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儲糧安全生產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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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儲糧安全生產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儲備糧(含油,下同)倉儲管理工作,提高倉儲管理水平,確保中央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及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中央儲備糧庫存管理、代儲管理、統貸統還直接管理、安全管理、倉儲設施管理及監督檢查。

第三條 中央儲備糧倉儲管理實行總公司統一領導,分公司、承儲庫分級負責的管理方式。承儲庫包括直屬庫、代儲庫和直管庫。代儲庫是指具備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承儲中央儲備糧並承擔計劃和貸款的非直屬企業。 直管庫是指具備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儲存中央儲備糧並由直屬庫實行統貸統還直接管理的非直屬企業。中心庫是指接受分公司委託,協助分公司對指定代儲庫代儲的中央儲備糧行使部分監管職責的直屬庫或代儲庫。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中央儲備糧倉儲管理工作中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總公司、分公司等有關單位舉報。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總公司職責

(一)制訂中央儲備糧倉儲管理規章制度。

(二)監督檢查庫存中央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安全儲存等情況,並根據儲存品質和年限適時安排輪換。

(三)制訂中央儲備糧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倉儲新技術的開發、推廣和應用。

(四)負責中央儲備糧質量內部監控體系的規劃與建設。

(五)按照審批許可權,負責對直屬庫倉儲設施裝置的新建、擴建、改建和購置進行審批。

(六)對倉儲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對危及中央儲備糧安全的重大問題及時處理,並報告國家有關部門。

(七)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訂總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工作目標,督導分公司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八)組織對分公司倉儲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價。

第六條 分公司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總公司的中央儲備糧倉儲管理規章制度,並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二)監督檢查轄區內中央儲備糧數量、質量及安全儲存等情況,並根據儲存品質和年限及時提出輪換建議,經總公司批准後組織落實。

(三)組織轄區內直屬庫開展統貸統還直接管理工作。

(四)定期向總公司報送庫存中央儲備糧情況和倉儲設施情況。

(五)負責轄區內中央儲備糧質量內部監控體系建設,並組織對承儲庫收購、輪換入庫的中央儲備糧數量、質量進行驗收,組織承儲庫對庫存中央儲備糧品質進行定期檢測,核實後報總公司。

(六)組織轄區內中央儲備糧倉儲新技術的研發、推廣與應用。

(七)按照審批許可權,對轄區內直屬庫倉儲設施裝置的新建、擴建、改建和購置進行審批。

(八)對轄區內倉儲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對危及中央儲備糧安全的重大問題及時處理並報告總公司。

(九)貫徹落實國家及總公司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規章制度,制訂轄區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工作目標,督導承儲庫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十)組織對轄區內承儲庫的中央儲備糧倉儲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價。

第七條 承儲庫職責

(一)嚴格執行中央儲備糧倉儲管理規章制度。

(二)負責中央儲備糧的安全保管和規範化管理,採用科學儲糧技術,對倉儲設施裝置進行及時維修保養,確保中央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三)準確、及時向分公司或中心庫報告庫存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管理情況以及倉儲設施裝置等情況。

(四)根據總公司和分公司的安排,具體組織落實中央儲備糧的出庫和入庫工作。

(五)貫徹落實上級和當地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指令,制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組織落實,確保職工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六)代儲庫、直管庫要嚴格執行與分公司、直屬庫簽訂的經濟管理合同,履行相應職責。

第八條 中心庫職責

(一)受分公司委託,負責監督檢查監管範圍內代儲庫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情況。

(二)受分公司委託,對監管範圍內不具備 全面質量檢測能力 的代儲庫儲存的中央儲備糧進行定期質量檢測,並對代儲庫收購、輪換入庫的中央儲備糧數量、質量進行驗收。

(三)對監管範圍內代儲庫倉儲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中央儲備糧安全的重大問題及時處理並報告分公司。

(四)準確、及時向分公司報告監管範圍內代儲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管理和倉儲設施裝置等情況。

第三章 庫存管理

第九條 中央儲備糧庫存管理的總體目標是: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保證國家隨時調得動、用得上,並有效控制儲存成本。

第十條 中央儲備糧庫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 “三專”、“四落實”。

(一)“一符”是指帳實相符,即統計帳、會計帳與保管總帳相符;保管總帳與分倉保管帳相符;分倉保管帳與貨位專卡相符,專卡與庫存實物相符。

(二)“三專”是指專倉(罐)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

中央儲備糧實行專倉掛牌儲存,不得與其他性質的糧食混存。 儲存中央儲備糧的倉房要在倉外醒目處懸掛中央儲備糧專牌(格式見附件 1),同一庫區內專牌的懸掛方式要統一,非儲存中央儲備糧的倉房不得懸掛中央儲備糧專牌。 如需調整中央儲備糧專倉,須報分公司或分公司授權的中心庫批准。

中央儲備糧要由專人保管,實行崗位責任制。保管、檢驗人員均要持證上崗。

承儲庫要建立統一規範的中央儲備糧保管總帳及分倉保管帳(格式參照附件 2)、專卡(格式參照附件3)和專卡彙總表(格式參照附件4)。保管帳和專卡要準確、及時地反映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及輪換情況。倉房調整、中央儲備糧輪換或數量有變動時要及時調整保管帳和專卡,舊帳、舊卡由承儲庫存檔備查。

(三)“四落實”是指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品種落實、地點落實。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中央儲備糧總量和品種結構不變的前提下,分公司可根據管理需要,調整承儲庫點及儲糧數量 , 並抄送總公司;進口糧、大豆、食油承儲庫點及承儲數量調整須報經總公司批准;中央儲備糧跨省調整和戰略儲備糧調整等,須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不得用中央儲備糧作擔保抵押,不得用中央儲備糧清償債務。

第十二條 分公司根據總公司下達的中央儲備糧出入庫計劃檔案安排轄區內中央儲備糧出入庫計劃。承儲庫必須根據分公司計劃檔案才能辦理出入庫手續。應付突發事件緊急動用中央儲備糧時,憑總公司機要電報即可出庫。

第十三條 中央儲備糧的出入庫流程按《中央儲備糧出入庫流程基本規範》執行。中央儲備糧出入庫要按規定期限完成,並及時、如實上報實際出入庫完成情況。

第十四條 對不符合出入庫手續而要求辦理中央儲備糧出入庫的,有關單位或人員應予以拒絕,並可越級報告。

第十五條 中央儲備糧必須儲存在符合安全儲糧要求的倉房內,不得露天儲存。

第十六條 中央儲備糧入倉前要對空倉進行清理消毒,按有關倉儲技術規範和規程的要求組織入倉、合理堆碼。入倉後,要對糧面進行平整,保持倉內乾淨、整潔。

第十七條 儲糧倉房和儲油罐應常年達到“四無糧倉” (無害蟲、無變質、無鼠雀、無事故)和“四無油罐”(無變質、無混雜、無滲漏、無事故)標準。

第十八條 承儲庫要努力改善倉儲條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規定的糧食進出倉裝置、 烘晒整理裝置、 糧情檢測裝置、品質檢驗儀器和通風裝置等。

第十九條 承儲庫要因地制宜、積極採用科學保糧技術,延緩糧食品質劣變、降低損耗、節約成本,確保儲糧安全;要積極研究和推廣綠色儲糧技術,減少汙染。

第二十條 保管員要嚴格按照糧油儲藏技術規範的要求,定期檢查糧溫、水分、害蟲等情況,認真做好糧情檢查記錄,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並採取措施妥善處理。糧庫負責人每月至少檢查一次糧情,並在糧情檢查記錄本上籤署意見。

第二十一條 承儲庫要配備必要的檢驗儀器、裝置和專職檢驗人員,並要具備與其儲存品種相適應的質量檢測能力。

第二十二條 中央儲備糧出入庫時,承儲庫要對糧食質量進行全面檢測。採購入庫的中央儲備糧必須是國家標準中等以上的新糧,食油必須是符合國家標準的新油,並符合國家有關糧油衛生標準。

第二十三條 承儲庫每年3月和9月都要對庫存中央儲備糧質量進行全面檢測,做好檢測原始記錄及檢測報告,並將檢測結果及時填入專卡。對檢測為不宜存的中央儲備糧,要及時向分公司提出輪換建議。承儲庫須建立完善的中央儲備糧入庫、保管、出庫全過程的質量管理檔案。

第二十四條 總公司建立中央儲備糧質量內部監控體系,實行糧食質量分級監控負責制。分公司設立的中心化驗室,要按照分公司要求負責對轄區內直屬庫收購、輪換入庫的中央儲備糧質量進行檢測驗收,以及對所有承儲庫收購、輪換入庫的中央儲備糧質量和庫存中央儲備糧質量進行抽檢,每年抽檢的比例不低於轄區內庫存量的20%;中心庫負責對監管範圍內不具備全面質量檢測能力的代儲庫儲存的中央儲備糧進行定期質量檢測,並對所監管代儲庫收購、輪換入庫的中央儲備糧質量進行檢測驗收。

第二十五條 各級管理機構和承儲庫都要建立中央儲備糧倉儲管理資訊系統,掌握倉儲設施裝置情況及每一倉房、貨位的中央儲備糧情況。

第二十六條 承儲庫要通過中央儲備糧倉儲管理資訊系統,每月月底前將本月中央儲備糧儲存情況如實報送分公司,分公司於每月7日前將上月中央儲備糧儲存情況報送總公司。

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有關部門出臺中央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辦法前,中央儲備糧在保管期間發生的損耗由承儲庫自行負擔;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在及時報告總公司的同時,按程式向保險部門申請理賠。在國家有關部門出臺中央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辦法後,中央儲備糧在保管期間發生的損失損耗,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代儲管理

第二十八條 分公司要根據中央儲備糧佈局合理、儲存安全、監管方便和降低成本的原則,擇優選擇具備代儲資格的企業儲存中央儲備糧。

第二十九條 每個代儲庫儲存中央儲備糧數量原則上不少於 10000噸,儲存中央儲備油的數量原則上不少於2000噸。代儲中央儲備糧需存放在具有代儲資格的倉房內,儲存數量不得多於代儲資格認定的倉容量。代儲庫不得委託其他單位為其代儲中央儲備糧。

第三十條 分公司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與代儲庫簽訂《中央儲備糧委託代儲合同》(合同樣本參照附件5),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儲糧品種的一個輪換週期。為防範履約風險,分公司可向代儲庫收取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視代儲庫履行合同情況分期返還。 委託代儲合同要根據中央儲備糧政策調整、數量變動等情況,及時進行修訂。

第三十一條 對代儲中央儲備糧實行分公司直接監管或委託中心庫監管的方式。分公司可根據轄區實際情況,選擇部分直屬庫或代儲庫作為中心庫,授權其負責監管一定範圍內的代儲中央儲備糧。

第三十二條 作為中心庫的代儲庫要具備以下條件:代儲中央儲備糧規模較大,領導班子政策水平較高,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專業技術力量較強,遵紀守法,能夠發揮示範作用,具備承擔監管職責的能力。

第三十三條 作為中心庫的直屬庫可設立監管科。作為中心庫的代儲庫要明確專門機構,選擇業務能力強、管理水平高、工作作風好的人員,承擔代儲糧的監管任務。監管工作由中心庫法定代表人負總責。監管人員需持證上崗並在分公司備案。

第三十四條 分公司應與中心庫簽訂委託監管合同,明確監管範圍和職責。

第三十五條 分公司或中心庫監管代儲中央儲備糧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執行《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中央儲備糧政策情況。

(二)執行中儲糧總公司及分公司有關規章制度情況。

(三)中央儲備糧數量、質量、安全等倉儲管理情況。

(四)中央儲備糧購銷及輪換情況。

(五)中央儲備糧費用補貼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三十六條 中心庫要建立所監管代儲庫的資訊資料檔案,包括代儲庫人員、倉儲設施、庫存、財務及業績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 代儲庫要參照《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直屬庫管理規範(試行)》,積極開展倉儲管理規範化建設,提高中央儲備糧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條 中央儲備糧費用補貼是承儲庫用於確保中央儲備糧安全儲存和輪換工作需要的財政專項資金,應專帳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擠佔挪用。

第三十九條 代儲庫中央儲備糧保管費用補貼應確保中央儲備糧安全儲存需要,主要用於:

(一)支付日常中央儲備糧安全保管、檢驗費用及進出倉、搬倒費用等。

(二)支付從事中央儲備糧管理業務人員的工資。

(三)購置儲糧器材及藥劑、檢化驗儀器、安全保衛及防火防汛器材、糧倉機械裝置,維修倉房等。

(四)支付中央儲備糧科學保管技術研究所需費用。

(五)支付其它與中央儲備糧管理有關的費用。

第四十條 代儲中央儲備糧監管費用標準及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代儲庫要嚴格按照總公司或分公司有關統計制度的規定和要求,如實填報中央儲備糧統計、倉儲、財務等報表,保證各項統計資料真實、準確和及時上報,不得虛報、瞞報、拒報、漏報、遲報。

第五章 統貸統還直接管理

第四十二條 統貸統還直接管理是指將計劃和貸款屬於直屬庫的中央儲備糧儲存在直管庫的行為。對實行統貸統還直接管理的中央儲備糧,直屬庫可委託直管庫保管,或由直屬庫向直管庫派員並自負全部保管責任。

第四十三條 直屬庫統貸統還直接管理工作需由分公司批准,原則上應在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開展。

第四十四條 直屬庫委託直管庫保管中央儲備糧的,需與直管庫簽訂《中央儲備糧倉儲保管合同》(合同樣本參照附件 6)。

第四十五條 直屬庫向直管庫派員並自負中央儲備糧保管責任的,需與直管庫簽訂《倉儲設施租賃合同》(合同樣本參照附件 7)。

第四十六條 直屬庫委託直管庫保管中央儲備糧的,需支付直管庫倉儲保管費用,所支付費用要確保中央儲備糧安全儲存需要,為防範履約風險,直屬庫可向直管庫收取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視直管庫合同履行情況分期返還; 直屬庫 自負保管責任的,需支付直管庫倉儲設施租賃費用。費用支付標準、時間及方式由雙方合同約定。

第四十七條 直管庫從直屬庫取得的倉儲保管費用,是用於確保中央儲備糧安全保管的財政專項資金,要確保中央儲備糧安全保管的`需要,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擠佔挪用。

第四十八條 委託直管庫保管中央儲備糧的,直屬庫應派員實施駐庫監管。

第四十九條 直屬庫要建立直管庫資訊資料檔案,包括直管庫 人員、倉儲設施、庫存、財務及業績等情況 。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條 分公司和承儲庫要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指定具體負責部門,落實工作責任,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分公司主要負責人、承儲庫一把手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第五十一條 分公司、承儲庫需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目標,並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到分公司、直屬庫考核範圍,實行安全生產工作一票否決制。分公司、直屬庫須制定安全生產事故防控方案,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加強職工安全生產工作的教育和培訓,全面提高安全意識。

第五十二條 承儲庫要建立健全生產、保衛、防火、防汛等各項安全生產工作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理預案,嚴格值班制度和進出庫登記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十三條 分公司和承儲庫 應 接受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與指導。

第五十四條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發生重大儲糧事故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財產損失事故和重大人員傷亡事故),分公司和承儲庫要在積極採取措施開展救援的同時,須於24小時內報告總公司。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須在6小時內報告總公司。

重大儲糧事故是指在中央儲備糧保管期間,糧食發生黴變、食油發生酸敗而不能食用,或因盜竊、火災、水災等造成中央儲備糧經濟損失 10萬元(含)以上的事故。

重大財產損失事故是指因盜竊、火災、水災等,造成中央儲備糧以外的其它財產經濟損失50萬元(含)以上的事故。

重大人員傷亡事故是指在儲糧和生產過程中,死亡 1人或重傷2人(含)以上的事故。

責任事故是指因工作失職、管理不善、違規操作或其他人為因素造成的儲糧和安全生產事故。

第七章 倉儲設施管理

第五十五條 倉儲設施主要包括倉房、油罐、罩棚、鐵路專用線、專用碼頭、機械裝置等生產設施及生產附屬設施。

第五十六條 承儲庫在庫區內新建、擴建或維修改造倉儲設施,必須符合庫區統一規劃佈局,符合安全儲糧和倉儲規範化管理的要求。直屬庫倉儲設施的建設及維修改造專案要按許可權報分公司或總公司審批。

第五十七條 承儲庫要建立倉儲設施檔案。檔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儲存年限等,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承儲庫每季度要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倉儲設施的使用和安全狀況進行定期檢查;相關科室和保管員負責倉儲設施的日常檢查,對儲糧倉房等主要設施裝置要及時維修保養。

第五十九條 承儲庫在利用其閒置倉儲設施開展代儲代運等其他業務時,不得危及中央儲備糧及其倉儲設施和人身安全。

第六十條 代儲庫(直管庫)儲存中央儲備糧的倉房(油罐)改用、轉讓、報廢或拆除時,必須及時報告中心庫、分公司。直屬庫的倉儲設施改用、轉讓、報廢或拆除時,須按總公司有關規定報批。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 倉儲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分公司對轄區內承儲庫和中心庫對指定代儲庫組織開展的日常檢查;分公司根據不同季節的儲糧特點,對轄區內中央儲備糧組織開展的定期檢查;總公司、分公司、中心庫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的專項檢查等。

第六十二條 分公司、中心庫要加強對轄區內承儲庫的巡查。分公司主管倉儲業務的部門對承儲庫在50個以內的,每年要巡查一遍;承儲庫在50—100個的,每年巡查不少於三分之二;承儲庫在100個以上的,每年要巡查半數以上。中心庫的監管人員每月、主要負責人每季度,必須對監管範圍內代儲庫的中央儲備糧倉儲管理工作進行一次檢查。中心庫每季度要將代儲庫的倉儲管理情況以文字形式向分公司報告。

第六十三條 分公司、中心庫日常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數量:統計帳、會計帳與保管帳是否相符,保管帳與實物庫存是否相符,數量是否真實。

(二)質量:輪換入庫的糧食是否新糧,質量是否符合中央儲備糧標準,庫存中央儲備糧儲存期間品質是否正常。

(三)糧情:糧溫、倉溫、糧食水分等變化情況是否正常。

(四)安全:倉房是否符合安全儲糧標準,倉儲和消防設施、裝置的配置是否符合規範要求,能否正常使用,防火、防爆、防汛、防盜、防傷亡、防汙染等相關制度是否健全。

(五)藥劑:儲糧化學藥品、藥劑的採購、運輸、保管和使用是否符合規範要求。

(六)環境:庫區內及庫區周邊有無易燃、易爆危險品和汙染源,以及其它安全隱患。

(七)檔案:糧食出入庫手續、糧情檢查及分析記錄、燻蒸和通風記錄、燻蒸審批及藥劑領用手續、品質檢測資料等是否齊全規範。

第六十四條 分公司組織開展的定期檢查主要為:春季儲糧安全和度夏防汛檢查、秋冬季儲糧安全和冬季防火安全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一般為3-5月和9-11月,對數量、質量的統計均以3月末和9月末時點為準。定期檢查一般採取企業自查、中心庫對代儲庫進行普查、分公司進行抽查的方式。每次檢查結束後,分公司要及時總結並分別於5月底、11月底報送總公司。

第六十五條 定期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春季儲糧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帳實是否相符,儲糧品質是否正常; 糧情檢查制度是否落實,糧情記錄是否完整、真實;倉房是否滿足安全儲糧要求,是否達到通風、密閉、不漏雨、不返潮的要求;糧情是否穩定,在春季氣溫回升前,是否對糧食進行隔熱密閉等處理。

(二)度夏防汛檢查的主要內容:承儲企業是否制訂儲糧防汛工作方案或搶險預案;防汛搶險物資、器材是否備足備齊,庫區排水系統是否通暢。

(三)秋 冬季儲糧安全和冬季防火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帳實是否相符,儲糧品質是否正常,糧情是否穩定,安全防火責任是否落實,消防設施裝置是否齊全有效。

第六十六條 監督檢查人員必須熟悉糧食政策,具有一定的糧食倉儲業務知識。在檢查工作中要堅持原則,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工作紀律。

第六十七條 檢查人員要如實記錄每次檢查情況,對檢查結果的真實性負責,並由相關人員簽字後存檔備查。對發現的問題,要簽署限期整改意見,向被查單位下發《中央儲備糧油倉儲管理整改通知書》(見附件 8),並對整改結果進行驗收。如發現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須立即向分公司、總公司報告。

第九章 獎懲

第六十八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中央儲備糧倉儲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最近3年連續未發生重大儲糧責任事故、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嚴重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分公司,總公司將給予通報表揚及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六十九條 承儲庫中央儲備糧倉儲管理不規範,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的,要 限期整改,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承儲庫發生以下行為之一的,要 作為“不良記錄”登記在案,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屬直屬庫的,將給予通報批評,並給予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責任人警告、嚴重警告、責令引咎辭職、撤職或開除公職處分;觸犯法律的 ,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屬代儲庫(直管庫)的,將給予通報批評、要求賠償經濟損失、調出中央儲備糧、建議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代儲資格、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責任人警告直至開除的處分; 觸犯法律的, 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虛報瞞報中央儲備糧數量、擅自動用中央儲備糧、空庫虛庫、未輪報輪的。

(二)在中央儲備糧中摻雜使假、 以次充好、以陳頂新,或擅自串換中央儲備糧品種、變更中央儲備糧儲存地點的。

(三)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中央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

(四)以中央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抵押或者清償債務的。

(五)發生重大儲糧責任事故或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六)發生重大儲糧事故或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不及時處理或不按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擠佔挪用中央儲備糧費用補貼,致使中央儲備糧發生壞糧事故的。

第七十條 直屬庫、中心庫發生以下行為之一的,將視 情節輕重 給予通報批評、撤消中心庫資格、給予或建議給予(代儲中心庫)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責任人警告直至開除的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直屬庫選擇不具備代儲資格的直管庫儲存中央儲備糧,或在選定直管庫時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二)簽訂虛假《中央儲備糧委託代儲合同》、《中央儲備糧倉儲保管合同》或《倉儲設施租賃合同》的。

(三)因監管不力或失察,導致被監管的代儲庫或直管庫中央儲備糧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對發現的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知情不報或不按規定報告分公司的。

第七十一條 分公司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給予主要負責人及其他責任人相應的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嚴格執行總公司倉儲管理規章制度,或執行不到位,給中央儲備糧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因監管不力,沒有及時發現並糾正承儲庫中央儲備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致使承儲庫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三)選擇不具備代儲資格的庫點儲存中央儲備糧,或在選定代儲庫時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四)對發現的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知情不報或不按規定報告總公司的。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央儲備糧庫存管理辦法(試行)》、《中央儲備糧代儲管理辦法(試行)》、《中央儲備糧倉儲管理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七十三條 中谷糧油集團公司等承擔中央儲備糧儲存任務的其他管理單位,倉儲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儲糧總公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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