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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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以下是本站小編蒐羅的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供參考。

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違反醫療廢物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定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的;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儲存登記資料的;

(四)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五)依照《條例》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汙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三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定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的;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儲存登記資料的;

(四)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五)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六)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汙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採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裝置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運送工具運送醫療廢物的。

第六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裝置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的;

(四)未安裝汙染物排放線上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於正常執行狀態的。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衛生機構外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衛生機構外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依照《條例》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範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