用火審批以及人員出入、巡邏值班、消防安全檢查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 施工現場的易燃、可燃材料應加強管理,廢料要及時清理。

第六條 建築工地應保證施工人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車道的暢通。

第七條 建築工地搭建的臨時簡易工棚應分類、分組佈置,且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

第八條 建築工地進行動火、動焊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防護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飛濺引起火災;對電焊、氣焊作業等重點崗位的施工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九條 建築工地配電箱、變壓器下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材;電器裝置在工作結束時應及時切斷電源。

第十條 建築工地臨時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須專庫存放、專人負責保管;存放和使用場所嚴禁用火、吸菸。

第十一條 建築工地的消防用水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工地應設定臨時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二)、高層建築工地應根據建築進度,設定永久或臨時的消防豎管。臨時消防豎管可同施工用水豎管合用,豎管每層應設定消火栓口,並配上水帶和水槍。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及臨時工棚內應按要求配備滅火器具。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