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章業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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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刻章業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刻章業安全管理制度

刻章業安全管理制度1

1. 為加強公司印章管理,防範工作隱患和業務風險,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 本辦法所稱公司印章包括公司名章、合同專用章、部門名章以及財務工作專用的個人名章等(以下統稱公章)。

3. 行政部是本公司公章管理的職能部門。

4. 公章的刻制。

4.1.需要刻制公章時,由經辦人員或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行政部稽核,逐級報總經理審批。

4.2.總經理批准後,由行政部辦理刻制、登記工作。

4.3.部門章以及財務工作專用的個人名章由部門向行政部辦理領用、登記手續。

5.公章的保管。

5.1.公司章、合同章由行政部保管;部門章由各部門保管;財務用章由財務部保管。

5.2.公章應指定專人保管,並在其崗位職責中予以明確。

5.3.公章應妥善保管,注意安全,防止損毀、遺失和被盜。

6.公章的使用。

6.1.公司章、合同章的審批和使用。

6.1.1.公司已有明確管理規定、業務辦法、操作程式的工作或業務(簡稱常規工作),其相關檔案、資料需要使用公司章、合同章時,必須以該項工作或業務得到最高有權人的簽署批准作為蓋章依據。

6.1.2.公司尚無明確管理規定、業務辦法、操作程式的工作或業務以及特殊事項(簡稱非常規工作),其相關檔案、資料需要使用公司章、合同章時,由經辦人員填寫《公章使用審批表》,部門簽署意見,送行政部稽核,再逐級報總經理審批。

6.1.3.公章使用不得在空白檔案、資料上預先蓋章。有特殊工作或業務需要預先蓋章時,應由公章使用人填寫《公章使用審批表》,註明使用原因和有關情況,逐級報總經理審批。

6.1.4.公章原則上不得帶離公司使用。有特殊工作或業務需要攜帶公章外出的,應由公章使用人填寫《公章使用審批表》,註明使用原因和有關情況,逐級報總經理審批。

6.1.5.常規工作中,公章使用人向行政部提交需要蓋章的檔案、資料及批准依據,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行政部公章管—理—員進行核對無誤後,予以蓋章。

6.1.6.非常規工作中,公章使用人向行政部提交需要蓋章的檔案、資料及《公章使用審批表》,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行政部公章管—理—員進行核對無誤後,予以蓋章,並收回《公章使用審批表》存檔。

6.1.7.公章外帶使用在帶出和交回時,公章使用人應分別到行政部辦理交接登記手續。公章外帶期間,使用人應承擔公章的管理責任。

6.1.8.使用空白檔案、資料上預先蓋章的,公章使用人應在《公章使用登記表》上寫明檔案份數,在檔案內容實施後,應到行政部再次進行核准登記。公章使用人因故不再使用預先蓋章的空白檔案、資料時,應將檔案、資料退回行政部,辦理登記手續。在使用預先蓋章的空白檔案、資料過程中,公章使用人應承擔相應的`工作責任。

6.2.部門章的使用,由各部門經理或負責人根據管理許可權、工作規定、業務辦法等,對本部門相關檔案、資料需要使用部門章時,進行審批、使用和登記。

6.3.財務用章的使用,由財務部經理或負責人根據財務制度、工作規定、業務辦法等,對本部門相關檔案、憑證、單據、表格等需要使用財務專用章時,進行審批和使用。

6.4.公章管理人員應嚴格執行公章的使用管理,不得違規使用公章,更要防止公章被隨意動用、冒用、盜用和濫用。

6.5.任何員工應服從公章管理部門和公章管理人員的管理要求,不得違規使用和越權批准使用公章,更不得發生隨意動用、冒用、盜用和濫用公章的行為。

6.6.對各部門章和財務用章的保管、使用,行政部應當行使必要的檢查、監督等管理職能。

7.公章的損毀、遺失和被盜。

7.1.公章發生損毀、遺失和被盜時,公章管理人員應及時上報有關情況。有失職或故意行為的,公司將追究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7.2.行政部應即時採取補救措施,釋出公章作廢公告,通知有關業務合作單位。

7.3.按本辦法第4條規定重新辦理公章刻制。

8.公章的封存和銷燬。

8.1.公章因故長期不需使用時,行政部應書面逐級上報總經理批准,對公章進行封存。

8.2.公章因故廢止使用時,行政部應書面逐級上報總經理批准,對公章進行銷燬。

9.罰則。

9.1.公章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第5.3.和第6.4.條及其他公章管理規定時,第一次處罰款50元並口頭警告;第二次處罰款100元並通報批評;第三次處罰款300元並予以辭退。因違規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另追究經濟賠償責任。

9.2.公司任何員工違反本辦法第6.5.條及其他公章使用規定時,第一次處罰款50元並口頭警告;第二次處罰款100元並通報批評;第三次處罰款300元並予以辭退。因違規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另追究經濟賠償責任。

9.3.公司主管以上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所有規定時,第一次處罰款200元並通報批評;第二次處罰款500元並予以降職或辭退。

9.4.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對下屬員工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做好勸阻、制止、糾正工作,應負相應的管理責任,視責任大小處以罰款及行政處罰。

刻章業安全管理制度2

一、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刊國徽和五角星。

二、國務院的印章,直徑6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徑5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四、國務院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釐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五、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釐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釐米,經國家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認定具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國徽,沒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國徽或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六、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印章,直徑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七、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印章,直徑4.5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八、國務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徑 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國務院部門的內設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法定名稱中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國家”的單位的印章,直徑4.2 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九、自治州、市、縣級(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特區、林區、下同)和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5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

十、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徑4.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發。

十一、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2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縣級人民政府制發。

十二、 駐國外的大使館、領事館的印章,直徑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外交部制發。

十三、國家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或直屬單位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形、後段自左而右橫排,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制發。

十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制發辦法由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採用規範化簡稱。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區)的名稱。自治州、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稱,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冠縣級行政區的名稱。

十六、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並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佈的簡化字,字型為宋體。

十八、印章的質料,由制發機關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十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製檔案時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規格、式樣與正式印章等同,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國務院有關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徑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一、國務院的鋼印,直徑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自制。地方外事機構,駐外使領館鋼印的規格、式樣,由外交部制定。其他需要使用鋼印的單位,其鋼印直徑不得大於4.2釐米,不得小於3.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報經其印章制發機關批准後刻制。

二十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發機關應規範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式和審批手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二十四、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燬,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二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章管理,嚴格審批手續。未經本單位領導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

二十六、對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要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查處。如發現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印章所刊名稱單位舉報。具體的印章社會治安管理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十七、過去有關印章管理的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