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事故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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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重大事故報告制度

重大安全事故的制度

重大事故報告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緊急重大事故的報告工作,確保主管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並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故,使事故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特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責任,保證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一、重大事故報告的範圍

重大事件類;重大案件類;重大事故類;自然災害類;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類;重大敏感性事件類。

二、崗位責任人要求

1.實行崗位責任制,各崗位工作有具體負責人,掛牌明示,各司其事,各負其責。

2.各崗位責任人有相應的考核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必須盡職盡責,必須履行義務。

3.要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晝夜24小時有專人值班。節假日期間,要有領導值班或在崗帶班。主要領導、值班領導和帶班人員務必保證24小時通訊暢通。

三、重大事故報告程式

1.報告主體為責任人。若首先發現的非責任人,原則上應通知責任人,如情況緊急,必須充當臨時責任人。

2.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要根據現場條件和自身能力對事故作最好的應急處理。

3.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在應急處理後要以最快速度報

告主管領導,必須在事發1小時內向分管領導和值班室報告。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後再補報文字報告。來不及報送詳細情況的,可先進行初報,然後根據事態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四、重大事故的處理程式

1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在最短時間內對事故作深入調查分析,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呈報單位主要負責人。

2.主要負責人及時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作進一步調查分析,確定事故性質後,及時下發整改通知單。

3.主管負責人召開有關會議,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相關人員作公正處理,並加強對責任人和當事人的教育。

4.處理結果備案歸擋並在員工大會上公告。

五、對末履行重大事故報告制度人員的處理

1. 對重大事故採取漠視、退避、推諉或掩蓋等,造成嚴重後果的,將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以及政府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 對重大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的,給予嚴厲批評,並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

3. 對值班人員不堅守崗位、不認真履行職責或工作不到位造成延誤的,要給予嚴肅批評或紀律處分.

篇二:學校重大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德惠市二十五中學

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一、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二、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後,除按《學生安全事故處理(應急)程式》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火災事故。學校發生火災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學校發生治安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匪警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學校發生食品中毒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撥打急救電話“120” ,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

報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學校發生其它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由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根據事故的類別、性質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一般事故。學校發生無人員死亡,重傷1人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後,學校應當在24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二)重大事故。學校發生死亡1人或重傷3人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後,學校應當在2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24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三)重特大事故。學校發生死亡3人或重傷10人或財產損失5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在其知道事故發生時,立即通過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報告,隨後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8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五、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採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篇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事故報告制度

一、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條例》,為規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落實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為:“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裝置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二、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培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追究責任。

四、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或者遇到無法聯絡單位負責人等特殊情況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五、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時,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六、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有下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事故行為:

(一)報告事故時間超過規定時限;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

七、事故發生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八、事故發生後,相關人員應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儲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九、任何部門和個人應當支援、配合事故搶險救援,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事故搶險救援中可能發生重大危險或者造成更大損失的,搶險救援現場主要指揮人員在聽取專家意見後,可以決定暫停或者終止搶險救援。

十、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1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委託對事故進行調查,應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並將事故調查報告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只造成人員輕傷,或者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由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事故調查處理報

告應當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

十一、事故發生後,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成立事故調查組,並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實事求是,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二)及時準確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三)查明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

(四)根據公司相關制度,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五)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十二、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個人瞭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檔案、資料,有關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或者干涉。

十三、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名稱、地址、所屬行業、經濟型別、隸屬關係等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類別、事故救援和善後處理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事故責任可以分為直接責任、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前述各類責任從重到輕可分為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一般責任。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十四、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原因、責任認定、對事故責任者處理建議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作出結論性意見。

十五、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相關人員須按國家規定的調查責權,接受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