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廣局印章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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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印章由辦公室指定專人保管,局長印章由財務室專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堅持原則,遵守紀律,嚴格把關,確保印章管理安全。

文廣局印章的管理制度

二、單位行政印章由局長負責把關審閱,單位黨組織印章(黨組、總支)由黨組書記負責把關審閱。

三、印章使用實行審批制度

(一)凡重大事項、對外事務、重要檔案分黨政工作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二)科室一般性發文、日常業務工作需由分管副局長審閱後由局主要領導批准;

(三)機關日常事務使用印章,需經辦公室主任請示局主要領導後批准;

(四)以單位名義發出的法律文書,凡需上報的先進材料及加蓋本局印章的各類報表及科室出具的證明材料,須經分管副局長審閱,局主要領導簽字後用印;

(五)局長印章用於本局財務報表、銀行支票、合同協議書,由本局出納人員保管。除銀行支票以外,用印時,須經局長簽字為據;

(六)其他需使用印章問題,由辦公室主任報局主要領導審閱後,根據具體情況審批。

(七)行政許可專用章、行政審批專用章由政務大廳工作人員統一保管,人員交接時做好登記。音像製品、出版物、移動儲存介質等審閱,由政務視窗工作人員審查用印;各類文化場所新辦、變更等業務由文化市場稽查大隊大隊長稽核,分管副局長審查,局長審批後用印。

(八)實行所有印章使用登記制度,用印時經辦人需詳細登記,以備後查。

四、印章必須在辦公室(或政務中心大廳視窗)內使用,不得攜帶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需經主要領導同意。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保管人或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印章不用時必須存入專櫃加鎖。未經局領導批准,印章不得擅自攜帶外出或委託他人代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