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制度(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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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制度(精選3篇)

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以下簡稱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集中式供水、二資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安全衛生的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建設部主管全國城市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鎮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衛生許可制度。 第五條國家鼓勵有益於飲用水衛生安全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製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六條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七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還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方可供水。第八條 供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專案,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選址和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必須有建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公共飲用水供水工程專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九條供水單位應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第十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有水質淨化消毒設施及必要的水質檢驗儀器、裝置和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性檢驗,並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其生產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人員上崗的資格和水質日常檢測工作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一條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面板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的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第十二條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衛生許可批准檔案,取得批准檔案後,方可生產和銷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無批准檔案的前款產品。

第十三條飲用水水源地必須設定水源保護區。保護區內嚴禁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及一切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行為。

第十四條二次供水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汙染,並有利於清洗和消毒。各類蓄水設施要加強衛生防護,定期清洗和消毒。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情況另行規定。從事第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必須取得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後,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當飲用水被汙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有關單位或責任人應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汙染,並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十六條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供水單位的供水範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由該行政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供水單位的供水範圍超出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由供水單位所在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供水單位的供水範圍超出其所在省、校園周邊交通安全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該供水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鐵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衛生監督機構,行使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飲用水衛生監督職責。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專案時,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做好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的水源水質監測和評價。

第十八條醫療單位發現因飲用水汙染出現的介水傳染病或化學中毒病例時,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報告。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汙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當發現飲用水汙染危及人體健康,須停止使用時,對二次供水單位應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對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會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停止供水。

第二十條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管理範圍發放,有效期四年,每年複核一次。有效期滿前六個月重新提出申請換髮新證。《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的申辦按《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必須進行衛生安全性評價。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塗料、水質處理器以及新材料化學物質,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後,報衛生部複審;複審合格的產品由衛生部頒發批准檔案。其他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報衛生部備案。凡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進口產品,須經衛生部審批後,方可進口和銷售。具體管理辦法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凡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取得衛生許可批准檔案的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經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已不符合衛生許可證頒發條件或不符合衛生許可批准檔案頒發要求的,原批准機關有權回收有關證件或批准檔案。

第二十三條縣組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飲用水衛生監督員,負責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聘任飲用水衛生檢查員,負責鄉、鎮飲用水衛生檢查工作。飲用水衛生監督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門民給證書,飲用水衛生檢查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鐵道、交通、民航的飲用水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二十四條飲用水衛生監督員應秉公執法,忠於職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並可對供水單位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並可處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的;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專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面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五)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或者銷售無衛生許可批准檔案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進,並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市不超過30000元,或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進,並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專案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建設並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日常性水質檢驗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擅自供水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淨化處理和消毒後,由輸水管網送至使用者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單位自建設施供水)。

二次供水: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壓、貯存,再送至水站或使用者的供水設施,包括客運船舶、火車、客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上的供水(有獨自制水設施者除外)。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凡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塗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從事淨化、取樣、化驗、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員。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衛生部、建設部負責解釋。

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制度2

為了保證我校師生飲用水安全衛生,保護師生的身體健康,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指示精神,特制訂我校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

一、教師飲用水(桶裝)衛生管理:

1、按有關規定,使用具有食品衛生許可證、準產證等經相關部門認定的桶裝水。

2、兼職供水人員、衛生管理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上崗。

3、提供的飲用水必須在保質期內。

4、要求供水方定期為飲水機進行清洗消毒,並做好相應記錄。

5、有固定安全飲用水存放點。

6、每日有人員對飲水機作保潔維護。

7、如發現飲用水質異常,立即停止飲用,並通知相關責任單位。

二、教學樓道學生飲用水(電加熱過濾熱水器)衛生管理:

1、學校保證水質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確保向學生供應適溫和足量的飲用水。

2、學生飲用水作為學校安全巡查時的重點巡查物件之一。對電加熱過濾熱水器要定時檢查維護,並做好相應記錄。

3、要求學生自備飲水用具,學校不得配置公用飲水用具。

4、衛生保健教師、班主任及總護導老師負責隨時觀察學生飲水前後的異常情況並及時上報處理。

5、學校應廣泛利用各種宣傳形式,提示學生科學衛生飲水、自帶飲具及節約意識。

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制度3

一、加強對學校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學校要高度重視學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工作,使廣大學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學校必須保證開水的供應,嚴禁學生直接飲用自備生水。

二、加強水源衛生安全管理,設定警示標誌,井水加蓋封閉,並及時清洗淤泥;對於經衛生部門監測不合格的自備水,必須限期完成改造工作,並經監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三、及時清洗消毒供水設施。配置高位蓄水池以滿足供水需求的學校,必須指定專人負責自備水管網及蓄水池的清洗消毒工作,堅持每學期開學之前和開學期間定期進行沖洗和消毒。

四、加強學校生活飲用水監督檢查。學校每年要對學校自備水水源、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管理等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工作,在檢查中發現的飲用水衛生安全隱患,必須及時落實整改措施,確保學校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