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村級財務管理制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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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村級財務管理制度(通用5篇)

村級財務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基金財務管理,根據財政部、衛生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區縣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立的新農合基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農合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通過農民個人繳納、集體扶持、政府資助、社會捐贈籌集的,用於對參合農民醫療費用進行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區縣財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對基金實行監督管理,並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業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第五條經辦機構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合理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組織落實基金的計劃、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條各區縣財政部門應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賬(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專門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各級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佔、挪用、借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不得用於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

第七條經辦機構應配備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財務會計人員。財務會計人員應按照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做好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準確反映基金執行情況,監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財務會計人員發生變更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基金預算

第八條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新農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編制的,經規定程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九條基金預算的編制。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影響基金收支的相關因素,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十條基金預算的審批。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衛生行政部門稽核,經同級財政部門稽核並報經同級政府批准後,財政部門應在15日內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批覆預算。衛生行政部門應在財政部門批覆預算之日起15日內將預算批覆經辦機構。

第十一條基金預算的執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准的預算執行,並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區縣財政和衛生行政部門應逐級彙總上報基金預算執行情況,並加強對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的監控,發現問題應立即採取措施解決。

第十二條基金預算的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基金預算時,經辦機構要及時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並按基金預算編制審批程式報批。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三條基金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籌集。區縣政府應組織參合農民按當地繳費標準繳納參合費用。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財政補助標準和轄區內參合農民人數安排補助資金,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並按規定程式及時辦理撥付手續。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擅自減免。

第十四條基金收入包括:農民個人繳費收入、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集體扶持收入、政府資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農民個人繳費收入是指參合農民以家庭為單位,按照規定的繳費標準繳納的資金收入。

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是指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代資助物件繳納的參合農民個人繳費資金收入。

集體扶持收入是指鄉(鎮)、村等集體經濟組織扶持新農合的資金收入。

政府資助收入是指各級政府按照規定標準和參合農民人數資助新農合的資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新農合的捐贈收入及經財政部門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條經辦機構一般不設立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基金收入直接繳入財政專戶。

不具備直接繳入財政專戶條件的區縣,經辦機構可在財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收入戶,並與銀行簽訂協議,明確收入戶資金月末全部劃入財政專戶。一個區縣至多開設一個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尚未繳入財政專戶的各項基金收入。

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月末無餘額。

第十六條經辦機構收取的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資金,應於每年1月底前全部繳入區縣財政專戶。各區縣、鄉鎮財政資助資金,應於每年4月20日前撥入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各區縣應於每年年初從新農合基金中提取風險基金,規模保持在當年新農合基金籌集總額的10%,主要用於彌補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臨時週轉困難等。

風險基金納入區縣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分賬核算。

第四章基金支出

第十八條基金支出應按照新農合制度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執行,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專案和隨意提高補償標準。

第十九條基金支出包括住院支出和門診支出。

基金支出是指用新農合基金支付的對參合農民醫藥費用的補償支出。其中,住院支出是指用新農合基金支付的對參合農民住院費用的補償支出,門診支出是指用新農合基金支付的對參合農民門診和健康體檢費用的補償支出。

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銀行手續費等工作經費不得在新農合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可在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但一個區縣至多開設一個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項;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劃撥該賬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

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和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支出戶除向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墊付醫藥費用、向參合農民支付補償費用和向財政專戶劃撥該賬戶資金利息外,不得發生其他支出業務。

全部補償支出實行財政專戶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的地區,可不設支出戶。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財政部門核批的基金年度預算,按月填寫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用款申請書、用款申請說明檔案,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於每月20日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稽核無誤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或由財政專戶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各區縣每月用款申請要與預算執行相掛鉤,當月申報支出異常增加或減少時,主管部門要在用款申請說明檔案中進行單獨說明。要研究控制支出戶存款餘額額度,避免支出戶結餘過大,造成實際支出與財政專戶支出偏差過大。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醫藥費用的監管,及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醫藥費用。探索通過採取單病種付費、費用總額預付、預付制與後付制相結合等措施,控制醫藥費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基金結餘

第二十三條基金結餘是指新農合基金收支相抵後的期末餘額。

第二十四條基金管理應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

新農合基金累計結餘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25%,其中當年基金結餘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5%(含風險基金)。

各級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餘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新農合基金歷年結餘;

(二)按程式申請動用風險基金;

(三)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資金渠道。

第六章財政專戶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指的財政專戶是指區縣財政部門按規定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設立的新農合基金專賬,存款利息實行按季度根據新農合基金佔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資金總額比重分配的辦法。

各區縣只能在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開設一個財政專戶。

第二十七條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參合農民個人繳費收入、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集體扶持收入、政府資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設立收入戶的區縣,接收從收入戶轉來的收入;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劃撥基金或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辦理基金結算。

第二十八條政府資助收入由財政部門從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通過農村醫療救助資金財政專戶直接劃轉到基金財政專戶。

第二十九條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財政專戶,經辦機構支出戶的利息收入從支出戶定期轉入財政專戶,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

第三十條未經過經辦機構收入戶直接劃入財政專戶的收入,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款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影印件,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三十一條從財政專戶直接劃撥到定點醫療機構的結算支出,應將支付憑證的其中一聯或將支付憑證影印件加蓋印章後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七章資產與負債

第三十二條資產包括基金執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暫付款項等。

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嚴格按照國務院公佈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進行現金的收付和管理。

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金儲存手續,按月與開戶銀行對賬,同時,經辦機構、財政部門要定期對賬,保證賬賬相符、賬款相符。

暫付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結清。

第三十三條負債包括基金執行過程中形成的暫收款項等。暫收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後作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新農合提高統籌級次及其他特殊情況發生時,應當對本級基金進行清算。

基金清算前應對基金的財務情況進行清理。基金清算時按照補償參合農民醫藥費、支付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參合農民醫藥費、支付其他應付款項和暫存款項的順序進行清償。基金清算後的餘額和基金執行中形成的其他資產、未清償的債務及有關資料一併轉入指定的部門或單位。

第八章基金決算

第三十五條年度終了後,經辦機構應根據新農合基金會計制度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每年3月底前經衛生行政部門稽核並彙總,報同級財政部門稽核後,由同級政府批准。批准後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作為基金決算。

第三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應逐級彙總上報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經辦機構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不符合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第九章專用收據管理

第三十八條市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各區縣需求,向市財政部門提供印製數量,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統一印製“x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繳款專用收據”(票樣附後),套印x市財政票據監製章。

第三十九條自20xx年起,各區縣新農合經辦部門在收取農民個人繳費、收到集體經濟組織和接受社會扶持、捐贈的新農合資金後,應向對方開具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繳款專用收據,並加蓋本單位收費專用章。

第四十條專用收據採用統一編號,每50份為一本,每份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票方留存備查;第二聯為收據聯,由付款方收執;第三聯為記賬聯,由收款部門作為記賬憑證。

專用收據實行限量領用制度,各使用單位根據上報的使用數量到同級財政部門領購。

第四十一條各區縣應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繳款專用收據的管理,由專人、專櫃保管並建立相應賬目。

收款單位已開具的專用收據存根,應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為5年,保管期滿需銷燬的票據,由有關部門負責登記造冊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銷燬。

區縣財政、衛生部門應建立專用收據稽查制度,對專用收據的領購、使用、保管等情況實施監管,並定期不定期檢查。財政部門對違反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使用單位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接受監督和檢查,不得拒絕核查、隱瞞情況或弄虛作假。

各區縣衛生主管部門要將專用收據管理工作納入新農合基金規範化管理,並列入市級新農合年度考核內容。

第四十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繳款專用收據工本費用統一納入區縣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章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三條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餘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的基金收支和結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向同級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四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督管理部門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處分:

(一)截留、擠佔、挪用、借用、貪汙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農民個人繳費標準,擅自變更支出專案、調整支出標準;

(三)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四)未按時足額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付到支出戶或辦理結算;

(五)未按規定及時足額補償醫藥費用;

(六)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村級財務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使賬目清晰、明瞭,收入支出有據可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提高自治能力,促進事業發展,結合本會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貫徹執行學校有關規定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社團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集體和個人兩者利益的關係。

第三條財務管理的任務:依法多渠道籌措資金;合理稽核專案活動預算,並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監督和管理;科學配置會內資源,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範會內經濟秩序;如實反映本會財務狀況。

第四條會長擔任財務主管,下設會計和出納,一般情況下均由常委擔任。

財務主管全面負責財務工作,主要核審發票是否屬實,是否符合規定,如屬實則簽字報銷;

會計負責掌管賬簿,按序記賬,簡明扼要地註明資金用途,發票分類管理、貼上,同時保管部分報銷備用金。會計每月向常委會彙報財務開支情況一次。

出納負責保管現金,具體屬實地登記好每一筆現金去向用途,作好現金日記賬。

財務主管、會計、出納相互不能同班級、同寢室。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五條收入是指本會開展調研,主辦、承辦論壇、講座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本會收入包括:

1、會員會費(包括會員在社團中繳納的其他費用)在收取會員費用時,須向會員開出收據,第一聯存根聯收款人保管,第二聯副聯交會計記賬,第三聯發票聯加蓋公章交會員保管。

2、上級主管部門撥款上級主管部門所撥款專案歸各社團作為社團活動經費,由校團委管理使用。

3、贊助本會不得與贊助商進行純商業性的經營活動,贊助費只能優先用於被贊助的活動,除從中提取5%給聯絡贊助商的工作人員作為獎勵外,如有剩餘則轉入本會活動經費。

4、其它收入(如捐贈等)其它收入可由本會自行管理使用,有特殊要求的情況除外,並做好賬目記錄。

第六條全會各部門各會員必須嚴格按照學校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除上級主管部門撥款和部分其他收入外的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會內統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設定小金庫。

第七條各部門各會員以農研會的名義取得的收入必須及時、全額上繳財務入賬核算。禁止截留、私存或挪作他用。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八條支出是指本會開展調研,主辦、承辦論壇、講座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本會支出包括:

1、日常管理支出主要有辦公室電費、辦公用品,會員大會、換屆費用,會內刊物出版等費用。

2、論壇講座等學術性支出

3、實踐性支出主要是各項社會實踐前期籌備工作的費用。

4、其他支出(如捐贈等)其他支出如一次總金額超過100元須經常委會稽核。

除用於辦公室的費用外,其他費用須由負責人向會計提交預算,實踐性支出向常委會提交預算。

第九條實行預算審批制。本會預算是指對某項活動的開支至少提前三天做出計劃安排。專案活動的一切費用由相關負責人做出詳細預算,經常委會或會計初步稽核,再交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實際開支與預算開支相差不大可按程式給予全部報銷,無特殊情況超出預算由相關負責人自負責任。

第十條預算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菸酒支出一律不可報銷。

第十一條大型活動或經費預算超過200元的活動可以向常委會或財務管理人員申請預支部分經費,預支額度為已審批的預算的60%。預支須開具借條,寫明借款原因、借款時間、借款金額、借款人和經手人。

第十二條預算內所有活動經費憑票據可找會計報銷,報銷憑證必須為正規發票,日常一次總金額小於50元的零星開支可用收據代替發票,但必須簽有付款人完整姓名。

第十三條所有報銷憑證背面必須詳細寫明用途、時間和付款人,必須有財務主管和專案活動負責人同時簽字同意後方可報銷,並將報銷憑證依次重疊90%貼上在同一張比報銷憑證稍大的白紙上。

第十四條對於購入的會內公共財產除按常規支出記帳外,還要標明其品種、數量、規格、價格等。

第十五條每週一值班時間為固定報銷時間,沒有特殊情況其他時間不受理,經批准的預支經費可單獨找出納或會計處理。

第十六條每年1月10日至春季開學期間和6月20日至秋季開學期間財務封庫,停止一切開支。

第十七條財務交接後,上屆未報銷的費用需上屆財務管理人員和活動負責人以及本屆財務管理人員同時稽核批准後方可報銷。

第四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十八條專用基金是指本會按照規定提取或接受其他來源的資金,設定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二十八條現有專用基金由農研會發展基金。本會可以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設定其他專用基金。

第二十九條各項基金實行自主的管理辦法。農研會發展基金由老會員聯誼會祕書處專人管理。

第五章財務監督

第二十一條本會財務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全體會員的監督,實行公開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三種形式。可根據本會實際情況對不同的經濟活動實行不同的監督方式。

第二十三條會計如實規範記賬,然後總結、結出賬面餘額,每屆的賬簿要求至少保留三年,並且備案。換屆時,財務要按照有關規定交接。

第二十四條財務分析報告是反映本會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主要內容包括本會一定時期收支情況分析、資金效益分析、財務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出納與會計定期進行財務核對,如發現有問題,應及時處理。如有意隱瞞或纂改發票套取現金者,金額50元內追回現金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100元以上追回現金並上報校團委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所有會員有權查閱本會會計賬簿財和財務分析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第xx屆常委會通過並公佈之日起施行。以前公佈的相關規章制度中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第xx屆常委會負責解釋。

村級財務管理制度3

一、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村有、鎮管、縣審計”(村財鄉代管)的農村財務管理體制,具體要求是:在不改變其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監督權的前提下,實行所有權、使用權、與管理權、監督權的分離,由鄉鎮農經站代理會計業務,村級財務實行報賬制管理。各村委會要根據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財務公開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現金管理制度、債權債務管理制度、定期報賬制度、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

二、規範財務工作流程。嚴格實行村賬鎮管,取消村集體自有資金賬戶,由鎮農經站統一開立銀行賬戶,分村記賬,分戶管理。各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有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不變。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財務事項,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有經手人簽字,交民主理財小組稽核同意後,加蓋民主理財小組財務章,並經村委會主任、村支部書記同時籤批後,報鎮農經站審批後方可入賬。嚴格執行村級招待費限額額制度,1200人以下的村每年招待費限額為8000元;1201——2000人的村每年招待費限額為15000元;2001人以上的村每年招待費限額為20000元,超出限額部分不予核銷。對有大宗專案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多列支招待費的村,須由村書記、村主任共同說明理由,其招待費標準由鎮政府另行核定。對各村民小組發生的賬目,要由村民組長簽字,村主任籤批,村報賬員整理入賬,每年結賬一次。

三、實行民主理財。為保證農民群眾對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集體經濟組織的重大財務事項,如集體土地的承包和租賃、集體企業承包、集體舉債等,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進行民主決策。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由3——7人組成,在村民代表中選舉產生,民主理財小組成員要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主持正義、認真負責。制定民主理財辦法,依法理財、科學理財,切實發揮民主理財小組的作用。

四、強化村集體資金管理。為規範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管理,村集體收入必須在三日內交鎮農經站專戶,不得坐收坐支。嚴禁村私設小金庫,一經發現嚴肅處理。每發現一起對村書記、主任、報賬員各罰小金庫的33%並沒收小金庫全部款項,對當事人情節嚴重的,移交紀檢部門處理。另外,各村要本著量入為出的原則,充分發揮村集體資金的使用效益,嚴禁舉債經營,有效化解舊債的同時,不允許產生新債。誰借債誰負責。

五、全面實行財務公開。財務公開是村級財務管理的重點和核心,對村級財務要做到每半年公開一次,接受群眾監

督。公開內容要真實全面,要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充分利用好村固定公開欄,同時還可以通過廣播、明白紙等進行輔助公開。要進一步豐富公開內容,當前公開的重點是:村組財務收支情況;“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情況;農民種糧直補情況等。對於村民小組財務要做到每年公開一次,讓群眾真正明白。

村級財務管理制度4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加強村集體財務管理,維護村集體和農民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安徽省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農村稅費改革村級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安徽省村務公開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轄區的.村民委員會、村民組和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村集體)的財務管理。以農為主的居委會參照執行。村辦企業執行企業財務制度。

第三條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市、縣、鄉(鎮)農經管理機構承擔。

第四條鄉(鎮)應成立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財務服務中心),接受村集體的委託,統管村集體財務,財務服務中心應在金融部門為村集體分立帳戶,取消村級財務主管會計,村裡只設一名報帳會計。財務服務中心在鄉(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接受農經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財務服務中心會計和村級報帳會計應當經縣級以上農經、財政部門業務培訓,通過業務考試、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第六條財務服務中心會計人員職數根據鄉鎮規模和業務量的大小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但最多不得超過3人。原已實行"村帳鄉管"在鄉(鎮)農經站工作的專業會計轉入財務服務中心,人員不足的可從現有村會計中擇優聘用,具體聘用辦法由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制定。財務服務中心主任由鄉(鎮)從事農村集體財務和集體資產管理的國家幹部兼任,其工資福利不得從村集體財務列支。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的會計人員報酬從各村管理費中分攤列支,村集體收入較少的鄉(鎮),由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會計人員報酬標準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審定。

第七條財務服務中心應幫助村集體根據收支平衡原則,提前編制年度財務計劃。財務計劃主要包括:財務收支、資金(資本)管理、生產經營、公益性建設及其他基本建設、固定資產購置、收益分配等。財務計劃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會計年度結束後,財務服務中心應當在次年的元月底前將各村上年的財務計劃執行情況書面提交村兩委和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審議無誤後,由村委會或集體經濟組織於次年2月底前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

第八條村集體要成立民主理財小組(可由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兼任),建立民主理財制度。

第九條村集體必須依法、合理組織收入。收款時必須使用合法票據。一事一議籌資使用省統一印製的收款收據,其他票據由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所有票據應由專人保管。

第十條村集體收入主要包括:㈠村內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籌資;㈡集體統一經營收入;㈢發包及村辦企業上交收入;㈣土地補償收入;㈤捐贈款、救濟扶貧款;㈥上級撥款(包括財政對村級專項補助資金);㈦投資收益;㈧其它收入。

第十一條村集體資金的使用應堅持規定的用途。土地補償及其它非專項用途的村集體資金,主要用於生產投資、農民最低生活保障、辦理農民養老和醫療保險、農村困難戶的補助以及興辦村內公益事業。財政對村級專項補助資金主要用於村(組)幹部固定報酬和誤工補貼、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村辦公經費。村內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籌資,必須專項用於所議的村內集體公益事業。村集體對上級有關部門下撥的款物以及接受社會捐贈、贊助的其他款物,應當分清資金(物資)來源及時入帳,專款(物)專用。

第十二條財政對村級專項補助資金要按規定用途和比例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和挪用,財務服務中心應設立專戶核算。

第十三條年初,縣(區)財政部門要根據村級規模、人口、集體經濟收入水平和農村五保戶變化等情況,提出財政對村級專項補助資金的分配方案,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後,以檔案的形式將分配結果通知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行政村。村級專項補助資金的分配方案應將各村的村級幹部固定報酬和誤工補貼、農村五保戶供養、村辦公經費分別列示。村幹部的固定報酬分固定工資、績效工資和獎勵工資三部分。村組幹部固定工資和誤工補貼、農村五保戶供養經費分別確定到具體人或戶,委託金融機構按季發放,實行"銀卡制",一人或一戶一卡;村辦公經費和村幹部的績效工資、獎勵工資由縣(區)財政部門於當年的6月底和11月底分兩次轉入各村帳戶。縣級的村級專項補助資金專戶年終不得有餘額。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應對村幹部實行年度目標考核,考核結果與村幹部績效工資和獎勵工資的兌現掛鉤。鄉(鎮)人民政府應於每年元月底以前(農曆春節前)完成對村幹部的考核,並將考核結果通知各村和財務服務中心,及時兌現績效工資和獎勵工資。

第十五條財務服務中心應於次年的2月底前將村辦公經費的使用和村幹部績效工資以及獎勵工資的兌現情況書面報告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使用會計報表形式,具體辦法由縣(區)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村集體資金實行日常開支備用金和大宗支出事前報告制。村集體日常支出,可向財務服務中心申請一定數量的備用金,備用金數額由鄉(鎮)農經站依據各村經濟狀況和規模大小等因素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大宗的支出,村要寫出書面用款報告,經鄉(鎮)農經管理機構稽核批准後,方可撥付。

第十七條村集體財務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一般性開支由村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大額開支由村兩委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民主理財小組集體研究同意後,由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重大投資需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大額開支的數額和重大投資活動的範圍由鄉鎮農經管理機構確定。開支的票據必須是稅務部門監製的正規發票或其他統一規範的票據。村集體各項開支的票據必須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查,並加蓋民主理財小組印章,經鄉鎮農經管理機構稽核後方可入帳。

第十八條財務服務中心為各村在金融部門設立的帳戶,印鑑由村集體和財務服務中心分開保管,相互監督。

第十九條村集體要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實行財務公開,每季度不得少於一次。財務服務中心要於季度結束後10日內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由鄉(鎮)農經站於季度結束後的15日內在各村設立的固定公開欄上統一公開,並實行財務公開回執制度,由村財務負責人和民主理財組長在回執上籤署財務公開意見,作為對鄉(鎮)農經站年度考核的主要內容之一。財務服務中心應積極創造條件,實行會計電算化,財務公開的內容應提供由電腦列印的本期村財務收支明細帳,分別存在村委員、村民主理財小組和鄉(鎮)農經站備查。有條件的鄉(鎮)應將收支明細帳在固定的村務公開欄上張貼公開。

第二十條財務服務中心應準確、及時、完整地編制季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和鄉(鎮)農經站,並抄送村集體。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

第二十一條財務服務中心的會計檔案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具體審計業務由縣(區)農經管理機構承擔,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並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審計的主要內容是:村集體財務的收支審計、村集體主要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以及村集體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一事一議"籌資等專項審計。

第二十三條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專項檢查,重點檢查財務服務中心的運轉情況、檔案管理、各項制度執行以及村集體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制度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制定有關制度。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村級財務管理制度5

為嚴肅財經紀律,規範財務管理,切實做好單位後勤保障工作,開源節流,以確保我單位工作正常運轉,根據《會計法》及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財務管理制度。

一、辦公室在每年的財政經費下達後,將經費措施及支出專案、支出數額計劃向領導辦公會報告,提交領導辦公會討論審議通過。

二、負責及報賬員將半年的收支情況、計劃執行情況、存在問題及建議向領導辦公會報告,以便討論修訂支出計劃,調整支出專案,增加開支的透明度。

三、所有支出必須按局領導要求,由辦公室統一安排掌握,其他人員未經辦公室領導交待安排不得擅自開支。需購置辦公用品或其他公務開支的,由辦公室負責人統籌安排,以便整體掌握經費支出情況。

四、所有報銷票據需經辦公室負責同志簽註稽核意見,提交單位領導審批後方可報銷。票據上臺照、內容(事項)、品名、規格、數量、單價、價款、經辦人、稽核人、審批人等相應內容應齊全,否則,不予報銷。

五、因應急或出差需要借取費用時,由借款人填寫票據,經單位領導簽註意見和辦公室負責人稽核簽字後,按照審籤數額借款。事後,須在十個工作日內履行報銷手續,抽調借據。否則,借款期限超出一個月後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記收利息,並予以批評處罰。

六、堅持民主理財,增強收支透明度。辦公室應厲行節約、儉樸辦事。年初制定出當年的大致開支專案和支出計劃,嚴格按照計劃控制執行。

七、未盡事宜嚴格按照《會計法》和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