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項督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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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上級重要決定、指示和本單位重大目標和工作部署及時落到實處,取得實效,制定本制度

重大事項督辦制度

一、督辦工作的責任分工

(一)全系統重大工作事項的督辦工作,實行由單位“一把手”負總責,副職領導對分管的業務條線內有關事項負責,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有關工作事項負具體責任的.工作制度。

(二)辦公室是全系統重大工作事項督辦工作的組織和協調部門,負責全系統各項重大工作事項的受理、分解、督辦和檢查驗收、綜合反饋工作。

(三)各部門實行重大工作事項具體承辦人負責制。

二、督辦工作主要事項

(一)市局和縣委、縣政府重要會議、檔案和重大工作部署。

(二)縣人大、政協交辦的有關建議、提案。

(三)縣長熱線和縣軟建辦交辦的有關工作事項。

(四)重大來信來訪和投訴、舉報。

(五)縣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部署的重大工作事項。

(六)市局和縣委、縣政府以及本系統下達的工作目標和工作指示。

(七)市局和縣委、縣政府、縣局領導重要批示。

(八)上級督查督辦部門指示的有關工作事項等。

三、督辦工作的基本規則

(一)辦公室和機關各部門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工作事項和地方有關部門提請協辦及群眾反映的與本單位或部門有關的工作事項必須立即接辦,嚴禁推諉不辦或隨意逾期接辦。

(二)凡是需要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的工作事項,具體承辦部門應當及時提請領導研究,嚴格按照決議辦事。凡是必須由單位領導親自督辦的工作事項,具體承辦部門應當事先向單位領導請示,嚴格按領導的批示辦事,事後及時向單位領導報告工作結果,防止失誤。

(三)對於人大建議、政協提案以及縣長熱線、來信來訪、投訴、舉報和上級督查督辦部門交辦的工作事項,建立並實行登記、承辦、交辦、催辦和結果反饋臺賬制度。

(四)對於比較複雜或有多個部門參與的工作事項,牽頭部門要加強協調,參與部門要主動配合,確保在規定的時限內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五)因情況特殊,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工作事項時,承辦部門應在規定時限終了前向本單位領導和交辦部門說明理由,經批准後方可延期辦理。

(六)本單位全體工作人員在接辦重大工作事項過程中,要強化責任,強化效率,保證質量。凡接辦不主動、不規範以及結果反饋不及時、不準確,交辦工作事項的領導和機關檢查驗收不合格及群眾不滿意的要追究具體承辦人及其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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