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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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有關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有關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1

銀行支票的管理規定:

一、建立銀行支票的購入、領用、結存登記、作廢登出制度。購入銀行支票(包括現金支票和轉帳支票)後,應先在銀行支票使用登記簿上逐張登記支票號碼,並由主管會計稽核簽章。

二、使用銀行支票時,應同時在銀行支票使用登記簿上登記。作廢的支票要及時收回登出,並與存根聯裝訂在一起,以備檢查,並在銀行支票登記簿上登記。年末,將本年度銀行支票使用登記簿整理裝訂、歸檔。

三、嚴格執行銀行支票的使用制度。購入支票、批准簽發支票、具體簽發支票和加蓋印鑑,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辦理,不得一人辦理。不得將支票及全部印鑑集中在一人手中保管、使用。轉帳支票的收款單位必須與發票印章上的單

位名稱相符。不得開據空白支票和遠期支票,支票的開出日期、收款單位、支付金額(大寫及小寫)、支付用途要填寫齊全、準確,不得留空。

四、嚴格執行銀行支票的領用制度,因特殊情況要攜帶空白支票時,需經法人代表批准,並辦理借用支票的登記手續,填明接收該支票的收款單位、劃定最高限額和款項用途。持票人應根據支付憑證及時報帳。銀行支票的借用期限為一天,不論支票是否使用,支票領用人均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財務部門報帳。已使用的,將支票底根及審批過的發票或單據一併報帳;未使用的,則應將支票完整地交回財務部門。財務人員要及時進行銀行帳核對,如發現銀行支付金額與支票底根不符時,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如有違紀行為,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借用支票僅限於本單位公務,私人及外單位不得借用本單位銀行支票。

財務印鑑的管理:

一、財務專用印鑑要分別由兩人或兩人以上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購支票及其他單據時,需蓋財務印鑑的,要由兩人或兩人以上辦理,不得將印鑑交由一人辦理。

二、使用印鑑時,須在填寫完整的支票或銀行付款憑證上蓋章,不得在空白支票或銀行付款憑證上提前蓋齊印鑑。財務印鑑必須是專章專用,不得將財務專用印鑑用於其他方面,更不得私自蓋章。

三、財務專用印鑑的`管理,要實行嚴格的責任制,凡因印鑑保管不善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追究印鑑保管人員的責任。

現金管理規定:

一、現金會計必須認真細緻稽核原始單據,收付現金後,必須在收付原始單據上加蓋現金收、付訖章併入帳核算。對於不符合規定的原始單據應予以退回,待手續齊全、符合規定後,予以辦理。

二、加強對庫存現金的管理,單位公務借款須以正規借條審批後入帳,嚴禁出現以借條、白條抵庫現象。

財務開支審批辦法:

為了加強財務開支管理,嚴格財務監督,規範財務開支審批制度,特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一、財務開支要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儘可能的節省管理費用,用於發展業務。

二、各項財務開支,堅持實行法人代表審批制度,一切費用、支出必須由法人代表簽字後,方可憑單報銷。

三、各部門人員報銷費用時,應先到財務部門進行單據初審,合格後,填費用報銷單,經財務部門稽核後,報法人代表審批,財務報銷時間定在每週一和週四兩天。

四、辦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必須統一由辦公室購置,並持採購單、發票報銷。

五、凡報銷員工都應事先填寫用款申請單,並報法人代表稽核批准後方可報銷。

六、財務人員應根據合法的、要素齊全的的發票辦理報銷手續,否則一律退回,待符合要求後再辦理。

七、每月貨款付出前先做預算報法人代表審批方可付出,貨款付出定在每月的25日至31日,特殊情況除外。

單位及職工個人借款的管理辦法:

一、加強對借款的管理,嚴格控制借款數額,原則上借款只用於本單位公務需要,職工個人不得隨意向單位借款,如確因個人及家庭急需,可向單位說明原因後申請借款。

二、本單位借款金額可視公務需要而定,但必須嚴格控制;職工個人借款的,其借款數額不得超過本月該員工的工資額。

三、用於單位公務需要的,經辦人員需填制正式借款借據,寫明具體原因,還款時間。

四、無論是本單位公務借款還是職工個人借款,均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還款或者憑合法的票據報銷,單位公務借款及個人借款期限均為15天,超過規定期限未還清者,財務部門將從其薪酬中扣除,直至扣清為止。職工個人以前借款未還清者,不得繼續借款。

差旅費、交通費、招待費管理辦法:

一、交通費、住宿費標準

二、住宿費開支辦法

出差住宿費在規定的限額標準內憑據報銷。實際住宿費超過規定的限額標準部分自理。

三、交通食品公司財務部管理制度費開支辦法

由於工作原因參加會議、培訓或辦理其他公務的,出差人員可憑往、返的車票據實報銷。

四、招待費開支辦法

員工因公務出差(市內),報銷餐費10元/次(外省出差除外),外地出差補貼另定。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2

一、現金的日常管理

(一)出納人員負責公司的現金收支與保管、銀行存款的結算與核對工作、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的登記工作。

(二)當天發生的現金收支,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無故拖延。

(三)庫存現金實行限額管理。即按3天的日常開支核定,初定為20000元。日現金結存數不得超過核定限額,超過部分應及時送存銀行,以保證現金安全;也不得低於限額,不足部分應及時補足。

(四)庫存現金應做到日清月結,由財務主管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並記錄,做到賬實相符。

(五)出納人員對銀行存款餘額應做到心中有數,不得簽發空頭支票或簽發與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

(六)銀行存款要及時對賬,儘量做到賬賬相符;月底按時與銀行對賬,列印對賬單。

二、現金的收入管理

(一)各種收入都應由出納集中辦理,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均不得出具收款憑證。

(二)收款開具收據,一式三聯,其中一聯給客戶,一聯留存,另一聯交會計入賬。

(三)凡屬於公司的所有現金收入,都要入賬。

(四)收到現金或支票應及時交存銀行。

(五)收到貨款,約定時間報告給銷售內勤和財務相關人員,及時記錄往來明細賬。

三、現金支出管理

(一)支付款項按公司財務制度執行,分現金支付和銀行轉賬兩種方式,銀行轉賬分對公和對私兩種方式,要求無論對私或者對公,必須要有最後一手領導簽字,可過後補簽字。

(二)付款應從庫存現金中支付或從開戶銀行提取,原則上不得從當天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三)支票簽發應有出納員、會計負責人、公司領導三人簽章,不得簽發空白支票;支票簽發後,除登記銀行帳外,還要登記支票領用簿,以便查詢。

(四)出納人員應根據手續齊全、稽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支付款項;如無正當理由不得無故拒付、延付;款項支付後,應在付款憑證上加蓋“現金付訖”或“轉賬付訖”,並列印“回單”通知相關部門,以免重複付款。

四、現金盤點制度

(一)盤點前,應由出納將現金集中起來存入保險櫃。

(二)盤點金額與現金日記賬金額進行核對,如有差異,應查明原因,並做出記錄或適當調整。

(三)若有衝抵現金的借條、未做報銷的原始單據,應在約定時間內及時沖帳、報賬。

五、檢查與監督

(一)每天下班之前,主管人員負責監督清點現金餘額工作,包括帶走現金數量,並做好記錄。

(二)主管人員定期安排監督檢查賬實是否相符,每週一次,並做好記錄。

(三)主管人員定期檢查對公或者對私匯款憑據,並且做好記錄,檢查時存款回單與簡訊提醒結合起來,做到零漏洞,保證現金真實入賬。

六、獎罰規定

(一)盤點工作按期執行,如未執行或執行不好,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罰款10—50元。如月度執行較好,給予1—5級獎勵。

(二)如發現現金丟失或者漏記,根據情節嚴重情況,罰款10—5000元。如季度執行較好,給予3—5級獎勵。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3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公司財務管理,使盤點事務處理有所遵循,並保證其存貨及財產盤點的準確性,明確相關人員的管理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盤點範圍

1、存貨盤點:包括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商品、零件保養材料、外協加工料品、下腳品的盤點。

2、財務盤點:包括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的盤點。

3、財產盤點:包括固定資產、保管資產、保管品等的盤點。

(1)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建築物、機器裝置、運輸裝置、生產器具等資本支出購置的資產。

(2)保管資產:凡屬固定資產性質,但以費用報支的雜項裝置。

(3)保管品:以費用購置的資產。

第三條盤點方式

1、年中、年終盤點

(1)存貨:由資產部或經管部會同財務部於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2)財務:由財務部與會計室共同盤點。

(3)財產:由經管部會同財務部於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2、月末盤點每月末所有存貨,由經管部會同財務部實施全面清點一次(經管專案500項以上時,應採取重點盤點)。

3、月份檢查由檢核部(總經理室)或財務部,會同經管部,做存貨隨機抽樣盤點。

第四條人員及職責

1、總盤人:由總經理擔任,負責盤點工作的總指揮,督導盤點工作的進行及其異常事項的裁決。

2、主盤人:由各部門主管擔任,負責盤點的實際工作。

3、覆盤人:由總經理室視需要指派事業部經管部門的主管,負責盤點的監督。

4、盤點人:由各事業部財務經管部門指派,負責點計數量。

5、會點人:由財務部指派(人員不足時,間接部門支援),負責會點並記錄,與盤點人分段核對、確實資料工作。

6、協點人:由各事業部財務經管部門指派,負責盤點時料品搬運及整理工作。

7、特定專案按月盤點及不定期抽點的盤點工作,亦應設定盤點人、會點人、抽點人,其職責亦同。

8、監點人:由總經理室派員擔任。

第五條準備工作

1、盤點編組由財務部主管於每次盤點前,依盤點種類、專案編排“盤點人員編組表”(略),呈總經理核定後,公佈實施。

2、經管部將應盤點的財物及盤點用具,預先準備妥當,並由財務部準備盤點表格。

(1)存貨的堆置,應力求整齊、集中、分類,並予以標示。

(2)現金、有價證券及租賃契約等,應按類別整理並列清單。

(3)各項財產卡依編號順序,事先準備妥當,以備盤點。

(4)各項財務賬冊應於盤點前登載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由財務部將尚未入賬的有關單據(如繳庫單、領料單、退料單、交運單、收料單等),利用“結存調整表”(略)一式兩聯,將賬面數調整為正確的賬面結存數後,第二聯財務部自存,第一聯送經管部。

3、盤點期間已收料而未辦妥入賬手續者,應另行分別存放,並予以標示。

第六條年中、年終全面盤點

1、財務部經總經理批准,簽發盤點通知,並負責召集各部門的盤點負責人召開盤點協調會後,擬訂盤點計劃表,通知各有關部門,限期辦理盤點工作。

2、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暫停收發料,各生產單位於盤點期間所需用的領料,材料可不移動,但必須標示出。

3、原則上應採取全面盤點方式,特殊情況應呈報總經理核准後,方可改變方式進行。

4、盤點應儘量採用精確的計量器,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式,每項財務數量,應於確定後,再繼續進行下一項,盤點後不得更改。

5、盤點物品時,會點人應依據盤點人實際盤點數,詳實記錄“盤點統計表”(略),每小段應核對一次,無誤者於該表上互相簽名確認後,將該表編列同一流水號碼,各自存一聯備日後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點。盤點完畢,盤點人應將“盤點統計表”彙總編制“盤存表”(略)一式兩聯,第一聯由經管部自存,第二聯送財務部,供核算盤點盈虧金額。

第七條不定期抽點

1、由總經理室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可由財務部填制“財物抽點通知單”(略)於呈報總經理核准後辦理。

2、盤點日期及專案,原則是不預先通知經營部。

3、盤點前應由會計室利用“結存調整表”將賬面數先行調整至盤點的實際賬面結存數,再行盤點。

4、不定期抽點應填列“盤存表”。

第八條盤點報告

1、財務部應根據“盤存表”編制“盤點盈虧報告表”(略)一式三聯,送經管部填列差異原因的說明及對策後,送回財務部彙總轉呈總經理籤核,第一聯送經管部,第二聯轉送總經理室,第三聯自存財務部作為賬項調整的依據。

2、不定期抽點,應於盤點後一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年中、年終盤點,應由財務部於盤點後兩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

3、盤點盈虧金額,平時僅列入暫估科目,年終時始以淨額轉入本期營業外收入的“盤點盈餘”或營業外支出的“盤點虧損”。

第九條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盤點

1、現金、銀行存款、零用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等專案,除年中、年終盤點時,應由財務部會同經管部共同盤點外,平時總經理室或財務部至少每月抽查一次。

2、現金及票據的盤點,應於盤點當日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當日下午結賬後進行。

3、盤點前應先將現金存放處封鎖,並於核對賬冊後開啟,由會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盤點。

4、會點人根據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現金(票據)盤點報告表”(略)一式三聯,經雙方籤認後呈核,第一聯經管部存,第二聯財務部存,第三聯送總經理室。

5、有價證券及各項所有權等應確定核對認定,會點人根據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有價證券盤點報告表”(略)一式三聯,經雙方簽訂後呈核。第一聯經管部存,第二聯財務部存,第三聯送總經理室,如有出入,應即呈報總經理批示。

第十條存貨盤點

1、存貨的盤點,應於當月最末一日進行。

2、存貨原則上採用全面盤點,如因成本計算方式無需全面盤點,或實施上有困難者,應呈報總經理核准後方可改變盤點方式。

第十一條其他專案盤點

1、外協加工料品:由各外協加工料品經辦人員,會同財務人員,共同赴外盤點,其“外協加工料品盤點表”(略)一式三聯,應由代加工廠商籤認。第一聯存經管部,第二聯存財務部,第三聯送總經理室。

2、銷貨退回的成品,應於盤點前辦妥退貨手續,含驗收及列賬。

3、經管部應將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權證的影印本,送交財務部核查。

第十二條注意事項

1、所有參加盤點工作的盤點人員,必須深入瞭解本身的工作職責及應行準備事項。

2、盤點人員盤點當日一律停止休假,必須依規定時間提早到達指定的工作地點,向該組覆盤人報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覓妥代理人,應該事先報備核准,否則以曠職論處。

3、所有盤點財務都以靜態盤點為原則,故盤點開始後應停止財務的進出及移動。

4、盤點使用的單據、報表內所有欄位若遇修改處,須經盤點人員籤認方能生效,否則應查究其責任。

5、所有盤點資料必須以實際清點、磅秤或換算的確定資料為依據,不得以猜想資料、偽造資料登記。

6、盤點人員超時工作時間,可報加班或經主管核准輪流編排補休。

7、盤點開始至工作終了期間,各組盤點人員均受覆盤人指揮監督。

8、盤點終了,由各組覆盤人向主盤人報告,經核准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第十三條獎懲

1、盤點工作事務人員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切實遵照辦理。表現優異者,經主盤人簽報,給予獎勵。

2、違反本辦法的,視其情節輕重,由主盤人簽報人力資源部議處。

第十四條賬載錯誤處理

1、賬載數量如因漏賬、記錯、算錯、未結賬或賬面記載不清者,記賬人員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應呈報總經理議處。

2、賬載數字如有塗改、未蓋章、簽章、簽證等憑證可查,憑證未整理難以查核或有虛構數字者,均由直接主管簽報總經理議處。

第十五條賠償處理財、物料管理人員、保管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呈報總經理議處或賠償相同的金額:

1、未盡保管責任或由於過失致使財物遭受盜竊、損失或盤虧者;

2、對所保管的財物有盜賣、掉換或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者;

3、對所保管的財務未經報準而擅自移轉、撥借或損壞不報告者。

第十六條本制度經總管理處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十七條審計檔案管理參考公司檔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辦法執行。

第九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八條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人員中有工作努力、業績突出行為的向總經理提出各類獎勵建議。

第十九條審計人員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審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向總經理提出各類處罰建議:

1、拒絕提供有關檔案、憑證、賬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

5、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的。

第二十條如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各類處罰:

1、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

2、弄虛作假、徇私的;

3、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洩露公司祕密的。

第二十一條對審計過程中發生的以上行為,若構成犯罪的,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審計(財務)部負責解釋、補充,經公司董事會通過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